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储仓库安全保卫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华储仓库安全保卫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储仓库安全保卫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以防火灾、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防恐怖活动和突发事件、防治安灾害事故为重点,加强重要部位的守卫和控制,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确保库区人员和客户储备物资及仓库的安全。
第六条 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公司系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部门对所辖区域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落实。
第七条 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将安全保卫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八条 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制度和计划;
(三)组建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
(四)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和设备;
(五)布置、检查、考核安全保卫工作;
(六)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七)处理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负责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与周边村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保卫工作联防组织。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客户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及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积极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 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化解不安定因素;
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可能发生的恐怖破坏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公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值班室,24小时值班。
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恐怖破坏活动、突发事件以及存在的重大不安定因素、重大治安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置措施。
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恐怖破坏活动、突发事件以及存在的重大不安定因素、重大治安隐患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排除隐患。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十四条 设置专职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十五条 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客户规定的条件。
保卫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在岗期间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保卫业务培训。
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的配备、变更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保卫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应当遵守法纪、办事公正、讲究文明,严格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有权拒绝违反法律规定的指令。
第十七条 公司为保卫机构配备安全防护器材、交通和通信工具,按规定为保卫人员发放各类津贴,办理有关保险。
保卫人员因履行职责负伤的,单位应当负责医疗费用;
致残或死亡的,依照客户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评定英烈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章 守卫工作与设施
第十八条制定守卫方案,指导、监督守卫力量落实守卫勤务制度,对重要部位采取门卫值班与巡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守卫。
按照客户有关规定,在目标警戒控制区域内设置警戒标志,根据情况为守卫力量配备执勤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 守卫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勤人员职责,遵守执勤纪律,熟悉有关要求,保障目标安全。
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库区、办公区的警戒控制,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所携物品进行检查、验证和登记;
(二)维护警戒区秩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予以处置;
(三)防范、打击敌特和不法分子的破坏和恐怖活动,预防和处置灾害事故;
(四)完成仓库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当加强对守卫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对守卫人员明确特别要求和可能发生情况的处置办法,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守卫方案的修订意见。
第四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二十二条 仓库应当按照客户有关规定划定风险等级,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二十三条 仓库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客户有关规定。
仓库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搞好值班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报警中心控制室应当设专人24小时值班,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通信联络。
图像与报警信息应当与保卫部门或者守卫分队的值班室联通。
发生报警时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复核,遇有情况应当及时汇报和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并做好情况记录。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 仓库的消防工作应当遵守客户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仓库应当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参照客户规定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进行。
专职消防队员可由本单位职工或者合同制工人担任,应当符合客户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仓库应当根据客户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发放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仓库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客户工程技术标准,消防车辆、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性能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按照客户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项目竣工时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仓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管理局应当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下列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仓库的库区、转运站、作业区及其他重要部位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牌,配备灭火器材;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电气、照明、通信、防雷、消防设施及作业工具,应当符合客户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库区、转运站、作业区及其周界外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火炸药仓库的地下库的洞口及覆土库周围应当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
油料仓库的洞库、覆土库的计量孔、呼吸阀(透气孔)周围及地面罐的防护堤内应当符合隔火要求;
地处防火重点地区的仓库,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置周界防火隔离带;
(四)库区、作业区、转运站及其他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和一切可能产生明火的操作;
因施工作业确需动火时,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落实现场监护人,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实施。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上述区域内设置的守卫人员生活点,应当划定用火范围并有隔离设施;
(五)仓库应当依照客户有关规定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类标准的要求,分类存放物资,设置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正确使用作业工具和设备。
第六章 重要部位的管理
第三十条 仓库的库区、转运站、作业区为安全保卫重要部位。
第三十一条 重要部位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内,严禁烧荒、爆破、打猎、射击及其他影响安全的活动。
重要部位及其附属设施的外部安全距离按照客户规定和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重要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
凡不宜在重要部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安排在重要部位。
第三十三条 重要部位应当严格执行客户有关的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未经允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重要部位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防护设施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功能。
进入重要部位的人员、车辆应当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不得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客户规定的技术要求。
凡携带物品离开重要部位的人员、车辆,应当出具有效证明,交门卫值班人员查验。
重要部位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摄影、摄像、测绘等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经管理局批准。
重要部位施工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客户局关于仓库改造期间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仓库的库房应当按规定设置门锁,严格执行门锁钥匙管理规定。
存有稀贵金属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库房(罐室)应当实行双人管理,进入人员应当按规定登记、着装和使用工具设备。
任何人员不得单独进入和滞留,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七章 公务用枪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客户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仓库为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应当凭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和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办理。
仓库购置枪支、子弹,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
第三十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并严格遵守客户有关枪支使用管理的规定。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使用枪支的,应当报经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携带持枪证件。
执行守护任务的人员不得携带枪弹离开警戒区域,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交还所携枪支。
第三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仓库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仓库枪支管理情况,地(市)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每年年初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仓库上年枪支管理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仓库应当按照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每半年对安全保卫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年终进行考核与总评。
对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和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仓库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客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客户物资储备局,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