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安装工程》试题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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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某工程,业主釆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600万元,其中暂列金额为50万元)。
该招标文件规定,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A、B、C、D、E、F、G共7家企业通过了资格预审(其中D企业为D、D1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且均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了投标文件。
A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和投标经验,认为该工程项目投高价标的中标概率为40%,投低价标的中标概率为60%;
投高价标中标后,收益效果好、中、差三种可能性的率分别为30%、60%、10%,计入投标费用后的净损益值分别为40万元、35万元、30万元;
投低价标中标后,收益效果好、中、差三种可能性的概率分别15%、60%、25%,计入投标费用后的净损益值分别为30万元、25万元、20万元;
投标发生的相关费用为5万元。
A企业经测算评估后,最终选择了投低价标,投标价为500万元。
在该工程项目开标评标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
B企业的投标报价为560万元,其中暂列金额为60万元;
事件2:
C企业的投标报价为550万元,其中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照明开关”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
事件3:
D企业的投标报价为530万元,为增加竞争实力,投标时联合体成员变更为D、D1、D2企业组成;
事件4: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价格评审,A企业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最终被推荐为中标单位。
合同签订前,业主与A企业进行了合同谈判,要求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原招标文件中未包括的零星工程,合同额相应增加15万元;
事件5:
A企业与业主签订合同后,又在外地中标了大型工程项目,遂选择将本项目全部工作转让给了B企业,B企业又将其中三分之一工程量分包给了C企业。
问题:
1.绘制A企业投标决策树,列式计算并说明A企业选择投低价标是否合理?
2.根据现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逐一分析事件1~3中各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事件4,业主的做法是否妥当?
如果与A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为多少?
请分别判断,说明理由。
4.分别说明事件5中A、B企业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1。
机会点③期望利润=40×
30%+35×
60%+30×
10%=36(万元)
④30×
15%+25×
60%+20×
25%=24.5(万元)
①36×
40%-5×
60%=11.4(万元)
②24.5×
60%-5×
40%=12.7(万元)
由于投低标期望利润12.7>
投高标期望利润11.4,所以投低标合理。
2.B投标单位废标,原因B投标报价中暂列金为60万元,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的50万报价,B企业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
C投标单位有效,未对“照明开关”填写单价和合价,认为已经报到其他项目综合单价中了。
D企业投标人废标,通过联合体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成员不得变动。
3.此问在行业中有较大争议,三种争议性答案总结陈述如下,供学员学习参考。
答案一:
业主的做法妥当。
合同价为515万元。
理由:
招标人和中标人可以就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进行谈判。
因为增加的15万元是原招标文件没有的,所以它没有改变原招标文件的内容,即它的增加对所有投标人没有造成不公平,即不管哪家企业中标,都会增加15万元,同时也没有对中标人有“负面”影响(即没有降价),增加的15万元也没有超出中标价的10%(如果是政府采购,增加的费用不能超出中标价的10%)。
所以合同价应该包括全部的合同内容,即515万元。
答案二:
业主的做法不妥,合同价应为500万元。
13版清单中明确: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中标人的中标价。
业主应当与A企业依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所以15万元不属于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不能计入合同价,而且原中标价中包括暂列金额50万元,如果零星工程发生,可以从暂列金额中支用,也可在合同中说明零星工程不包括在中标合同价中,零星工作费用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原招标文件中未包括的零星工程也可以在开工后,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形式变更工程价款。
答案三:
业主可以在合同谈判中提出增加零星工程的事宜,但需要说明它的结算依据或结算方式,比如开工后按实际发生额结算,或从暂列金额中支用,但签约合同价不变,仍为500万元。
因为增加的15万元是原招标文件没有的,所以它没有改变原招标文件的内容,即它的增加对所有投标人没有造成不公平,即不管哪家企业中标,都会增加可能的零星工程。
同时增加的工作也没有对中标人有“负面”影响(即没有降价),增加的15万元也没有超出中标价的10%(如果是政府采购,增加的费用不能超出中标价的10%)。
但签约合同价仍为500万元,因为15万元不属于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不能计入合同价,而且原中标价中包括暂列金额50万元,如果零星工程发生,可以从暂列金额中支用。
4.A企业做法不正确,本项目全部工作转让给B企业,属于违法转包;
B企业做法不正确,B企业又将1/3工程分包给C企业属于违法分包。
案例二(费用效率法、招投标改错题)
某咨询公司受某省政府委托,对某设计院提出的基础交通设施项目的A、B、C三个设计方案进行评价。
