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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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和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和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单位、部门和个人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上级、公司和各单位有关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修订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八条公司和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各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公司和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单位车间(队、站)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置安全员。
第十条公司和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车间(队、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班组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四章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一条公司应保证重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各单位应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确保落实。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制度。
第十六条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对新员工应组织“回笼”教育,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全员教育。
第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按有关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员工,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组织对有关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各单位应组织对实习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外来访问人员等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组织落实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规定及时整改、处理和逐级上报,并如实记录、建立台账、向从业人员通报。
各单位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并制定整改方案,保证安全投入,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措施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
鼓励各单位成立隐患排查专家库、委托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按有关规定登记建档和上报,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
各单位应明确重点部位和重要危险源,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落实专门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计划,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章生产作业现场和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严格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强令冒险作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保证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夜间作业场所照度符合相应标准。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生产作业及辅助生产作业各环节的作业组织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第三十条各单位建设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评价、验收相关规定,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保证各类生产作业设备、机械、船舶及车辆等设备的安全部件和装置合规、灵敏、齐全、有效。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各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和落实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台账和管理标准,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作业应按照《国际危规》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各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机损和设备事故、海损事故、货损事故、港口设施事故、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分别由科设部、业务部、设施中心和消防、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处理、统计。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相关制度,明确事故调查处理中各部门职责分工,组织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善后、保险、待遇问题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制定符合规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按要求做好预案的评审、报备和定期修订工作。
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危化、危货等安全风险较高和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加强专业训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章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要求佩戴、使用。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并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不得违规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章合资企业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投资的控股、参股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投资的控股、参股企业统称为公司合资企业,公司和各单位应与合资方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形式,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企业应以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形式向公司作出承诺,并接受公司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督促与指导,其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不得低于公司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企业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四十六条公司参股合资企业可参照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执行。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参、控股企业参照公司参、控股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章承发包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和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土地和设备等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和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土地和设备等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发包和出租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和落实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内容。
第五十条公司和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承包、承租单位安全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等机制。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承包、承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土地和设备等,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承包、承租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信息化
第五十三条公司和各单位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五十四条公司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五十五条公司和各单位应不断深化信息化与安全生产业务融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每年应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按上级和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现状评价,采取降低和消除安全生产风险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水平,加强本单位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推行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进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作业并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制度,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签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协议,确保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十条各单位应加强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其安全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交通、消防、职业健康等方面工作,公司有关部室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自工作职责。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违,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
交通部安委会、市国资委、市安委会、市交委、滨海
新区安委会。
()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2016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