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kV交流输电线路用有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设备通用技术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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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提出了对避雷器的技术参数、性能、结构、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4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标准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差异,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有与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差异表”中列出。

如果没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在“技术差异表”中写明为“无差异”。

1.1.6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1.7本技术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8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1.2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合格的资格文件,否则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1.2.1满足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近年内相对应电压等级设备的销售记录及相应的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

使用情况证明必须有投运的最后一次的现场试验或预防性试验数据。

1.2.2由权威机关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2.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资料。

1.2.4有能力履行合同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及其他服务义务的文件。

1.2.5相对应电压等级同类设备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最近一次的定期试验报告、其他证明产品特别性能的有效试验报告和产品鉴定证书。

1.2.6按照本规范书规定的环境条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正常运行时,设备寿命不少于30年的质量承诺书。

1.2.7其他需要的资料。

1.3工作范围

1.3.1本规范书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一览表(表2)中所列的110kV交流输电线路用有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以下均简称避雷器。

其中包括避雷器本体、间隙及其辅助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及供货和现场技术服务。

1.3.2本技术规范书可能未列出设备的全部细节,但是供货商应提供高质量的完整的避雷器及其附件,以满足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以及工程设计和制造工艺标准的要求。

1.4对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和说明书的要求

1.4.1图纸及图纸的认可和交付

(1)技术文件的发送。

(a)所有需经买方确认的图纸和说明文件,均应由卖方在技术协议签订后的4周内提交给买方进行审定认可。

供货商在合同签订后须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并直接寄送有关各方。

(b)寄送文件名称、提交份数、接收单位、提交时间及邮寄地址见《专用部分》。

(c)提交的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图纸类、说明书、试验报告三大类。

图纸类:

总装图、安装图、铭牌图、结构图和配套件图。

说明书类:

安装使用说明书、所有附件说明书、其他适用的完整资料和说明书。

试验报告类:

型式试验报告、例行试验报告、标书要求的其他试验报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

(d)详细的装箱清单。

(2)所有技术文件均应用中文书写,并采用国际单位制(SI)。

投标人免费提供给招标方全部最终版的图纸、资料及说明书。

其中图纸应包括总装配图及安装时设备位置的精确布置图,并且应保证买方可按最终版的图纸资料对所供设备进行维护和必要时方便更换零部件等工作。

(3)买方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有权对供货商的供货设备图纸的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此买方不承担附加费用。

供货商应根据买方的意见,对图纸进行修改并作最终审定认可。

(4)在收到业主方对图纸的最终认可之前,供货商提前采购材料或加工制造而发生的任何风险和损失由供货商自行承担。

(5)图纸经买方认可后,并不能排除供货商对其图纸的完整性及正确性应负的责任。

1.4.2图纸资料应包括的内容:

(a)总装图:

应表示设备总的装配情况,包括外形尺寸、设备的重心位置与总质量;

爬电距离、伞裙尺寸、受风面积、固有频率;

接线端子形状、位置、尺寸、材料及允许的作用力;

均压环(如有)的尺寸;

运输尺寸和质量等;

并附电气和机械特性数据。

(b)安装图:

应标明本体和间隙的安装方式、间隙安装尺寸、避雷器的安装尺寸及在铁塔上的安装方式、绝缘底座外形、安装孔(或安装用螺栓)的位置和尺寸及连接线截面图等。

(c)铭牌图:

应包括持续运行电压、额定电压、直流1mA参考电压、额定频率、标称放电电流、额定短路耐受电流能力、制造厂名或商标、避雷器型号和标志、元件装配位置标志(仅用于多原件避雷器)、制造年月及编号等。

(d)结构图:

避雷器结构的剖视图。

(e)配套件图:

均压环、脱离器(如有)、避雷器用放电计数器(如有)等配套的图纸及安装图。

(f)安装规范。

1.4.3对试验报告的要求

(a)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有效的定期试验报告。

(b)最近的整套避雷器出厂试验报告。

(c)主要部件报告:

包括复合外套、非线性电阻片、绝缘件、间隙组件、密封垫、防爆板、脱离器(如有)、放电计数器(如有)等的试验报告。

(d)证明产品特别性能的试验报告。

1.4.4对说明书的要求

说明书应包括安装、运行、维护和全部附件完整的说明和数据,但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避雷器型号的含义说明。

