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规600号附件1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正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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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小学

0.8

中学

0.9

职业学校

16

大学

0.5

2.8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表2.8规定。

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2.8

类别

高度

商业建筑

60

1.8

50

55

3.3

3.0

4.0

商住混合楼

2.2

3.2

商办混合楼

2.9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工业项目建筑系数30%——60%,绿地率≤20%。

各类工业项目容积率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进行控制。

2.10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表2.10控制:

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2.10

建筑密度

(%)

普通仓库

1.2

专业型物流中心

保温仓储类

40%—60%

冷冻类

散装类

通用型物流中心

仓储类

1.1

集散类

其他类

1.0

综合型物流中心

2.11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表2.11规定。

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防护距离控制表表2.11

仓库类型

防护距离(m)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300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100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t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箱桶装仓库。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表2.2

用地

建设

项目

居住用地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

交通设施用地S

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一类R1

二类R2

三类R3

行政办公A1

文化设施A2

教育科研A3

体育A4

医疗卫生A5

社会福利设施A6

文物古迹A7

外事用地A8

宗教用地A9

商业设施B1

商务设施B2

娱乐康体B3

公共设施营业网点B4

其他服务设施B9

一类工业M1

二类工业M2

三类工业M3

一类物流仓储W1

二类物流仓储W2

三类物流仓储W3

城市道路S1

轨道交通线路S2

综合交通枢纽S3

交通场站S4

其他交通设施S9

工业设施U1

环境设施U2

安全设施U3

其他公用设施U9

公园绿地G1

防护绿地G2

广场用地G3

居住

别墅

×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中高层、高层建筑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

幼托机构

小学

普通中学

商服

市场

社区集中商业服务网点

注: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〇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

为不允许设置。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续表2.2

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

医疗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休养所、疗养所

精神病院、传染医院、戒毒所

工业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仓储

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露天堆场

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

加油站、加气站

汽车修理、保养场、机动车训练场

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

3.1建筑间距

3.1.1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日照、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3.1.2刚察、天峻、兴海、同德、贵南、泽库、河南、玛沁、甘德、久治、班玛、达日、玛多、玉树、称多、囊谦、杂多、治多、曲麻莱县的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不低于冬至日连续日照2小时的标准,全省其他地区的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不低于冬至日连续日照1小时的标准。

有效日照时段满足9:

00——15:

00。

3.1.3除西宁市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由西宁市另行规定外,全省其余地区的旧区改造项目住宅的日照标准执行3.1.2规定。

3.1.4幼儿园和托儿所生活用房的日照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小学和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日照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遮挡建筑冬至日3小时日照阴影线之外。

3.1.5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按公式L=i×

(H-h)×

R(式中:

L=建筑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遮挡建筑高度,h=被遮挡建筑居住窗台距室外地面高度,R=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

)计算,同时应进行日照采光分析,满足3.1.2、3.1.3、3.1.4规定。

日照间距系数按表3.1.5执行。

日照间距系数表表3.1.5

序号

城市、镇

冬至日1小时间距系数

冬至日2小时间距系数

冬至日3小时间距系数

1

西宁市

1.62

1.75

2

大通(桥头镇)

1.65

1.76

1.92

3

湟中(鲁沙尔镇)

1.73

1.89

4

湟源(城关镇)

1.63

1.74

5

平安(平安镇)

1.64

1.91

6

乐都(碾伯镇)

1.88

7

民和(川口镇)

1.61

1.72

1.87

8

互助(威远镇)

9

化隆(巴燕镇)

1.59

1.70

1.85

10

循化(积石镇)

1.57

1.68

1.83

11

海晏(三角城镇)

12

门源(浩门镇)

1.78

1.95

13

刚察(沙柳河镇)

-

1.79

14

祁连(八宝镇)

2.02

15

同仁(隆务镇)

1.56

1.66

1.81

尖扎(马克唐镇)

1.58

1.69

1.84

17

泽库(泽曲镇)

河南(优干宁镇)

19

共和(恰卜恰镇)

1.71

贵德(河阴镇)

