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定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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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矿后先到矿生产技术科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8、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

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3个月,地面工作的为6个月,试用期间严格执行师傅带徒弟协议。

9、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身体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即予以辞退。

10、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将对科队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由责任人承担50%的医疗费。

11、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安全培训合格后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综合办公室应及时按规定建立职工和换岗职工个人信息卡和更新工作。

12、职工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13、职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

14、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动合同工的,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15、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6、劳动合同工合同到期时,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17、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二、人员调配管理

1、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审定。

2、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负责调配。

3、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负责人均签字同意后,到生产技术科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经分管矿长、矿长审批后,方可到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办理调动手续。

4、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现有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需经矿长同意,并到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办理借调手续。

6、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7、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按时报到上班。

8、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

三、考勤管理

1、各单位根据生产情况每月必须安排职工休息或轮休至少四天。

按照矿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职工工作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管理工作。

2、职工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写,做到准确无误,书写工整,符号清楚。

旷工、请假等情况都要用符号填写清楚,不得省略、空缺。

3、职工考勤表禁止随意涂改。

4、次月5日前,各科队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项内容。

把职工的出勤情况逐人汇总出来,把请假条等审批手续按考勤表上职工姓名顺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装订整齐。

考勤员本人签字后经科队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生效。

5、次月10日前依据考勤把工资表造好后,考勤表要随工资表一并送交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备案。

四、请假管理

1、因故不能上班时必须请假。

2、请假原则上本人在事前写请假条,经科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按期享受假期。

3、因某些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来不及或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时,可经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4、请假的一般程序是:

本人书写请假条,经本科、队负责人审批,到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换取请假证明,把请假证明交给考勤员。

5、请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科、队负责人审批,科队副职由本科队正职审批后经分管矿长签字,由矿长审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时,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还需到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6、请假的事由或请假时间必须真实,否则,不予准假。

骗取假期者,一经发现或查出,原请假条予以作废,假期按旷工论处。

7、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者,离岗期间按旷工论处。

8、请假手续不全者,假期超过部分(所超的天数)按旷工论处。

9、实际享受假期超过批准假期的,末续假者按旷工论处。

10、请假的种类病假、工伤假、事假等。

11、各种假的请法及假期规定

(1)病假

职工患病(负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时,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方可请病假。

病情(或伤势)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时,须持定点医院的诊断书、住院建议书,方可请病假。

(2)工伤假

职工因工受伤需请工伤假时,必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由科队长签字并到安全科填写受伤时间、地点、经过,安全科长签字后送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

(3)事假

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

超过此规定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工资管理

1、无论是矿上进行总分配还是对下属单位或各单位内部分配,都要坚持向苦、脏、累、险、难及技术岗位倾斜的指导思想,坚持按劳分配、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岗变薪变、薪随效变、薪随绩变的科学积极的分配机制。

2、工资表的审核,工资结算单等,对照核算、复查。

3、有关工伤工资的支付办法

(1)职工因公受伤后手续办理齐全按规定治疗者,应在治疗医院出具工伤证明(入院证明)到安全科签字后享受工伤工资,在休息期间按月支付工伤工资,否则不予支付。

(2)职工工伤期间因伤情需要人员护理的,按矿制定的护理人员工资标准发给护理人员工资。

          

六、劳动保护

1、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按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结合矿上的实际,根据工作环境、岗位、工种的不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

劳保用品应本着安全、适用、合时的原则配发。

2、供应部门必须按配发标准的规定,购置合格的劳保产品。

3、劳保用品发放严格按标准执行。

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发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发放期限。

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同意。

4、个人劳保用品发放起始时间,按职工进矿参加工作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签发调令之日计起。

5、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的计算,以上次劳保用品领用(发放)之日算起,到规定期满,即为新一轮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

6、劳保用品的配发原则上应随岗位、工种的变动而做相应调整。

具体办法是:

职工矿内调动,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劳保用品配发的品种、期限不同,原则上应到上次劳保用品的使用期满后再配发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

确因新岗位工作所需、经本人申请,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在本人调到新岗位后即可发给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