(b)产品性能指标(含配套件)。

(c)避雷器元件装置位置、序号、互换性的说明及完整资料。

(d)主要零、部件的说明。

(e)本体及间隙安装位置、尺寸、接口详细说明(含图)。

(f)包装、储运、保管及维护的说明。

1.4.5其他资料

(a)整只避雷器的抗地震强度的试验或计算报告。

(b)避雷器电压分布试验报告,高度大于1m的避雷器必须提供,高度小于1m的避雷器可以用电压分布计算报告。

(c)非线性电阻片人工加速老化试验报告。

(d)非线性电阻片的V-A特性曲线,电流区域至少涵盖10µ

A至两倍的标称放电电流。

(e)运行中避雷器劣化判断的指导性说明文件。

1.5标准和规范

1.5.1所有投标设备,除本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和标准外,其余均应遵照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GB)及国际单位制(SI),这是对设备的最低要求。

如果投标人有自己的标准或规范,须经买方同意后方可采用,但不能低于中国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特殊情况由供需双方另行约定。

1.5.2本技术规范是参照以下标准制定的,投标设备应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本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要求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表1卖方提供的设备和附件需要满足的主要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T5582

高压电力设备外绝缘污秽等级

GB/T7354

局部放电测量

GB11032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11604

高压电器设备无线电干扰测试方法

GB/T16927.1

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一部分:

一般试验要求

GB/T16927.2

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二部分:

测量系统

DL/T815

交流输电线路用复合外套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JB/T2440

避雷器用放电计数器

JB/T5892

高压线路用有机复合绝缘子技术条件

JB/T8177

绝缘子金属附件热镀锌层通用技术条件

JB/T8952

交流系统用无间隙复合外套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JB/T10492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用监测器

JB/T10497

交流输电线路用有串联间隙复合外套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1.5.3所有螺栓、双头螺栓、螺丝、管螺纹、螺栓头及螺帽等均应符合国家标准(GB)及国际单位制(SI)的标准。

1.6必须提交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1.6.1投标人应提供技术规范中列举的所有技术数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数据应保证为运行数据,这些数据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与这些数据的偏差都应经买方的同意。

1.6.2制造商产品特性参数和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6.3制造商业绩记录应包括:

设备简要参数、所使用的工程名称、安装地点、投运时间、运行情况(需有检测数据)、运行评价、使用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等。

1.6.4其他需要的资料。

1.7备品备件

1.7.1投标人应提供安装时必需的备品备件,价款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1.7.2招标人提出运行维修时必需的备品备件,价款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1.7.3投标人推荐的备品备件,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3。

1.7.4所有备品备件应为全新产品,与已经安装设备的相应部件能够互换,具有相同的技术规范和相同的规格、材质、制造工艺。

1.7.5所有备品备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止损坏等措施,并应与主设备一并发运,同时标注“备品备件”,以区别于本体。

1.8专用工具与仪器仪表

1.8.1投标人应提供安装、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价款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1.8.2招标人必需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3。

1.8.3投标人应推荐可能使用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10。

1.8.4所有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应是全新的、先进的,且须附完整、详细的使用说明资料。

1.8.5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应装于专用的包装箱内,注明“专用工具”、“仪器”、“仪表”,并标明“防潮”“防尘”、“易碎”、“向上”、“勿倒置”等字样,同主设备一并发运。

1.9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

1.9.1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将由买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说明书的规定,在投标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1.9.2合同设备的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须根据本投标书规定的标准、规程、规范进行。

1.9.3完成合同设备安装后,买方和投标人检查和确认安装工作,并签署安装工作证明书,该证明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9.4验收时间为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试运行完成后三个月内。

如果所有的合同设备都已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并稳定运行168h,买方、投标人双方应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9.5对于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及质保期内技术指标一项或多项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买方、投标人双方共同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如属制造方面的原因,涉及索赔部分按商务条款执行。

2技术特性要求

2.1避雷器结构绝缘性能

a)避雷器本体的内部结构绝缘性能应为隔弧筒、绝缘拉杆、金属件及相应的紧固件等组合后的绝缘性能。

被试件应与实际产品安装方法相一致。

应提供绝缘件(组件)的试验报告。

如产品由多元件组成,允许在元件上进行试验,施加的试验电压应按电压分布最严重的元件考虑,但须验证整体结构的等价性。

b)避雷器间隙可以是空气间隙或由复合绝缘支持杆件固定的固定间隙。

应按标准要求设计支持杆件的绝缘结构和空气间隙尺寸,并提供试验报告。

c)对于带均压元件的产品,投标人应提供均压元件的设计说明书和相应的试验报告。

d)对于使用地点海拔超过1000m地区线路避雷器,供方应提供权威部门提供的外绝缘耐受电压试验报告。

试验时可在实际使用海拔条件下进行外绝缘耐受电压考核,或可按照IEC60071-2-1996《绝缘配合使用导则》中的海拔修正方法,在海拔不超过1000m地区进行外绝缘耐受电压试验,修正后具体试验电压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进行外绝缘耐受电压试验时,所有附件应按照实际运行工况装配完成,并外观检查合格。

