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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器施工合同.docx

除尘器施工合同

 

山东香驰粮油有限公司

3×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

 

布袋除尘器设备

买卖合同

 

买方:

山东香驰粮油有限公司

卖方:

江苏亿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

 

1、合同书

合同编号:

XCRDSMKJ0-12-2011

本合同于2011年12月15日由山东香驰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江苏亿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卖方愿以人民币608.00万元整(大写:

陆佰零捌万元整)价格向买方提供布袋除尘器叁台(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具体供货范围及名称、规格、数量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书及合同附件),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下列条款,双方共同履行。

 

本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民法典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各自履行应负全部义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合同书

合同条款

合同附件—技术协议

合同附件—供货范围

合同附件—交货进度

合同附件—技术资料交付进度

合同附件—质量保证、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卖方中标投标标书及其投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修正和承诺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卖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和交货期限向买方提供上述合格设备和服务。

买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时间和方式付给卖方到期应付货款。

本合同书共5份,买方执正本1份,副本2份,卖方执正副本各1份。

买方全称:

山东香驰粮油有限公司卖方全称:

江苏亿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

0543—2617668电话:

2

传真:

0543—2617669传真:

1

开户银行:

博兴县农行开户银行:

江阴农商行顾山支行

开户帐号:

15-7349开户帐号:

3022406813签订地点:

山东省博兴县签订日期:

2011年12月15日

2、定义

在此予以确定本文件和附件所用下列名词定义:

“买方”指山东香驰粮油有限公司

“卖方”指江苏亿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本合同条款等合同书中规定全部内容。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规定价格。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六章中规定合同生效日期。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设备及与其相关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及本合同规定用于合同设备正确运行和维护文件。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求供应与设备有关全部内容。

“性能考核验收”是指买方按本合同规定所进行考核。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考核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规定保证值之后,买方对合同设备验收。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验收。

“年、月、日”是指公历年、月、日。

“工程”是指山东香驰粮油有限公司热动除尘器改造工程。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考核验收直至与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技术指导、培训以及其他类似义务。

“现场”是指山东香驰粮油有限公司热动除尘器改造工程施工现场。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布袋除尘器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至少满足一个大修期使用备品备件及必要事故备件。

“试运行”是指整套或各系统和设备进行试运行。

“系统”是指由合同设备及相应附属设备组成一个完整系统。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有印章或签名文件。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非主要部分供货分包给其它法人。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100%(包括备品备件等其它设备)。

“第一批交货”是指卖方第一次给买方交付设备或货物。

“设备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合同设备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责任。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性能、质量标准要求情形。

“运杂费”是指本合同设备从卖方制作现场运至买方施工现场(车底板交货)所发生全部费用。

“合同总价格”是指包括合同设备、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油漆、包装、随机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件、专用工具、利税、管理、运杂、保险、指导安装调试、培训、配合、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等全部费用,包括了原除尘设备拆除。

“合同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毕、在试运行168小时合格并通过验收后1年。

第一章合同标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山东香驰粮油有限公司热动除尘器改造工程。

1.1设备名称、数量:

设备名称:

布袋除尘器

数量:

3台

1.2凡供应设备应是全新、实用、技术先进并且是成熟可靠。

1.3设备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指标见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

1.4卖方详细供货范围见合同附件-供货范围。

1.5卖方供应技术资料见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交付进度。

1.6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设备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与维护所必需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

1.7卖方负责设备运输及保险。

第二章供货范围

2.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供货范围。

2.2本合同供货及服务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原静电除尘器设备拆除、废物清理,设备防腐、设备安装调试、服务及技术指导。

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并且是满足技术规范对合同设备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需,或为满足本合同规定其它义务,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设备、技术资料、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由卖方承担费用。

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并包含了旧设备拆除、现场清理、设备防腐保温等;