7、职工一个月内请事假时间超过半月的,当月不发给劳保用品。

8、职工非因公负伤休息治疗期间,不发给劳保用品。

9、职工旷工的,当月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10、对全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专门造册登记。

11、职工非因工负伤,属意外伤害的,病休时间原则上按病假对待:

属打架斗殴致伤的,休息期限间接旷工论处。

12、职工因工负伤,本人所在单位要及时从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领取《工伤事故认定表》(一式四份),填写后送安全科、同时安全科要迅速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经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13、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工伤保险待遇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七、保险管理

1、保险的种类:

工伤保险。

2、职工必须及时按规定填报各种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3、认真如实收集劳动合同制职工收入台帐,本矿在册职工人数,做到与劳资报表一致。

4、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负责向职工解释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解释职工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疑惑。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指:

井下电气钳工、井下爆破工、安全监测监控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工、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司机、防突工、探放水工等。

2、凡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作人员,未经矿上同意,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工种。

3、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者罚款100元/次。

4、各队对培训后的持证人员要加强管理。

督促其认真学习本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

凡培训持证上岗后对本工种业务生疏,基本常识欠缺者,要进行待岗培训(期间不发工资)。

九、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1、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对煤矿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矿属各科队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

2、在矿长、总工程师领导下,在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的配合下,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

3、矿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直接从事煤矿工作,特别是从事井下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另外,下井参观学习的人员,必须学习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规程。

5、培训对象具体指:

(1)新进矿的工人;

(2)特种作业人员;

(3)普通工种(除特殊工种以外的其它工种)的工人;

(4)换岗培训;

(4)科队长、班组长;

(5)由于改进生产技术工艺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6)从事井下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复训的工人;

(7)“三违”人员。

6、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⑴新招入矿的工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⑵“三违”人员按安全科通报中的规定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3)井下工种换岗位进行不小于24学时的培训。

(4)科队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送相应资质的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复训。

7、新进矿工人学习本矿概况、新工人入井须知、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矿山救护、创伤急救基本知识及有关劳动法规、有关劳动者权利与义务问题、矿纪矿规与职业道德。

同时学习矿井基本概况,煤矿采煤、掘进、运输、机电、通风、防治水、爆破、瓦检、灾害防治、劳动力组织等知识。

8、特种作业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及有关规定,进行矿山安全法制教育。

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以及与本工种有关的规定,了解与本工种有关的事故注意事项,掌握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同时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矿山救护、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能抢救、自救和互救;

还要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应知应会知识。

9、工种换岗位培训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及有关规定,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种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知识。

10、“三违”人员的培训除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外,重点进行矿规矿纪、职业道德及爱矿意识教育,同时要列举大量的与其违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11、新入矿人员未经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者、工种换岗位人员未经换岗位前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安排入井作业。

12、采用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搞好安全培训。

组织安全培训,可聘请矿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授课,也可邀请设备厂家、科研院校的专家进行新型设备的专题培训,作新技术、新工艺的学术报告。

各基层单位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

13、完善教学手段,改进培训方法。

可采用课堂教学、实物教学、电化教学、现场实践教学、以师带徒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法,力求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

14、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15、凡参加培训的人员都要登记注册,并进行资格审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不能参加特种作业培训。

16、生产技术科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结束,学员登记表、考勤表、考试试卷一律整理备案,作为职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及事故备查的依据。

十、奖惩

1、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能请假。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写好请假条,1天之内由生产技术科科长批准,2天以上由学员原单位或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审批,同时取消参加本期培训班资格,下期重新培训。

学员因病请假,需持医院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

2、凡违反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的任意一项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并每天罚款50元。

对无故不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的人员罚款100-200元,并不准上岗。

新进矿的工人安全培训结束后考试不合格者延期10天再培训,考试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3、新进矿人员和“三违”人员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两次,旷课一次者,培训期限延长5天。

4、矿属有关单位若不能经常组织和督促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完不成矿上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岗位工人应知应会能力欠缺的,对相应的单位或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罚。

5、对职工培训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力度大,岗位工种应知应会知识了解全面的单位或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6、培训期间表现极差的学员除给以经济处罚外还向全矿通报批评,若是新工人或“三违”人员直接予以辞退。

十一、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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