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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Word格式.docx

  2、共和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且实行任期制的一种政治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1)依据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首要的、核心的地位。

  

(2)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具有最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对全国人民负责并受全国人民的监督。

  (3)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决定全国性重大问题的机关。

例如,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的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均由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

省级行政区划的变更和建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均由全国人大批准和决定;

另外,关系国家安全的战争与和平问题,也由全国人大决定。

  (5)第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最高的监督地位,它负责监督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实施,其他各最高国家机关均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组成:

广泛性与代表性

  职权

  a、最高立法权:

修改宪法;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义务教育法,国籍法等);

  b、最高任免权:

(1)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2)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4)选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5)有权罢免上述所有人员,接受这些人员的辞职。

  c、最高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d、最高监督权:

监督宪法的实施;

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各部、委提出质询案,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其地位表现在两方面:

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属于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在每次全国人大开会时,向大会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二、职权:

国家立法权、法律解释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只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工作机关,是权力机关的内部机构,不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不能对社会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全国人大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由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再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即可成立。

调查任务结束,即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四)职权(重点)

  1。

地方立法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地方立法权。

  

(2)地方立法权是由1979年7月通过的《地方组织法》首先规定的。

  (3)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宪法或法律授予地方立法权限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属于自治权,不同于一般的地方立法权。

  2。

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决议的遵守与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也有责任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国家权

  力机关的有关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3.决定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审议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2)乡、镇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3)地方各级人大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并发布有关决议。

  4.任免权

  

(1)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员,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并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选出或决定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决定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3)乡级人大有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均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辞职请求,由人大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5)++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5.监督权

  

(1)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还有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议;

听取和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此外,地方各级人大还有权通过质询、评议等形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979建立)

  (三)职权(重要)

本级人大的组织工作。

包括领导或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领导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3。

地方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级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

决定权。

  5。

任免权。

  6。

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权利

  各级人大代表除了最基本的与会权(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以及在人大会中的审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之外,主要包括以下9个方面的权利:

  

(一)提案权;

(二)提名权;

(三)建议、批评权;

(四)询问权;

(五)质询权;

  (六)视察权;

(七)发言、表决免责权;

(八)人身特别保护权;

(九)物质帮助权

  ------------选举制度

  选举的概念: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个体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一、普遍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

  五、差额选举制度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a)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b)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c)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

  (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e)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这些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所述的原选区,应把他们登入选民名单。

  ------------基层自治制度

  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框架下,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为领导,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城乡地区实现居民直接行使相关政治权利及所在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法院的内部机构

  1、审判庭:

包括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

行政审判庭

  2、审判组织(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独任庭:

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法庭

  合议庭:

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法庭审判委员会

  

(二)审判工作的原则与制度

  独立审判原则: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26条)。

  公开审判原则

  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合议制度与陪审制度

  回避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一国两制

  1、一国两制概述:

全称“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一个国家,根据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自己国家的一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为了实现统一大业,根据世界的现实、历史的状况和中国的实际提出来的现实而合理的构想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的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行政长官,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1)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而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的首长,负有对立法会负责的法律义务。

  

(2)相互制衡(行政对立法的制衡)

  a,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b,根据国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政府公务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或提供证据。

  c,发回重议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d,解散立法会的权力:

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财政预算和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并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e,要求立法会召开紧急会议

  F,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

  g,限制提案权的职权:

如果立法会议员向立法会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政府运作),必须在提出之前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3)相互配合。

指行政与立法应有沟通、合作,共同构筑和谐、共进的关系,以求决策正确,处事高效,更好地为港人整体利益服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行政长官:

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协商产生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立法会:

议员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三种形式产生。

  三、司法独立。

澳门特别行政区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由当地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篇三: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  

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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