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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作相应调整;

5

贷款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若与税法规定扣除的比例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6

存货

(1)存货减值准备(含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建造合同资产(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开发产品等),因会计资本化利息大于税法资本化利息,导致会计基础大于税法基础。

但考虑到影响历史成本的准确性,实际操作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7

持有至到期

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次还本付息的投资,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8

商誉

商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产生。

会计上规定商誉不得摊销,但可计提减值准备。

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公司清算时一次性扣除。

(1)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直接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和权益,不涉及损益。

(2)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及因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会计上不予确认。

9

固定资产

(1)弃置费、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等因素导致不同年度的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2)租赁准则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作为其计税基础。

(3)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4)应当资本化的借款,如果是向非金融部门取得,并且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则固定资产的原价大于计税基础。

由于该项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会导致固定资产初始计量违背历史成本原则,故实务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5)2007年12月31日前内资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会计上按开发产品账面价值结转。

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类似业务不再做视同销售处理。

10

投资性房地产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2)成本计量模式不同年度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11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12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上不得摊销,但税法规定可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扣除。

(3)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会计基础的150%确认。

(4)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最短可按2年期限扣除。

13

开办费

2007年12月31日前仍未扣除的开办费,在剩余的年限内继续扣除,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剩余年限内结转。

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试生产、试营业的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计算所得税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1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非

现金资产

成本模式下,会计上规定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而税法要求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15

以改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免税改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计量时,计税基础仍按原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结转。

16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会计上要求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17

递延收益

会计上规定政府补助可一次或分次确认损益。

税法要求在实际收到时一次性确认。

18

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

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不能清偿或不需清偿的部分,会计上要求企业将该应付款项划为金融负债,并按市价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进行调整。

税法规定应并入所得征税,实际支付时纳税调减。

19

预计负债

会计上按照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税法要求,除另有规定者外,预计负债在实际发生时扣除。

20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奖金、补贴、津贴、非货币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计算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

21

预收账款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会计上作为负债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当期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后实际结转收入时,前期已纳税款允许退还。

22

广告与宣传费

(1)2007年底前新办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与宣传费,可结转至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

(2)从2008年起,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与宣传费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

23

业务招待费

2007年底前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结转至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

24

职工福利费

会计上规定,非上市公司2007年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福利费余额结转以后年度使用,余额用完后,据实列支。

税法要求,2007年度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

2007年应予扣除的金额与实际列入损益的差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这部分金额在以后年度实际使用时,会计上据实列支,但不得重复扣除,应予调增所得。

25

职工教育经费

会计上据实列支。

税法上规定从2008年起,企业每一年度计提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26

股份支付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在资产负债表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税法将其作为负债处理,在实际行权时扣除。

27

股权转让或清算损失

股权转让或清算损失,会计上列入当期损益。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28

股权转让所得

会计上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列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9

非现金资产投资所得

同上

30

债务重组所得

3l

接受捐赠所得

32

弥补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3

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4

创业投资额所得额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永久性差异一览表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时,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永久性差异项目

产生永久性差异的原因

1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

先征后返的部分税款

(1)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减计收入

(1)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5

减免税所得

(1)企业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方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7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8

超过扣除标准的“五险一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超过标准缴纳的部分,不得扣除。

9

超过扣除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10

超过扣除标准的商业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款,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而加收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捐赠支出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罚款、罚金、滞纳金

(1)向行政部门支付的罚款、滞纳金不得扣除。

(2)向司法部门支付的滞纳金、罚金不得扣除。

没收财物

因违法经营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非法支出

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

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超过审批期限,未获得审批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并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方法,调增收入额或调减扣除额,或按照法定的程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得税永久性差异税务会计调整核算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和税务筹划。

税务会计调整是将会计收益(利润总额)、会计收入、应交税金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或税收收益)、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

财务会计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产生原因和性质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由于会计标准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它在某一会计期间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且永久性差异不具有连续性,只对本期的调整有影响。

永久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可免税收入。

按会计标准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人利润总额,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应纳税收益。

按会计标准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人利润总额,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为收益,需交纳所得税。

(3)不可抵减费用、损失。

按会计标准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可以扣除,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4)可抵减费用、损失。

按会计标准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利润总额时不可以扣除,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上述永久性差异中,第

(1)种和第(4)种都是按会计标准应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不确认收入或按会计标准不确认费用、损失而按税法规定确认费用、损失,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种和第(3)种永久性差异,都是按会计标准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或按会计标准确认费用、损失而按税法规定不确认费用、损失,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种和第

(2)种永久性差异都是与收入有关的,可称为收入的永久性差异,第(3)种和第(4)种永久性差异都是与费用、损失有关的,可称为扣除项目的永久性差异。

收入的永久性差异的产生原因主要是会计标准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收入永久性差异按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不同影响可分为可免税收入和应纳税收益两大类。

扣除项目的永久性差异产生原因主要是税法和会计标准对有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不同造成的,主要包括不可抵减费用、损失以及可抵减费用、损失。

  一、可免税收入的调整核算

  可免税收入是指按会计标准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人利润表,在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对可免税收入这种永久性差异,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该永久性差异包括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恢复、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核算的投资收益等。

  以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的永久性差异及相应的调整核算为例。

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但按会计标准的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构成利润总额。

税务会计中在所得税调整核算时需调整的金额为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全部利息收入,应在财务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会计中对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长期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因此,税务会计的调整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调整”科目,贷记“长期债权投资调整”科目,同时,借记“本年利润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调整”科目。

最后,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借记“长期债权投资调整”科目,贷记“本年利润调整”科目。

  二、应纳税收益的调整核算

  应纳税收益是按会计标准核算时不作为收入计人利润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对这种永久性差异,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永久性差异包括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消费,会计标准和税法对关联企业间收入计量差异的调整核算,会计标准和税法对有关收入计量差异的调整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核算的投资收益等。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会计标准规定应按成本转账,不核算收入和成本,而税法规定既要核算收入又要核算成本,按该产品的计税价格或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会计的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产品成本贷记“产成品”或“原材料”等科目,按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税务会计在调整营业收入时调整金额为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计税价格,在调整营业成本时调整金额为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应在财务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计税价格与产品成本的差额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的税务会计调整分录应为按计税价格与产品成本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调整”等科目,按产品成本借记“营业成本调整”科目,按计税价格贷记“营业收入调整”科目;

同时借记“营业收入调整”科目,贷记“本年利润调整”科目,借记“本年利润调整”科目,贷记“营业成本调整”科目;

最后,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借记“本年利润调整”科目,贷记“在建工程调整”科目。

此外,该类业务还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的调整核算。

  三、不可抵减费用、损失的调整核算

  不可抵减费用、损失,是按会计标准规定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利润表,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减。

对该永久性差异,应在财务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核算。

该永久性差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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