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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㈠、㈡、㈢、㈣、㈥、㈦、㈧,第四十一条㈠、㈡、㈢、㈣、㈤,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6.《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7.《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市政监察大队

《城建监察规定》第五条“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系统、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三定规定文号”:

丰机编[2005]39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丰顺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名称

颁布机关

施行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4.1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8.1

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5.6.16

4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5.19

5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6.1

6

《城建监察规定》

1992.11.1

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1993.1.1

8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993.9.1

9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1.1.1

10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5.1

11

《建设部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2004.12.1

12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0.5.1

13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4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2002.1.1

15

《印发丰顺县城市管理局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丰机编[2005]39号)

丰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5.8.22

(二)环境卫生管理所行政执法依据

《印发丰顺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市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依据

注:

上述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50项)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五)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4、居民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3)《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居民处以每次五十元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5、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3)《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

6、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7、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8、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9、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没收、罚款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罚款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1、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2、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13、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罚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14、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15、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16、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17、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18、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0、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单位违反第一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个人违反第一项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2、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单位违反该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单位违反该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25、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违反第五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6、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个人违反第五项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7、盗窃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盗窃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

盗窃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盗窃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8、单位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

29、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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