袋式除尘器灰斗插板阀口法兰以上;本体配套储气罐出口至除尘器本体压缩空气管路系统以内;电气系统、控制系统及电线电缆、电缆桥架、各类表计、照明等。

2.2.1除尘器本体及附属设备

—除尘器本体(含上箱体、进出气法兰、滤袋、滤袋骨架等)

—灰斗辅助设备及配件

2.2.2成套范围内附属设备及材料

—平台、走道、走梯、扶手检修进出楼梯及支撑

—本体保温、灰斗保温、保护材料

2.2.3连接件

—管路及其连接件:

2.2.4电控、仪表等

2.2.5备品备件

2.2.6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除土建设计施工外,所有设备、电控等设计、制作、安装、调试、运行全部由卖方负责。

第三章合同价格

3.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080000.00元(大写:

陆佰零捌万元整)。

3.2本合同总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第四章付款方式

4.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2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182.40万元,大写:

壹佰捌拾贰万肆仟元整);第一台炉除尘器安装调试完成,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即人民币60.80万元,大写:

陆拾万捌仟元整);第二台除尘器安装调试完成,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即人民币121.60万元,大写:

壹佰贰拾壹万陆仟元整);第三台除尘器安装调试完成,卖方向买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即人民币121.60万元,大写:

壹佰贰拾壹万陆仟元整);竣工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即人民币60.80万元,大写:

陆拾万捌仟元整);留合同总价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设备试运行168小时合格并通过验收后365天内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付清。

第五章交货

5.1本合同设备交货及技术资料移交进度按本合同附件-规定交货进度执行,同时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要求,买方有权进行调整,卖方应保证供货及时和部套完整性。

5.2交货地点:

买方工程施工现场,由买方指定卸车地点。

5.3交货方式:

车底板交货(卖方将合同范围内所有设备、备品备件运至买方指定卸车地点,卖方负责卸车,费用自理)。

5.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达交货地点实际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0.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根据。

5.5卖方自行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所需要运输计划及工具。

5.6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5.7卖方及时组织对货物进行开箱、清点、验收。

5.8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过失或疏忽造成经双方确认供应设备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在1个月内将动用备品备件补齐,运到工程买方指定地点,并且通知买方。

5.9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所需设备图纸、资料、技术文件,上述图纸技术文件清单或移交进度符合技术资料交付进度。

5.10技术资料经买方或卖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卖方承担。

5.11因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交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卖方应妥善保管已制造完毕设备。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6.1卖方交付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包装、储运、指示标志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及装卸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

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毒、防锈、防腐蚀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施工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遗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卖方对包装箱内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退色油漆以明显易见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站/码头;

(3)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货物,应在包装箱侧面以运输常用标志和图案标明重量以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特点及装卸和运输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6.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详细装箱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如有话)各2份。

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

裸装件装箱单应分别集中包装。

6.6供货范围中列明备品备件应按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6.7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6.3注明上述内容。

6.8各种设备及松散部件应采用好包装方式,装入最小完善箱件内。

6.9栅格式箱子或类似包装,应能保证设备及零部件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

6.10所有设备开口及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端口必须用保护盖妥善防护。

6.11卖方及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6.12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明亮洁净加工面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6.13卖方交付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地/码头;

(4)毛重;

(5)箱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详细清单一式一份,标明技术资料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第七章技术服务和联络

7.1卖方按技术资料和图纸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制造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买方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在施工组织方案确定前10天书面通知卖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交底

7.2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7.3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4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订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7.5卖方应许可买方将卖方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资料复印。

7.6如果卖方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由卖方征得买方同意,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7.7对于买方选购与本合同设备有关配套设备,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义务,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7.8技术服务和联络具体要求见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

7.9本设备合同签订后,卖方应全面配合本合同设备与设计方设计接口接洽,买方负责协调工作。

第八章质量监造与检验

8.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规定。

8.2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公司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了解设备制作、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