该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基准折现率为6%。
不考虑建设期差异的影响,每次大修给业主带来的经济损失为5万元(计入成本),各方案均无残值。
其中A方案建设及运营期间的基础数据汇总见表2.1,资金时间价值系数见表2.2。
表2.1 A基础交通设施方案数据汇总表
建设投资(万元)
8352
年度维护费用(万元)
15
大修周期(年)
10
每次大修费(万元)
50
日均客流量(人/天)
4000
运行收入(元/人)
20
表2.2 资金时间价值系数
n
5
10
15
20
25
30
35
40
50
(P/F,6%,n)
0.7474
0.5584
0.4173
0.3118
0.2330
0.1741
0.1301
0.0972
0.0543
(A/P,6%,n)
0.2374
0.1359
0.1030
0.0872
0.0782
0.0726
0.0690
0.0665
0.0634
项目最终确定按A方案实施,考虑项目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也是该地区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始施工招标工作。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建设单位考虑到该项目工期较紧,投标竞争激烈,为缩短招投标工作流程,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
事件2.建设单位考虑到该项目为本市重点工程项目,且政府财政紧张,要求投标人必须是资金雄厚的国有特级施工企业,且潜在投标人必须取得本省颁发的《建设工程投标许可证》。
并在招标文件中提出:
投标人承诺同意垫资施工,在评标时将给予适当加分。
事件3.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资格审查。
事件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C的报价可能低于成本,要求投标人C给出书面说明。
投标人C给出的书面说明是:
本单位不准备承揽招标文件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降噪工程),故报价中没有包括降噪工程,所以报价较低。
事件5.中标人确定后,建设单位要求中标人将依法不需要招标的降噪工程分包给交通局下属的施工单位,否则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1.根据已知数据计算该工程A方案全寿命周期年度费用。
2.已知B方案的全寿命周期费用效率为3.21,C方案的全寿命周期费用效率为4.18,采用费用效率法选择最佳设计方案(每年按360天计算)。
3.招投标过程中,事件1~3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
说明理由。
4.事件4中投标人C的说明是否合理?
评标委员会如何处理?
5.事件5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
『正确答案』
问题1:
A方案全寿命周期年度费用
=15+8352.00×
0.0634+(50+5)×
(0.5584+0.3118+0.1741+0.0972)×
=548.50(万元)
问题2:
A方案的年度系统效率SEA
SEA=4000×
20×
360/10000=2880(万元)
费用效率CEA=SEA/LCCA=2880/548.50=5.25
由于A、B、C三个方案中A方案的费用效率最高,因此,应选择A方案为最优方案。
问题3:
事件1.不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所以该项目应公开招标,如需邀请招标,也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事件2.不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而且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垫资。
事件3.不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问题4:
投标人C的说明不合理。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该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投标人C的投标为废标。
问题5:
建设单位的做法不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案例三(费用-工期优化、招投标改错题、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
某地区的某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拟进行施工招投标,基本情况如下:
招标控制价为210万元,2018年10月25日13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须知前附表部分内容如表2-1。
表2-1 投标须知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制内容
1.3.2
计划工期
30周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1
分包
中标人必须将绿化工程分包给本市园林绿化公司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11月10日13时
3.3.1
投标有效期
2019年2月10日
3
投标保证金
形式:
现金支票;
金额:
10万元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年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单位公章、法人签字
3.4.1
开标时间
2018年11月20日9时
6.1.1
评标委员会组建
委员7人,其中招标代表5人,技术与经济专家各1人
7.3.1
履约担保
银行保函;
招标控制价的10%
某施工单位决定参与该工程的投标,计划工期30周,投标报价200万元,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2-1所示,施工中可压缩工作的工期及费用详见表2-2。
图2-1 施工进度计划
表2-2 可压缩工作的工期及费用
工作名称
A
B
C
E
H
M
可压缩时间(周)
1
2
压缩1周增加的费用(万元/周)
1.5
2.5
5.5
6
招标文件规定:
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工期不得超过30周,施工单位自报工期在30周基础上,每提前1周,其总报价降低4万元作为经评审的报价。
1.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内容有哪些不妥?
为什么?
2.指出施工单位原网络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
为争取中标,该施工单位应如何赶工最经济,赶工后其投标报价和工期各为多少?
3.该施工单位按问题2投标后,其评审价为多少万元?