2.2耐污秽性能

避雷器外套的最小公称爬电比距三级污区不小于25mm/kV、四级污区不小于31mm/kV。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产品使用避雷器外套的试验报告和供货清单,所提供产品为已有供货业绩的标准产品。

伞裙的伸出长度、伞间距应符合IEC60815规定。

应保证避雷器各节的爬电距离与每节承受的电压相适应;

避雷器伞裙造型应合理,避雷器运行中不应发生闪络。

III级及以上污秽等级地区用避雷器应做人工污秽试验,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

2.3 密封结构

避雷器本体应有可靠的密封结构,在其寿命期内不应因为密封不良而影响运行性能,具体密封试验应采用有效的试验方法进行。

2.4复合外套

避雷器本体复合外套应通过规定程序的起痕和电蚀损试验,复合绝缘材料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并满足相关性能的要求。

2.5接地螺栓

避雷器应装设满足接地热稳定电流要求的接地极板,并配有连接接地线用的接地螺栓,螺栓的直径不小于8mm。

2.6 绝缘底座

如避雷器带绝缘底座,其爬电距离不应计及绝缘底座的长度,但验证避雷器的机械强度时,必须连同绝缘底座一并考核。

2.7 铭牌

避雷器铭牌应符合国标的要求,铭牌用耐腐蚀材料制成,字样、符号应清晰耐久,铭牌应在正常运行和安装位置明显可见。

2.8镀锌件

避雷器所有镀锌件,应符合JB/T8177的规定。

2.9绝缘支撑件

对于有绝缘支撑间隙的线路用避雷器,支撑件应通过工频耐受电压试验和陡波冲击电压试验。

2.10放电计数器

避雷器应配备放电计数器,放电计数器性能应满足JB/T2440标准要求。

计数器的安装应便于线下观察动作情况。

2.11脱离器

避雷器若带有脱离器,脱离器的安装图应分别标明脱离器安装和脱离状况。

脱离器在脱离状况时不能影响其它设备的运行。

脱离器应按GB11032标准要求试验。

2.12接口

2.12.1电气一次接口

由投标人在标书中提供避雷器与线路导线的连接方式。

中标后,电气一次接口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12.2电气二次接口

暂无电气二次接口要求。

2.12.3土建接口

由投标人在标书中提供避雷器安装在铁塔上的可能的几种安装方式和所需的安装材料,所选择的安装方式应满足杆塔荷载要求。

中标后,土建接口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试验

3.1型式试验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定期试验报告。

报告应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要求进行的所有型式试验项目。

提供试验报告的单位必须是有相应资质授权证明的检测单位。

3.2例行试验

出厂的每只避雷器都要进行例行试验,试验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进行,投标人交货时应同时提供完整的例行试验报告。

3.3现场验收试验

本试验由买方提出,在交货地点进行,具体项目需经双方协商确认。

3.4监督试验

本试验由双方共同协商,在生产企业内进行,但业主方需提前2周或其他约定时间通知投标人。

试验项目如下:

(1)直流1mA参考电压试验;

(2)0.75倍直流1mA参考电压下漏电流试验;

(3)持续电流(全电流和阻性电流)试验;

(4)工频参考电压(同时记录参考电流值)试验;

(5)比例单元或电阻片残压试验(同时记录比例单元或电阻片的直流1mA参考电压值);

(6)2ms方波冲击电流试验(同时记录电流、残压、峰值的视在持续时间);

(7)4/10µ

s大电流冲击耐受试验(两次间隔时间为50~60s);

(8)支撑件工频耐受电压试验;

(9)避雷器放电电压试验;

(10)人工加速老化的功率损耗变化趋势判断试验(施加UCT电压100h,温度115℃±

3℃)。

3.5其他试验

除以上的试验报告外,投标人还应提供投标避雷器的以下试验报告:

(1)人工污秽试验报告(对防污型避雷器);

(2)电压分布试验报告;

(3)电阻片人工加速老化试验报告;

(4)耐地震试验或计算报告;

(5)外套及绝缘件试验报告;

(6)避雷器放电计数器试验报告;

