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综合题专项试题三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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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乙厂鉴于甲公司一再违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2题某企业2000年按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当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该企业纳税申报有关资料如下:

该企业2000年营业收入为145.8万元,营业支出为127.2万元,缴纳的营业税为72900元,缴纳的所得税为37323元,2001年,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通过虚假发票等手段,隐瞒实际收入和支出的情况。

经查实该企业2000年实际收入为163.8万元,营业支出为12.6万元。

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分析该企业在税收上属于何种行为?

应如何进行处理?

(1)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2)该企业偷税数额如下:

偷缴营业税额=(1638000-1458000)元×

5%=9000元

偷缴所得税额

=[(1638000-126000)-(1458000-1272000)-9000)]元×

33%

=1317000元×

33%=434610元

该企业偷税数额合计

=(9000+434610)元=443610元

(3)该企业1998年应纳税额

=1638000元×

5%+(37323+434610)元

=(81900+471933)元=533833元

该企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

=443610/553833×

100%=80%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规定,通过虚假手段,隐瞒实际收入和支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即构成偷税罪。

该企业偷税数额达443610元,偷税数额达应纳税额的80%,构成偷税罪。

根据《刑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税款443610元,并对该单位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厂签订合同,委托乙厂生产一批机器设备。

在交货日前,乙厂厂长听说甲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已停止向其贷款为避免甲公司无力支付货款,乙厂决定停止为甲公司生产机器设备。

甲公司遂向乙厂进行交涉。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乙厂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义务?

(2)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合同?

(3)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乙厂应承担什么责任?

(1)乙厂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合同法》规定,应当选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乙厂中止履行合同后应承担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

(2)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

中止履行合同后,只有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乙厂可解除合同。

(3)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时不合法的,乙厂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

或采取补救措失;

或赔偿责任;

或赔偿经济损失;

或支付违约金)。

第4题1999年7月,A国有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与上市。

其拟定的有关方案部分要点为:

A企业拟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3家国有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1999年9月前设立B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B公司”)。

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资产总额拟定为人民币16500万元。

其中:

负债为人民币12200万元;

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

B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拟定为27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下同)。

B公司成立1年后,即2000年底之前,拟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新股发行后,B公司股本总额为8750万股。

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哪些法律障碍?

并说明理由。

答案:

(1)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2)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3)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粉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4)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股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第5题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机器设备,价款50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100瓦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方尚未付款前,发现乙方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如何处理?

(2)如果乙方违约未能供货,给甲方造成损失5万元,乙方要求减少违约金数额,法律是否允许?

(3)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8000万元损失,乙方能否提出减少赔偿金额的要求?

(1)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以甲方发现乙方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可以不支付货款。

(2)《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100万元。

如果实际损失5万元,应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请求减少。

(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标的为500万元,违约损失8000万元,二者相差悬殊,有可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预见的违约损失,所以乙方可以提出减少赔偿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确定。

第6题

A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01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收到一张由B公司开具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张某发现该凭证金额有误,于是要求B公司予以更正,并加盖B公司印章;

(2)公司董事长李某将其战友的女儿陈某调入该公司财务部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陈某没有会计证;

(3)公司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

(4)与C酒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酒厂卖与A公司普通白酒12万瓶,贴某名牌酒厂商标,货款10万元;

(5)因购买上述白酒,A公司开具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C酒厂,C酒厂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D工程队以支付所欠工程款;

D工程队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付款人拒绝承兑并作成拒绝证书。

请回答下列问题:

①会计人员张某要求B公司对金额有误的会计凭证予以更正、并加盖B公司印章的做法是否恰当?

②公司董事长李某将其战友的女儿调入该公司财务部任出纳的行为是否违反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

③陈某任出纳并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为什么?

④公司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的做法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⑤与C酒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⑥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⑦D工程队被拒绝承兑后,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1)会计人员张某要求B公司对金额有误的会计凭证予以更正、并加盖B公司印章的做法不恰当。

因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公司董事长李某将其战友的女儿调入该公司财务部任出纳的行为不违反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

(3)陈某任出纳并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首先,陈某任出纳不符合规定。

因为根据《会计基础规范》的规定,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其次,根据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4)公司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5)与C酒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该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无效。

(6)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因为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即票据关系不因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7)D工程队被拒绝承兑后,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7题

A、B、C三位股东组建新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公司”)。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A担任执行董事,股东B担任公司总经理,股东C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1)新中公司于2004年2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购销意向,新中公司为买方,甲公司为卖方,新中公司从甲公司购入某鲜活商品1000件,每件价格300元。

甲公司分别于3月10日和4月10日分两次向公司供货,数量分别为600件和400件。

每次货到后,新中公司付清全部货款。

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标的物金额的20%,并且约定正式合同由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3月1日签章。

(2)2月25日,甲公司直接送来该鲜活商品600件,新中公司验收商品。

新中公司财务科开出转账支票一张支付第一期货款18万元,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项未填,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出纳补记金额为18万元后将该支票交给银行。

(3)4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向新中公司发第二批货,该鲜活商品400件,新中公司拒绝收货,理由为双方法定代表人在3月1日时并未签章,因此合同不成立。

(4)由于新中公司拒收该鲜活商品,造成鲜活商品全部死亡。

(5)甲公司要求新中公司支付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共计5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结果,甲公司决定向该市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我国经济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新中公司的人事安排是否合理?

