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郴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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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数字郴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批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经信委等部门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郴州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下称“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为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具体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

(一)负责郴州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接入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市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负责全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九条规划、建设、民政、交通、城管、环保等政府部门,供电、供水、供气等事业单位,以及电信、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

(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

(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框架建设资金的筹措办法和措施,将数字郴州地理空间框架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联合经信委、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确保数字郴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数字郴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保密工作,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郴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郴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的完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郴州实际及应用需求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四条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数字郴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城乡三维模型)等数据,是数字郴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数据基础。

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

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

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二)数字郴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市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市国士资源主管部门集中建库;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平台建设

(一)郴州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托数字郴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郴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数字中国”、“数字省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市、区两级政务网、涉密网、特殊网络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四章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六条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郴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

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郴州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财政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二)建设成果归国家所有,除政府及所属部门用于资源调查、规划、行政管理、社会管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军事部门用于国防建设,无偿使用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外,其它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收益,用于支付项目运行成本及成果保管、维护更新、补充和完善。

(三)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

每年开展一次1:

500地形图数据更新,每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三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1:

2000、1:

5000或1:

10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每年开展相应的真三维地图采集、更新工作。

其它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

特殊情况下,市国士资源主管部门可对其负责的数据进行局部紧急更新。

第十八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1:

500地形图与真三维地图实行半年更新一次,其它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

第十九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

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及时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二十一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的技术工作,可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完成。

第五章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信委等部门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郴州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经信委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

数据提供方不因所提供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市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六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七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八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保密信息,只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

第三十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

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六章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三条郴州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专题应用和运维管理”五大功能。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通过“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专题应用”等功能在政务网或互联网访问或调用公共平台的地图和功能。

平台运维部门通过“运维管理”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由具有合法资质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并且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

己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

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部门提供接入服务。

第三十六条平台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信委等部门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或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平台运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公共平台停止运转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失去应用效能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集成、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

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

(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郴州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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