21

贵南(茫曲镇)

1.67

1.82

同德(尕巴松多镇)

23

兴海(子科滩镇)

24

玛沁(大武镇)

甘德(柯曲镇)

26

久治(治青松多镇)

1.54

27

班玛(赛来塘镇)

1.51

达日(吉迈镇)

1.55

29

玛多(玛查里镇)

1.77

玉树(结古镇)

31

称多(周筠镇)

1.53

32

囊谦(香达镇)

1.47

33

杂多(萨呼腾镇)

34

治多(加吉博洛镇)

曲麻莱(约改镇)

36

格尔木市

37

德令哈市

38

乌兰(希里沟镇)

39

都兰(察汗乌苏镇)

天峻(新源镇)

41

大柴旦(大柴旦镇)

1.99

42

冷湖(冷湖镇)

2.07

43

茫崖(花土沟镇)

1.86

2.03

3.1.6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需进行日照采光分析,满足冬至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要求。

3.1.7日照采光分析应单独出具报告,且日照分析软件采用国家认证的软件,参数设置应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的规定。

3.1.8建筑之间有采光要求的,按照日照间距控制,无采光要求的,按消防间距、防火间距控制。

3.1.9居住区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3.2建筑退让

3.2.1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界距离(附图一),按建筑物日照间距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表3.2.1规定的最小距离。

各类建筑的退界距离表表3.2.1

离建筑类别

建筑朝向

居住建筑

(含文教、卫生建筑)

非居住建筑

日照间距倍数

最小距离(m)

主要朝向

(见附图一)

7.5

板式0.25

塔式0.20

次要朝向

0.25

按防火间距控制

0.125

6.5

(二)相邻地块居住建筑已建或者已批准定位的,应根据日照分析确定退让距离。

(三)带住宅的综合楼退界:

应根据临近地面居住楼层的日照要求退界,同时应满足该综合楼日照、消防、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四)当临街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毗邻建设时(仅限于次要朝向),可不按表3.2.1控制退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限制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3.2.2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以及建筑突出物,包括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活动遮阳、雨篷、挑檐等,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3.2.3地下建筑物距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0.7倍,且不得小于5m。

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3.2.4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3.2.5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层(含高层建筑裙房)、多层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表3.2.5所示。

低、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表表3.2.5

城市规模

(X为城市人口)

主干道(m)

次干道(m)

支路(m)

X≥50万

≥10

≥5

≥3

20万≤X<50万

≥8

X<20万

≥2

3.2.6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表3.2.6所示: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表表3.2.6

建筑高度H(m)

主干道

(m)

H≤50

≥15

50≤H≤100

≥20

H≥100

≥25

≥12

H≥50

≥6

3.2.7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小于15m、10m、8m,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3.2.8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2.6—3.2.8条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同时应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3.2.9沿规划高架路(桥)、匝道、轻轨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边线的距离如表3.2.9所示。

建筑物离高架、匝道和轻轨的最小距离控制表表3.2.9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匝道和高架轻轨边线的距离(m)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其它建筑(交通站场除外)

低、多层

高架

≥30

匝道

轻轨

本条不适用于已建建筑与新建高架、匝道和轻轨之间的间距控制。

3.2.10建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按表3.2.10控制。

建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表表3.2.10

建筑类别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m)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4

3.2.11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蓝线的最小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没有规划的,不得小于10m。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4.1城市主干道的红线宽度(含绿化带),小城市不得超过40m,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m,大城市不得超过70m。

4.2城市道路间距宜符合表4.2规定。

城市道路间距控制表表4.2

道路等级

人口规模

主干路(m)

次干路(m)

≥50万人

600~1000

400~600

250~450

20—50万人

300~500

200~400

≤20万人

>150

4.3基地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

(二)距相临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从道路红线交叉点起算,距主干道路不宜小于80m,距次干道路不宜小于70m,距支路不宜小于50m;

与平面扩大路口展宽段起点的距离,应当大于10m;

地块沿道路长度不能满足出入口控制要求的,出入口应设置在长边段。

(三)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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