(7)脱离器试验报告。

4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4.1技术服务

4.1.1概述

1)卖方应指定一名安装监督人员或一名试验工程师兼任卖方工地代表,负责协调与买方、安装承包商之间的工作。

还应提供一名或多名可胜任的安装监督人员和试验工程师,对安装承包商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质量负责,并对与合同设备安装质量和现场试验有关的其他事项负责。

安装承包商将提供安装所必需的劳动力,以及必要的设备,并将负责安装工作进度。

安装监督人员应负责所有安装工作的正确实施,除非当发生工作未按照他的指示执行的情况,而又立即以书面将此情况通知买方。

安装监督人员应对合同设备的起动和试运行负责,并且应在设备运行前作最终调整。

2)买卖双方应该根据工地施工的实际工作进展,通过协商决定卖方技术人员的准确专业人员数量、在买方服务的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

如果安装出现拖期,又不需要安装监督人员或试验工程师的服务,则可根据买方的利益,要求安装监督人员或试验工程师返回本部,或仍留在工地。

3)卖方应该编制一份详尽的安装工序和时间表经买方确认后,作为安装所需时间的依据,并列出安装承包商应提供的人员和工具的类型和数量。

4.1.2任务和责任

1)卖方指定的工地代表,应在合同范围内全面与买方工地代表充分合作与协商,以解决合同有关的技术和工作问题。

双方的工地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

2)卖方技术人员代表卖方,完成合同规定有关设备的技术服务,指导和监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试验。

3)卖方技术人员应对买方人员详细地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特性、分析方法和有关的注意事项等,解答和解决买方在合同范围内提出的技术问题。

4)卖方技术人员有义务协助买方在现场对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5)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是正确的,如因错误指导而引起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和/或补充,其费用由卖方承担,该费用中还包括进行修复期间所发生的服务费。

买方的有关技术人员应尊重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

6)卖方代表应尊重买方工地代表,充分理解买方对安装、调试工作提出的技术和质量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使设备的安装、调试质量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程度。

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安装或试验工作拖期,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的安装监督人员或试验工程师继续留在工地服务,且费用由卖方自理。

如因买方原因造成安装或试验拖期,买方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卖方的安装监督人员或试验工程师继续留在工地服务,并承担有关费用。

4.2设计和设计联络会

4.2.1为协调设计及其他方面的接口工作,根据需要,买方与卖方应召开设计联络会。

卖方应制定详细的设计联络会日程。

签约后的3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建议设计联络会方案,在设计联络会上买方有权对合同设备提出进一步改进意见,卖方应高度重视这些意见并作出改进。

卖方应负责合同设备的设计和协调工作,承担全部技术责任并做好与买方的设计联络工作,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2.2设计联络会。

联络会主题:

1)决定设备总的装配情况,图纸类包括:

总装图、安装图、铭牌图、结构图、配套件图;

2)复核避雷器的主要性能和参数,并进行确认;

3)检查总体进度、质量保证程序及质量控制措施;

4)讨论交货程序;

5)解决遗留问题;

6)讨论工厂试验及检验问题;

7)讨论运输、安装、调试及验收试验;

8)其他需要讨论的项目。

地点:

卖方所在地

日期:

大约在合同生效后第天

会期:

买方参加会议人数:

_____人

卖方参加会议人数:

自行决定

4.2.3除上述规定的联络会议外,若有任何重要事情需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和讨论,经各有关方面同意可另行召开联络会议解决。

4.2.4每次会议均应签署会议纪要,包括讨论的事项和结论,该纪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2.5除联络会议外,由任一方提出的所有有关合同设备设计的修正或修改都应由对方参与讨论并同意。

一方接到任何需批复的文件或图纸4周内,应将书面的批复或意见书返还提出问题方。

4.2.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买卖双方应及时回答对方提出的技术文件范围内有关设计和技术的问题。

4.3工厂检验和监造

4.3.1买方有权派送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工厂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

买方将用书面形式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身份通知卖方。

请生产厂商制定生产进度和监造进度计划,并提交给业主单位,以便安排监造人员制定监造大纲和执行监造。

在设备制造工艺的关键点,监造人员应参与制造厂的工序检验程序,并作详细的监造记录。

4.3.2若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买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除非由于买方指定的人员不恰当的装卸而致其损坏,并非卖方过失所致。

4.3.3卖方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1个月,通知买方其日程安排。

根据这个日程安排,买方将确定对合同设备的哪些试验项目和阶段要进行现场见证,并将在接到卖方关于安装、试验和检验的日程安排通知后15天内通知卖方,买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将派出技术人员前往卖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以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包装和储运情况。

4.3.4若买方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关于不派员到卖方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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