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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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模板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举办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备案。

备注:

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范围详见附件1。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中医诊所备案

事项代码:

310000000-SP-R500729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权限: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二)办理内容

中医诊所的备案、变更、注销。

(三)办理对象

符合中医诊所备案适用范围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备案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3)

1--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备案数量

无备案数量限制。

七、备案材料

(一)形式标准

1.备案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信息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备案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备案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备案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备案信息表应加盖公章或签章。

5.备案材料按本指南备案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备案提交材料目录

1•中医诊所备案提交材料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原件

3

(1)表格可从各区**网站下载,详见附件4。

(2)中医诊所命名应符合要求;

(3)《信息表》说明第十二条所提到的《中医医疗技术手册》,其参考目录(暂行)详见附件5;

(4)其中一份由备案人(备案机构)留存。

2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復印件

1

(1)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其主要负责人应提供身份证正

反面复印件,法人机构聘任任命书及复印件,并符合《中医诊

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3)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

主要负责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原件復印件

1

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

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其中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个人,需同时满足《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

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4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原件復印件

1

根据《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所填报的名录,提供与之相对应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执业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5

诊所设备清单

原件

1

详见附件6,医疗器械名称应与注册证名称一致

6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原件

1

详见附件7

7

消防应急预案

原件

1

详见附件7

8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原件

详见附件8,至少包含必备规章制度

9

诊所房屋布局图及

说明

原件

1

详见附件9

10

委托书及委托代理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復印件

1

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11

中医诊所备案有关事项告知书

原件

2

详见附件10,被告知人需签字确认,1份留存,1份交备案人

备注:

1按照国家“先照后证”的要求,请备案人先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

2、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区卫计委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

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核查内容见附

件11o

2•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提交材料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

原件

1

(1)表中变更事项按实际情况填写;

(2)备案人承诺所有材料真实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本表一式两份,备案机关盖章签字确认后,留备

案人一份,一份备案机关存档。

详见附件12

2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復印件

1

变更主要负责人时提供: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机构聘任任命书及复印件

3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原件復印件

1

变更主要负责人时提供

4

诊所设备清单

原件

1

详见附件6(涉及整体搬迁时需提供)

5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原件

1

详见附件7(涉及整体搬迁时需提供)

6

消防应急预案

原件

1

详见附件7(涉及整体搬迁时需提供)

7

诊所房屋布局说明

原件

1

详见附件9(涉及整体搬迁时需提供)

8

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復印件

1

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备注:

1、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2、涉及《中医诊所备案证》内登记事项变动的,须提供变动所需相关材料并更换《中医诊所备案证》。

3•中医诊所备案注销报告材料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

原件

1

详见附件13,表格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2

《中医诊所备案证》

原件

1

3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

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復印件

1

(1)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主要负责人应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机构聘任任命书复印件;

(3)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

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1

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二)备案文书名称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见附件4

《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见附件12

《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见附件13

八、备案期限

(一)受理(补正)期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备案办理期限

1.备案:

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办结。

2.变更:

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办结。

3•停业(歇业)、注销:

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办结。

九、备案证件

《中医诊所备案证》(内容完整,加盖专用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备案人权利和义务

(一)备案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备案人有权要求公示本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备案格式文书等;

2.备案人提出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

3.备案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备案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等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备案人对该项备案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5.备案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备案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备案人认为备案部门实施备案侵犯备案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备案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备案人应当按照该备案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备案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备案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备案部门依法对备案人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时,备案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备案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4•备案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十二、材料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接收地址: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

(2)网上及信函接收

(二)接收时间

上午:

8:

30-11:

30

下午:

1:

00-5:

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

(三)网上咨询

(四)电子邮件咨询

(五)信函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通讯地址: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

20170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地址:

青浦区华科路550弄3号楼401室

(二)电话投诉

(三)电子邮件投诉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通讯地址:

青浦区华科路550弄3号楼401室

邮政编码:

201700

十五、办理方式

备案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十六、决定公开

自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青浦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网站公开。

附件目录

附件1:

不适用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范围

附件2: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附件3:

中医诊所命名规则

附件4: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附件5:

中医医疗技术手册目录

附件6:

中医诊所设备清单

附件7:

上海X)中医诊所基本情况说明

附件&中医诊所管理参考规章制度清单

附件9:

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及说明

附件10:

中医诊所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单

附件11:

中医诊所(备案制)现场核查内容提示

附件12:

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

附件13:

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

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范围

(1)西医西药

(2)中药注射剂

(3)穴位注射

(4)中医微创类技术

(5)有创类的手术疗法

(6)急诊等不适宜中医诊所提供服务的诊疗科目

(7)其他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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