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参考方案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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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参考方案样本

太原市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参考方案

太原市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增高,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的风险增加,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管理救治任务进一步加重,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山西省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晋卫妇幼发〔2017〕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广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

各县(市、区)要以科学备孕、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为重点,结合母亲节、儿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信、微博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大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宣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提高人群主动参与率。

重点为高龄孕产妇制定专项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材料。

充分发挥卫生计生基层网络优势,坚持“主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组织群众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精确掌握育龄妇女、特别是高龄妇女孕情底数,动员怀孕妇女孕13周前及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母子健康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健康检查。

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卫生计生服务对象,保障流动人口孕产妇均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二、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

(一)建立首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

1、首诊医疗机构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阳性结果记录在本院的高危孕产妇筛查登记表中。

2、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中医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并进行追踪管理。

(二)强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责任

1、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并标注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母子健康手册》,橙色及以上记录在《山西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登记表》(见附件3),加强分类管理。

2、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

3、如孕妇需要转诊,转诊医师应填写《山西省妊娠风险评估孕产妇转诊单》(见附件4),并追踪管理,记录在《山西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登记表》中。

接诊单位填写《山西省妊娠风险评估孕产妇转诊反馈单》(见附件4),每月上报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通过妇幼例会进行反馈。

三、开展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一)明确医疗机构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市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4、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5、相关医疗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中对于初诊、复诊的要求开展孕期保健服务,《规范》中要求的妊娠早中晚期基本检查项目为必做项目,建议检查根据孕妇实际情况及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适当增加,同时对所有就诊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高危专案管理职责,合理调配资源,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

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二)医疗机构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1、医疗机构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应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见附件5),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上个月报表。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四、加强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

(一)抓好危急重症救治网络建设

市卫生计生委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强化转运、救治、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

要组建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附件6),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参与全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

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负责本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

(二)狠抓危急重症救治分片责任落实

太原市卫生计生委依托产科、儿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大医院、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太原市中心医院、太钢总医院、太原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264医院成立9个太原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太原市妇幼保健院成立太原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为使危重新生儿及时得到救治,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尽量设在同一医院。

各级危重救治中心应按照职责,接受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会诊、转诊和救治。

省级、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与对口市、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名单与联系方式。

(三)畅通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

1、各医疗保健机构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孕产妇、新生儿,立即安排参与救治的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和《山西省危重孕产妇转诊单》(见附件7)随车护送转诊至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

转诊前要对孕产妇、新生儿进行评估,符合转诊指征的,确定转诊时,医患双方应当签定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并与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提前联系。

2、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必须无条件接受辖区(责任片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会诊、转诊和救治。

3、转诊医院要主动向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了解病人转归情况,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及时将救治结果反馈给转诊医院。

4、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要求当地120急救中心,本着就近就急救能力、自主选择的原则,按照本方案要求及山西省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及负责区域(见附件8)和太原市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及负责区域(见附件9)进行孕产妇、新生儿转运。

2018年年底前,要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四)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临床救治能力

1、医疗机构要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及新生儿前10位死因,制订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

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

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院内要成立产科管理办公室,落实职责任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多学科急救小组。

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2、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保障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床位,要根据日常实际转诊情况,预留一定的产科、新生儿科床位。

各中心要加强产科、儿科急救设备配备和储备,强化应急保障能力。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产科、儿科床位要分别达到医院总床位的5%以上,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各市要将产科、儿科及相关支撑科室作为“十三五”时期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优先领域,重点支持县级医院、妇幼保健院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五、建立督查机制,强化母婴安全责任落实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负责制订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2)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3)负责对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

(4)负责对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情况纳入对公立医院院长考核和医疗机构综合评价内容。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1)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

(2)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托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定期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评价。

(3)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和统计指标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4)组织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业务培训。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遵照本方案和相关诊疗规范、技术指南等,开展与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

(2)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首次建册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建册孕妇进行随访管理;对产后42天内的产妇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

(4)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应对就诊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分类;根据评估分类结果,落实妊娠风险管理。

(二)建立个案报告机制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每月调度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动态掌握本市、县产妇分娩、高危孕产妇、孕产妇死亡以及服务资源利用情况。

对辖区内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建立专门台账,全面掌握底数,指导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

(见附件10)

2、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孕产妇死亡实行零上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每月对辖区医疗机构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统计后,上报市妇幼保健院《母婴安全相关数据统计表》。

医疗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当在24小时之内电话通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在2天内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表”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见附件11)。

县级妇幼机构组织人员核查情况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妇幼卫生年报信息系统上报个案。

医疗机构及时组织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

市县两级每半年要组织1次孕产妇死亡病例集中评审,对共性问题进行集中通报,提出指导意见,落实改进措施。

积极探索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

(三)建立约谈通报机制

市卫生计生委要全面掌握辖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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