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填的支票是否有效?

(3)新中公司能否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执行合同?

简要说明理由。

(4)该市仲裁机构是否会接受甲公司的仲裁申请?

(5)新中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50万元?

(1)新中公司的人事安排合理。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安排股东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执行董事A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填的支票有效,因为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填的支票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不补记不得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

(3)新中公司不能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执行合同,因为双方法定代表人虽然在3月1日并未签章,但是甲公司2月25日送货,新中公司收货并付款,是以自己的实际履行行为表示合同已经成立。

(4)该市仲裁机构不会接受甲公司的仲裁申请,因为仲裁适用自愿原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订立合同争议的仲裁条款,也未在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因此仲裁机构不会接受甲公司的仲裁申请。

(5)新中公司应该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但是赔偿金额过高,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新中公司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全部损失,但违约金和赔偿全部损失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12万元。

第8题

南方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4.8亿元,公司总资产9.2亿元,总负债3亿元。

公司决定于2005年元月13日召开董事会,并于2005年元月9日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原来的董事长因长期病休,无法正常主持工作,选举更换董事长。

(2)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决定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兼并甲有限责任公司,拟定兼并方案。

南方公司共有13名董事,此项会议共有6位董事亲自出席(包括董事长本人),A董事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董事长代为表决,会议形成以下内容:

(1)一致同意选举B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

(2)一致决议公司于2005年初发行公司债券2.5亿元,3年期。

(3)拟定本公司兼并甲公司的工作程序和方案。

(4)本公司目前发行在外的社会公众股为9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达不到股票上市的要求,应予及时公告。

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会召开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规范?

(2)董事会的第

(1)、

(2)、(4)项决议是否正确?

(3)公司兼并甲公司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召开会议时通知各位董事的时间不符合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

但出席董事会的人数符合规定,达到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的规定;

会议出席人数为7人,超过了13名董事的半数。

(2)①董事会关于选举B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的决议正确。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本次会议出席的董事人数和通过决议的人数均符合这一规定。

②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及发行金额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因为上市公司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权限在股东大会,并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不正确。

因为公司累计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即不能超过2.48[(9.2-3)×

40%]亿元。

董事会只能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拟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方案,无权作出是否发行的决议。

③董事会关于公司目前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比例的认识不正确,公司法规定,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达到15%。

即可符合股票上市的条件。

该公司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0%[9600/48000],符合股票上市的规定。

(3)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为:

①依法签订合并协议;

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③股东会作出决议;

④通知债权人;

⑤依法进行登记。

第9题

A公司是一家由两个国有企业与一个集体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人民币。

2003年10月12日召开股东会通过了以下决议:

(1)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2)对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第二项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03年11月,A公司的国有企业股东甲以其企业内部资金困难,且A公司已设立登记,即使甲企业抽走了注册资金,也不会被发现为由,抽走了其出资。

2004年2月,A公司的经理王某在受聘A公司之后,又兼任了B公司的副经理一职,而B公司与A公司从事着同类的业务。

2004年5月,A公司由于资不抵债,董事会决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

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股东会能否对上述两项事项做出决议?

(2)A公司的股东会通过第二项决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甲股东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公司经理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5)A公司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及解析]

(1)A公司股东会不能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似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

A公司股东会能够对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事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之一。

(2)A公司股东会通过第二项决议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甲股东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经理王某的行为违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A公司申请破产的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而不是资不抵债。

第10题

某国有工业企业,200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4600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380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61万元,营业税1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

(3)营业费用120万元;

财务费用28万元;

管理费用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

(4)营业外支出100万元。

其中,向主管部门捐款70万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一老年服务机构捐款20万元,向技术监督部门缴纳罚款10万元。

(5)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①该企业全年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268.8万元,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56万元。

②截至年底,本年已预缴所得税200万元。

③该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对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进行了如下计算,并编制了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4600(产品销售收入)+400(其他业务收入)-3800(产品销售成本)-14(营业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0(营业费用)-28(财务费用)-232(管理费用)-100(营业外支出)+17(联营企业分回利润)=717(万元)应纳所得税额=717×

33%=236.61(万元)应补缴所得税=236.61-200=36.61(万元)由于该企业发生重大人事变动,直至2003年2月20日;

该企业才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计算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之处?

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

(3)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

根据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为18万元[1500×

5‰+(4600+400-1500)×

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30-18)。

②将向主管部门的捐款,以及交纳技术监督部门罚款在税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规定。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70+10)。

③未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还原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7÷

(1-15%)-17]

或: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交所得税=17÷

(1-15%)×

(33%-15%)=3.6(万元)

④按实发工资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2(万元)(320-268.8)

⑤按实际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47.04(万元)[268.8×

(2%+14%+1.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6(万元)(56-47.04)

按实发工资和实际计提的“三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16(万元)[(320-268.8)+56-268.8×

(2%+14%+1.5%)]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17+12+80+3+51.2+8.96=872.1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872.16×

33%=287.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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