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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营改增”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就业岗位。

以注册在静安的B公司为例,该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在50万以下,没有扶持款的情况下营业税从5%降至增值税的3%,属于实质性下降。

按营业额100万/年,所得税不变的情况为例:

营业税:

100万×

5%=5万

附加税:

5万×

13%=0.65万

合计缴税:

5.65万

增值税:

100万÷

103%×

3%=2.9万

2.9万×

13%=0.377万

3.277万

减少5.65-3.28=2.37万元(减少41.75%),在当今劳动力成本(按一年5万元/人计算),可以帮助企业解决一个岗位6个月的工资费用。

第三,“营改增”有利于避免“两头”征税,增值税“链条”更完整,企业可获得实惠。

区就业服务企业反映:

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基本上不“通气”,营业税与营业税之间也不“通气”,都是各缴各的,不能相互抵扣;

只有增值税与增值税之间可以抵扣。

所以,“营改增”是好事。

但对于此次税制改革,企业的财务表示还比较陌生,需要一点时间适应。

以我们调查的一家在我区注册的C公司为例,该公司是一家日外资交通运输企业,年营业额5000万元左右,缴纳营业税时,其税率为3%(交通运输业的原营业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150万元。

如果改为增值税,其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此次规定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意味着其销项税额为550万元。

假设该企业购买外部服务产品的中间投入为2500万元,以进项税17%的增值税税率算,进项税额为425万元。

综合来看,该企业所纳的增值税为125万元,税负较原先征营业税减少25万元。

同样,一批由原来非正规登记转制工商登记小微企业主也反映:

文化创意企业卖的是创意、设计,但是创意设计不可能仅靠大脑思维,还要借助技术设备。

比如动漫制作企业,除了人力资本投入以外,还需要购置不少应用软件和电脑、图像设备、打印机等硬件。

购置设备时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在销售创意产品时需要缴纳营业税。

把它们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头”和“尾”缴的都是增值税,两者之间就能够抵扣,从而只要对产品增值的部分缴税。

(三)存在问题

1、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还存在一些担忧。

一是部分注册在经济城的中小企业主担心经济城招商扶持额“缩水”。

“营改增”试点期,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分担增值部分的补贴;

试点后小微企业在短期内无法消化的情况下,税赋可能增加。

以前,区对招商入驻企业,有扶持协议或承诺,当地收入的返扶持企业款平均在30-50%。

营业税的地方留存100%

扶持企业款50%

企业实得50%

增值税的地方留存25%

企业实得12.5%

企业实际赋税增加37.5%。

若按100万的营业税计算,企业多缴税37.5万元。

二是部分中小企业担心试点期间的优惠政策有变。

在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17%、13%税率的基础上,此次“试点”设定了两档较低的适用税率,即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其余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外)的适用税率为6%。

以咨询业为例,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一旦国家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降低,部分小微企业的税率将增加一倍(是指3%可能提高到6%)(该类企业上下游产品均为自己)。

因此,小企业做大积极性受阻。

目前在缴纳3%的营业税之前已经可以抵扣在加盟和转包环节产生的运输费用,而如果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这家企业要缴纳11%的增值税,虽然,“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在试点过后呢,如果统一按照增值税政策征税,这部分企业仍然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前景,为此部分企业有所担忧。

2、“营改增”推进过程还存在的一些矛盾。

一是对于小微型企业,其本身服务收入较小,税改的收益不大,而申报、批复及操作的流程比较复杂,给企业近阶段带来额外的工作负担。

二是对于中小型企业,其本身服务收入较为稳定,且还在享受新政扶持范围内,减负效果明显,而问题在于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将超出新政扶持范围,会给企业带来新的税收增负问题。

三是对于上规模的企业,其已经突破税改享受范围,新政推行后将出现明显的税收增负,企业不得不进行业务拆分和财务分离,因而会导致更多的管理运营和成本控制问题。

四是我区某电子商务公司,去年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网上可销售商品超过300种3万个,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

本次纳入“营改增”试点,税率从5%调整到6%,因没有进项抵扣,劳动力成本每年上升的20%,且无法抵扣。

这次税制改革,不仅没有带来实惠,反而使公司产生增加服务等于增加成本的怪圈经营。

一项深受百姓喜欢和信赖的企业因此发展受阻,这种现象还具有一定代表性,是改革策划人事与愿违的结果。

同时,有些企业在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可以将营业税抵扣在加盟和转包环节产生的运输费用,虽然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试点期间可以延续,但试点过后,这些企业仍然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问题。

此外,部分企业担心试点期间的优惠政策有变,此次试点设定了两档较低的适用税率,一旦国家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部分企业的税率将增加一倍,这可能将影响企业做大的积极性。

二、推进“营改增”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营改增”后企业经营模式亟需调整

1、抓住早试先改的机会,着力开拓市场(注1)。

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2、用好开票机和成本核算工作,创新经营模式(注2)。

一是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三是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公告有效期自2011年开始;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可以作为计算3费的基础。

四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或者资本化,或者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是代理服务企业,以手续费、佣金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手续费及佣金,不作为期间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六是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是开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比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筹备费中列支。

八是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九是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严格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处理,否则作为应税收入。

十是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3、确定本企业纳税坐标,形成行业特色(注3)。

一是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50%,税率20%,基本条件是:

2010~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

2012~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

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的行业;

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或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不适用。

二是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三是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个案批复应遵循规程中规定的程序;

四是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五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税收个案批复:

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对其他类似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平的;

五是规程中规定了办理事项的时限。

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时限。

关注点:

1)加强内部监控制约机制;

2)缩小适用范围,减少税收个税批复数量;

3)向社会公布批复。

4、提高财务人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建立规章制度(注4)。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以抵扣,基本条件:

已认证相符;

客观原因:

不可抗力,司法行政机关扣押,税务机关系统故障,企业办税员意外且未能交接。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5、提高企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做特色、做专业(注5)。

一是应税服务出口可享受零税率或免增值税。

二是零税率。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三是免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但不包括: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改革开放30多年了,根据经济学家巴曙松对中国经济运行预测,平均每10年7个月政策有调整,这是中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国家有规律变化,中小企业没有一成不变的经营形式,及时调整经营战略才有成长空间。

(二)科学掌握营业税和增值税负担均衡点

1、原营业税率按5%。

(1)新政按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000÷

(1+6%)×

6%=56.6

企业营收(报价收入)

增税采购成本价占企业报价比例

增税采购成本价

进项税额

新政后增值税缴纳

原营业税额

税负减轻额(负数为增加额)

销项税额

缴纳

1000

40%

400

68

56.6

50

抵扣盈余11.4

34%

340

57.8

抵扣盈余1.2

33.29%

332.94

20%

200

34

22.6

27.4

10%

100

17

39.6

10.4

★1000

3.882%

38.82

6.6

3%

30

5.1

51.5

-1.5

1%

10

1.7

54.9

-4.9

该表表明:

第一,新政按6%缴纳增值税,按企业营业收入1000元为例,采购成本占企业报价比例3.882%,增值税采购成本38.82元,原进项税额6.6元,新政后销项税额56.6元,增值税缴纳50元,原营业税额50元,前后相差为零。

第二,上述增值税的可抵扣金额按一般税率17%计算,如果采购成本(含料、设备、服务)的适用率小于17%,可抵扣金额相应减少,则增值税与营业税纳税均衡点大于3.882%。

(2)新政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11%)×

11%=99.1

60%

600

102

99.1

抵扣盈余2.9

58.294%

582.94

50%

500

85

14.1

35.9

31.1

18.9

30%

300

51

48.1

1.9

28.882%

288.82

49.1

65.1

-15.1

82.1

-32.1

寻找新老税收的平衡点,按营业收入1000元为例,成本价占报价比例28.882%,增税采购成本价288.82元,进项税额49.1元,新政后缴纳的销项税额99.1元,缴纳增值税50元,原来营业税额50元,前后相差为零。

说明报价对税负的影响是明显的。

上海“营改增”试点基本情况(注6)

交通运输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

文化创意

物流辅助

有形动产租赁

鉴证咨询

合计

试点企业数量(户)

11310

24993

12893

31529

14071

3428

30479

128523

占比(%)

9

19

24

11

3

应纳增值税款(亿元)

14.7

5.2

4.3

10.2

4.8

1

9.1

49.3

29.82

10.55

8.72

20.69

9.74

2.03

18.45

“营改增”以后,上海今年一季度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整体税负减轻20亿元,减税效果明显。

(三)多措并举形成合力

第一,建议对专业代理记账机构加强前瞻性指导。

调查中,有注册会计师反映,“营改增我们还不了解。

营改增总体对小微企业有利,详细内容还要看一段时间。

”大部分小微企业不设财务岗位,而是寻求专业代理记账公司提供服务。

所以,我们建议相关专业代理记账机构自身要加强业务学习,才能更好地为相关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建议小微企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

有许多在加盟和转包环节产生的运输费用,很多不够正规的小微企业或者个体户用白条代发票,一旦改为缴纳增值税,这类费用是无法用于抵扣的。

所以,我们建议小微企业一定要加强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建设。

第三,建议进一步调研小微企业对试点的反馈。

在试点过程中,小微企业一定会遇到千姿百态的问题。

我们建议进一步畅通小微反映诉求的渠道。

这样能有利于积累经验,优化试点方案,便于“营改增”在更大范围顺利地铺开。

第四,建议放开增值税发票的票额限制。

许多中小企业反映:

票面额限制实属多余,增值税发票是机开发票,机开发票便于实时监控,比以前手工发票来得更规范。

设千元、万元和十万元进行限制,会增加经营难度和成本,所以,我们建议放开发票额,给小微企业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

总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税率虽有上升,但可抵扣上环节税额,并可向下环节转嫁税负,总体税负基本持平。

其中,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试点企业应税服务,可抵扣上环节增值税,税负相应减低。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减税效果较为明显。

今年2月1日,温家宝总理在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其中,“中央财政将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举措引人瞩目。

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可借此东风,乘势而为,切实为我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课题组组长:

赵达

课题组成员:

隋军、姚小为、张蓓、陆兴豪、包云鹤、

刘学建、邵小萍、金彦

执笔:

包云鹤、刘学建

注1:

根据财税[2011]110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关于过渡性政策安排。

注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注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注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注5:

根据财税[2011]131号。

注6:

数据来源:

根据文汇报,2012.5.14提供的数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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