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YA070309建设项目财务核算管理规定 第2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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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成本核算内容,指建设项目立项后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工程物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和待摊投资支出等。

建设项目成本核算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估(概)算保持一致。

建设项目成本核算要按项目编号分户核算。

3.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的核算。

核算内容包括: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甲供料、工程款清算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的核算。

3.1.1工程预付款核算。

根据施工合同中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条款,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付款,待收到发票时核销预付款并确认在建工程。

账务处理如下:

预付款会计处理

借:

预付帐款-工程款-供应商

贷:

银行存款

发票收到时核销预付款并确认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3.1.2工程进度款的核算。

根据施工合同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款,发票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付款,并确认在建工程账面数。

在建工程入帐处理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相应科目

在建工程-安装工程-相应科目

应付帐款-工程款-供应商

付款处理

3.1.3甲供料的核算。

甲供料成本包括:

材料成本及相关的仓储、运输等费用。

由项目实施单位的材料供应部门将施工单位的领料清单交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开具增值税发票。

项目实施单位财务根据增值税发票、领料汇总清单金额记入施工单位的“应收账款”。

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时,首先应抵扣施工单位用于建设项目的甲供料的欠款,并相应减少“应收账款”,增加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

会计处理如下:

向施工单位开票处理

应收帐款-工程款-客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抵扣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处理

确认在建工程账面数处理

在建工程-安装工程

3.1.4工程款清算质量保证金的核算。

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款清算。

项目单位应在合同中签订预留质量保证金条款,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质量保证期内预留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按合同规定及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竣工验收单支付。

工程款清算处理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相应科目(按工程项目核算)

在建工程-安装工程-相应科目(按工程项目核算)

应付帐款-工程质保金-供应商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质监费(供应商)

按合同支付质保金处理

3.2工程物资的核算。

工程物资包括为建设项目采购的材料、基本建设期间根据建设项目概算购入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等的实际成本。

3.2.1购入工程物资的核算。

购入工程物资成本包括货物成本及相关税费。

工程专用物资的增值税额构成工程物资成本价值;

对非工程专用物资增值税额不构成工程物资成本,应先行抵扣,待工程实际领用时再将相应增值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单据金额、入库验收凭证等经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入账依据。

工程专用物资购入处理

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等相关科目

应付帐款

非工程专用物资购入处理

相关存货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3.2.2领用工程物资的核算。

建设项目领用工程物资时,应从“工程物资”转入“在建工程”的相关科目进行核算。

领用工程专用物资处理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相关科目(按工程项目核算)

领用非工程专用物资处理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2.3建设项目完工后工程物资的核算。

项目完工后,对领出的剩余工程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

剩余工程物资自用或用于对外出售,应转作项目单位存货,按实际成本转入相关存货科目,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结转(注:

是否可以从进项税金中转出,还应遵循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不可转出的进项税金应直接确认为损失)。

退库处理

转入相关存货科目处理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相关存货科目

工程物资

3.2.4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工程物资的核算。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应由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的部分,记入工程成本。

净损失处理

盘盈处理

3.2.5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冲减工程成本。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3.3设备投资支出的核算。

包括国内设备投资支出和引进设备投资支出。

3.3.1国内设备投资支出的核算。

项目单位负责所采购国内设备合同的签订,对到货情况、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对符合合同支付条件的货款、税金及相关的采购费用进行确认,作为财务付款及会计核算的依据。

按支付货款额,记入“在建工程”的相关科目。

收到发票及相关单据处理

在建工程-安装工程等相关科目

(或:

预付帐款-工程款-供应商)

(或:

3.3.2引进设备投资支出的核算

3.3.2.1收到公司经营财务部转来的实际发生的引进设备货款、专家费、税金、海运费、保险费等相关的采购费用,经项目单位审核、确认后付款,记入“在建工程”的相关科目。

3.3.2.2项目交付时,引进设备合同预留的设备质量保证金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和对账后,根据项目交付当月首日的汇率折算暂估记入工程成本。

实际支付时,由于汇率变动产生的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暂估的差额,调整记入工程成本。

3.3.2.3会计处理

收到发票、单据等会计处理

在建工程-安装工程-主设备款等科目

应付帐款-设备工程款或预付帐款-设备工程款

对外付款时会计处理

应付帐款-设备工程款或预付帐款-设备工程款

银行存款(外币)

3.3.3合同价格调整的核算。

由于设备质量问题、专家人员的变动或其他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化的,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调整在建工程;

已转入固定资产的,原则上应调整固定资产原值。

3.3.3.1调整在建工程:

当价格调高时,参照3.3.2处理,当价格调低时以红字参照3.3.2处理;