买方监造检验标准应适用本合同及技术协议所列相应标准。

卖方有配合监造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不管在卖方还是在卖方指定配套单位,卖方均应提供食宿方便,三餐免费。

布袋配套生产单位为无锡必达福,卖方应在布袋开始生产前3天书面通知买方,买方驻派代表现场监造。

8.3买方监造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合同附件-设备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

8.4买方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8.5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8.6不论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责任。

8.7由卖方供应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由卖方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质量证明文件。

8.8货物到达目地后,卖方应根据运单和装箱清单组织对货物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负责解决。

8.9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外观等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卖方立即修理、更换或补发;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由于买方原因,发生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部件。

8.10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检验。

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由责任方承担。

8.11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8.9至8.10款规定提出索赔后,应一周内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应由责任方负担。

8.12卖方修理或换货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九章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9.1本合同为交钥匙工程,卖方严格按合同规定根据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设计、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工作,确保合同设备正确地安装和调试。

9.2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检验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技术协议中规定进行检验。

9.3性能考核验收应在合同设备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之后3个月内进行。

当性能考核验收达到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中规定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以当地环保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则验收认为合格。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国家规定及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所规定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7款办理。

9.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检查、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以及其人员费用。

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卖方图纸设计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向买方支付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章质量保证与索赔

10.1本合同保证期为合同设备试运行168小时合格起一年。

10.2卖方保证其供应本合同设备成套设备是全新,技术水平是成熟、先进、质量优良,设备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修要求。

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要求交付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要求。

10.3

(1)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

如需换货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到安装现场换货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于那些在两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

(2)因合同设备设计、制造缺陷和错误造成任何买方现场设计变更和返工由卖方承担责任。

10.4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进行修理。

包括由此产生到安装现场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10.5.在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至十五年内,若合同设备在运行中出现问题,卖方应在24小时内给以答复,48小时内来人处理;卖方应保证在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至十五年内提供质优价廉备品备件。

10.6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时间做相应延长。

10.7由于卖方责任,在第九章规定性能验收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所规定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在20天内完成(单台炉),整改完成,卖方申请再次验收,验收不合格,卖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

(1)如果按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规定额定条件下,布袋除尘器出口烟尘含尘量达不到保证值,每超出保证值1mg/Nm3,卖方向买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经卖方整改无法达到保证值)。

(2)如果按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规定额定条件下,其他性能验收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卖方每项按10万元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经卖方整改无法达到保证值)。

10.8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买方发现了系卖方责任十分严重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0.9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交货期交货和工期竣工时(不可抗力除外),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按周计算,每拖延一周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5%违约金,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设备延误超过一个月时,买方保留与卖方协商权利,共同商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赔偿金数额,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合同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11.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内容(包括附件)做任何单方面修改,但任何一方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建议。

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7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详细说明。

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将修改后有关部分抄送合同有关单位。

11.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7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修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一部分或全部分权利。

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11.3根据11.2款规定,如果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款项索回。

11.4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合同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技术协议书以外范围,买方应考虑卖方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费用变化;卖方接到买方通知书后,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11.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买、卖双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建议,与之有关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1.6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或由于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违约金以及相应经济损失赔偿由双方协商进行解决。

如协商解决不成,则按本合同第13.2条之处理条款执行;若由于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货款,并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

严重自然灾害和灾难、战争、叛乱、破坏、动乱等等。

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2.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三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延误,一旦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2.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验收和合同解除等问题)。

第十三章合同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在博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四章保险

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自费向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运输一切险,保险责任为卖方仓库到工地验收交货止。

第十五章税费

15.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该交纳与本合同有关税费,由卖方承担。

15.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

卖方提供设备、技术资料、服务(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所有应交纳税费款由卖方承担。

第十六章其它约定事项

16.1本合同生效须满足下列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买卖双方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6.2卖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最后分包商通知买方。

分包商一旦选定,卖方不得擅自改变。

并且卖方对分包商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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