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制度》黔环发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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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制度》黔环发3号

 

黔环发[2009]3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机构

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地)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社会化、专业化,我局结合贵阳市试点工作实际,参照其他省市的经验,制订了《贵州省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制度》

二○○九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

环保机动车管理制度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9年3月9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

贵州省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制度

一、工作依据

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工作的工作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39号)及《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交警总队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8〕74号)、《省环保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环通〔2008〕166号)。

二、工作职责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的统一监督管理,受理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委托申请,组织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审核,依法对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机构进行委托和监督管理。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当地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建设规划;

2.有固定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场地,场地面积应在6000m2以上,建筑面积600m2以上,有五条以上检测线(其中轻型汽油车检测线两条,重型汽油车检测线一条,柴油车检测线一条,摩托车检测线一条);

3.有五名以上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技术人员;

4.有在用机动车检测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建站所在地的市(州、地)环保局联网;

5.符合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的要求。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

1.建站前申请

拟投资建设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单位应先向省和建站所在地的市(州、地)环保局提交申请报告,建站所在地的市(州、地)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对上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规划批复要求进行初审,报省环保局审查后,再立项建设。

2.委托申请

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成后,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报《贵州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申请表》(附表1),并附证明材料(见第五项),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

1.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为具体承办部门,下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接到符合条件的材料或补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局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

省环保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市(州、地)环保局及技术专家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的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环保检测站站址、检测设施等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审查意见。

(四)委托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专家审查评估意见及现场核查的结果,省环保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达到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要求的检测站,省环保局在贵州环保网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通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检测站,省环保局正式颁发《贵州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予以公告。

五、申请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资质委托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承担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业务的机构,建站前申请需提交以下经核实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办公和检测场所的有效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10年以上)或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3.拟建站厂区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4.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

(二)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成后,向省环保局提交委托书面申请,并附具《贵州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申请表》及以下经核实的材料:

1.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

2.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

3.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4.检测站与检测相关人员情况一览表(附表2);

5.检测站设备配置一览表(附表3);

6.申请单位质量手册以及质量管理文件;

7.建站所在地的市(州、地)环保局初审意见;

8.安全、消防等相关手续;

9.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六、《委托书》文本及有效期

《委托书》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有效期3年。

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检测站的地址;

3.检测设备数量;

4.有效期限;

5.委托日期。

七、变更及注销

1.接受委托的单位,如果工商登记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申请办理委托变更手续。

2.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机构如改建、扩建、搬迁原有环保检测经营设施的要按照原申报程序,重新申请资质委托:

3.《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机构继续从事检测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委托书》届满前2个月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

省环保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环保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委托或取消委托。

(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检测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

(2)检测设施运转不正常的;

(3)有效委托期内,发生重大检测质量事故的;

(4)有效委托期内,管理水平没有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表1:

贵州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检测机构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检测站地址

邮政编码

检测站联系人

电话

检测站类别

申请委托的

业务范围

序号

检测内容

标准编号

附表2:

检测站与检测相关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职务

/职称

所学专业

现在部门岗位

上岗证书编号

备注

附表3:

检测站设备配置表

检测项目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技术指标

制造

单位

检定机构

检定周期

检定有

效日期

测量

范围

准确度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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