如果中标,签约合同价为多少万元?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须知中有下列不妥:
(1)要求“中标人必须将绿化工程分包给本市园林绿化公司”不妥。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2)“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不妥。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从出售招标
文件到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而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10日共17天。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0万元”不妥。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应超过项目估算价(210万元)的2%,即不能超过4.2万元。
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4)“开标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9时”不妥。
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相同。
(5)“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不妥。
理由: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2/3,即不少于5人。
(6)“履约担保的金额:
招标控制价的10%”不妥。
履约担保应不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
关键线路(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为:
A→C→E→H→M,关键工作分别为A、C、E、H、M工作。
结论:
为争取中标,该施工单位应压缩M工作2周、C工作2周;
投标工期=30-2-2=26周;
投标报价=200+2×
2+2×
2.5=209万元
解题思路:
赶工原则与评标方法的综合应用,即工期越短,投标报价越高(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但评审价越低,越容易中标。
赶工原则:
在关键线路上赶工,优先压缩有赶工潜力且赶工费用少的工作。
在赶工过程中允许新关键线路出现,但原有关键线路赶工后要始终保持。
特别说明:
赶工原则与评标方法结合后,应注意每周增加的赶工费不能超过4万元(每提前1周,评审价对其总报价降低4万元)。
如超出,评审价不会降低。
还要注意,在不断的赶工中,投标报价随之会不断增加,但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废标。
具体步骤如下:
(1)先判断原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
A→C→E→H→M,计划工期=30周,投标报价=200万元,评审价=投标报价=200万元
(2)已知各关键工作均有压缩潜力,则优先赶工费用少的(少于4万元),即赶工先后次序为:
M工作、C工作、A工作。
注意此时表格中的B工作虽然赶工费用最小,但B不是关键工作,对工期无影响,所以B工作是干扰项。
E工作、H工作的每周赶工费用大于4万元,虽能缩短工期但不能降低评审价(即不利于中标),所以不赶工。
(3)第一步:
压缩M工作2周,不影响关键线路(因为M工作是所有线路共有的),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依然为:
A→C→E→H→M,原计划工期缩短2周至28周,此时的投标报价=原报价+赶工费=200+2×
2=204万元,评审价=投标报价-缩短的工期×
4=204-2×
4=196万元
(4)第二步:
压缩C工作2周,对关键线路没有影响,关键线路依然为:
A→C→E→H→M,工期缩短至26周,此时的投标报价=204+2.5×
2=209万元,评审价=209-4×
4=193万元
(5)第三步:
压缩A工作1周,不影响关键线路(因为A工作是所有线路共有的),关键线路依然为:
A→C→E→H→M,原计划工期缩短至25周,但此时的投标报价=209+3=212万元,超出了招标控制210万元,投标面临废标。
所以不能压缩A工作。
(6)结论:
压缩M工作2周、C工作2周;
最终投标工期=30-2-2=26周;
最终投标报价=200+2×
2+2.5×
2=209万元
以上为最经济且最有利于中标的赶工方案。
评审价=209-4×
4=193万元;
签约合同价=投标报价=209万元
案例四(0-4评分法、价值工程选优、招投标改错)
甲、乙两城市隔海,当地政府拟缩短两城市的交通距离,提出了建立海底隧道或跨海大桥的两个方案,与两方案相关的效益费用数据见表2-10。
表2-10 各方案效益费用相关数据
项目
海底隧道
跨海大桥
长度(km)
100
150
投资(亿元/km)
寿命期(年)
大修周期(年)
年度寿命周期成本
(亿元)
130.98
79.25
有关专家决定从五个方面进行功能评价,并对各功能的重要性分析如下:
F3相对于F4很重要,F3相对于F1较重要,F2与F4同等重要,F4和F5同等重要。
各专家对两个方案的功能满足程度的评分见表2-11。
表2-11 方案功能评分
功能
海底隧道方案
跨海大桥方案
F1
9
8
F2
7
F3
F4
F5
专家组经过技术经济比选,最终选择跨海大桥方案。
该项目为当地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9年8月8日开工,招标人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某具有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招标人规定2019年1月20~25日为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月16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发售时间算起总计120天。
投标人A、B组织了联合体,资格预审通过后,为提高中标概率,在编制投标时又邀请了比A、B企业资质高一级的企业C共同组织联合体。
评标基本结束后招标人聘请了市公证机关开展最后清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于2019年4月29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
E、F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4月30日招标人向E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5月2日E企业收到中标通知书,双方于6月1日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工期为2年。
6月15日,招标人向其他未中标企业退回了投标保证金。
1.试用0-4评分法计算各功能的权重,填入表2-12。
表2-12 功能权重计算表
F3
得分
权重
合计
2.以年度寿命周期成本为项目方案成本,利用价值工程选择最佳设计方案。
3.指出事件1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事件2中投标人做法是否妥当?
5.事件3的做法是否妥当?
6.指出事件4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表2-13 功能权重计算表
×
0.250
0.125
4
0.375
功能综合得分:
隧道:
9×
0.250+8×
0.125+8×
0.375+7×
0.125+10×
0.125=8.375
大桥:
8×
0.250+7×
0.125+5×
0.375+6×
0.125+9×
0.125=6.625
8.375+6.625=15
功能指数:
8.375/15=0.558
6.625/15=0.442
成本指数:
130.98+79.25=210.23
130.98/210.23=0.623
79.25/210.23=0.377
价值指数:
0.558/0.623=0.896
0.442/0.377=1.172
因为跨海大桥的价值系数大,所以选择跨海大桥方案。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发售时间算起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
投标有效期应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不妥。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事件3的做法不妥当。
清标工作应该在开标后、评标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