3.3.3.2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以下为价格调高情况,价格调低时以红字处理):

固定资产

应付帐款-工程款或预付帐款-工程款

3.3.4设备备件的核算。

对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使用的备件,如用于设备单机调试以及无负荷试车使用的备件,计入在建工程;

热负荷试车使用的备件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备件计入相关产品成本,不计入在建工程。

3.3.5工器具的核算。

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工具、器具等的投资支出,如具有独立用途,则单独形成固定资产;

如不具备独立用途,则作为设备投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

3.4待摊投资支出的核算

3.4.1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和设备投资支出外,建设项目建设期间为项目实施而发生的共同性费用,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

为生产准备而发生的职工培训相关费用,提前进厂人员薪酬等费用,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备品备件、原料、动力费用、低值易耗品、机械使用费用以及其它物品购置费用计入相关生产成本或费用,不纳入项目成本核算。

3.4.1.1待摊支出中的管理费仅限于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咨询费、审计费等支出。

a、新建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除构建固定资产以外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应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相关科目。

b、筹建期间指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和合同后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

“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3.4.1.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财务部门应以项目实施单位授权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及付款审核意见或项目主管领导的批示、发票、原始凭证等作为付款及会计核算依据。

根据发票及相关单据处理

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相关科目

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3.4.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由项目单位财务部根据公司资产管理部出示的相关合同、协议以及列支通知单作为会计核算依据。

3.4.3因为项目实施而涉及的现存固定资产报废,应按固定资产报废流程处理,可确定专为现存固定资产清理处置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待摊投资支出。

3.4.4项目实施单位为建设项目配套所发生的公建配套设施支出等,项目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与产权关系。

如建成后产权不归属项目实施单位但项目实施单位拥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的,其发生的支出应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产权归属项目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3.5资本化借款费用的核算。

3.5.1本管理办法中予以资本化的借款仅限于从金融机构借入并用于基建项目的款项。

对从资金平台借入的资金暂不予以资本化处理。

3.5.2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3.5.3资本化借款费用的确定

3.5.3.1为构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3.5.3.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3.5.4资本化期间

3.5.4.1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3.5.4.2当建设项目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3.5.4.3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3.5.4.3.1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达到预定可使用或销售状态。

a、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b、所构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c、继续发生在所构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d、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

3.5.4.4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3.6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收入(包括索赔收入等),应符合“成本与收入”匹配的原则。

负荷联合试车产生的收入应计入销售收入,相关成本和费用计入产品成本。

仅当收入所匹配的相关成本计入建设项目成本的,其相关收入冲减相应的建设项目成本。

3.7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单个项目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该项目成本;

为两个以上项目发生的共同费用应单独核算,并在相关项目之间合理分摊。

每年年末对本期发生的综合费用进行分摊,计算公式:

本期建设项目综合费分摊率=  ∑本期综合费

∑建设项目本期增加额

某建设项目本期应分摊的综合费=某建设项目本期增加额×

本期建设项目综合费分摊率

3.8建设项目发生减值、失败的核算。

项目管理部门应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减值、失败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财务部根据清理结果按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规定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已构成实际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资产损失认定及处置管理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根据报批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9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

3.9.1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对施工现场剩余的设备和材料物资及时清点退库,对库存设备和材料进行清查盘点,核对账物,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3.9.2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财务部应根据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概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金额暂估记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根据实际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对暂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进行调整。

暂估入账价值与实际入账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需对暂估折旧与正式入账折旧的差异进行一次性调整,计入当期成本或损益。

3.9.3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

技术改造项目以实物交接日期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

基本建设项目以热负荷试车时点或者各公司对外宣告投产时点作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

3.9.4财务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技改项目实物交工信息或者基本建设项目热负荷试车时点(或对外宣告投产时点),进行暂估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相关科目

在建工程-暂估

同时暂估负债:

应付账款-暂估-工程款项(供应商)

3.9.5项目建成投运后12个月内应完成明细资产的建账工作。

3.9.6财务部应在项目管理部门完成建安结算(确定建安工程最终造价)、总投资决算(综合反映项目从筹建到交工验收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审计部门报审(备案)。

3.9.7明细资产建账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后1个月内完成。

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清册,计算各项资产的价值,经使用单位确认签收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对于暂估负债与实际支付有差异的,需对暂估负债进行调整。

4、相关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2《企业会计准则》

4.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5、附件

6、相关记录

 

制订:

杨慧丽审核:

李建华实施日期:

2009年6月30日

第一次修订:

杨慧丽修订日期:

2010年3月29日

审核:

李建华审核日期:

2010年4月20日发布2010年4月26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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