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WORD9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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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对于上市子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除非上市公司章程上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也遵照本制度。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与集团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七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
(一)第六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二)第六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三)第六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
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为对外投资主体。
所属企业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九条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
(一)第六条第一、二、四款投资项目,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集团董事会审批,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属企业董事会审批,报集团备案;
(二)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金融证券、委托理财等领域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一十条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
对于涉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招股(需要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一十一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战略投资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一十二条新设投资项目、合资合作企业建设项目和收购兼并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立的程序,由战略投资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一十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
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十四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
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第一十五条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战略投资管理中心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草案,报总裁审批;
(二)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时集团公司组织谈判小组,与对方进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购并协议、合同、章程草案。
谈判小组由集团战略投资管理中心、财务中心、审计中心、总裁办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三)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集团董事会审查批准后,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与合资、合作和被购并方正式签约。
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
第一十六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一十七条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
第一十八条实施处置前,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一十九条股权转让程序
(一)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所属企业在集团公司授权下,或者集团公司自身要主动联系受让方,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
(二)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
(三)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一起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股权清算程序
(一)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
集团公司自身或授权所属企业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在集团公司备案;
(二)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
(三)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被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行核销;
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账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账进行备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
第五章:
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相关职能中心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总裁办:
参与有关谈判和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工作;
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法律纠纷、外聘律师、商标使用等法律事务;
负责有关签约文本的最终审查及办理有关授权等法律手续;
(二)战略投资管理中心:
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审查;
负责审查与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负责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
负责对外投资中有关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收益或利润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等的审查和管理;
跟踪对外投资项目的运行状况,组织后评价工作,为集团董事会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三)财务中心、审计中心:
负责对我方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
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
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
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
负责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务处理;
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
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
(四)人力资源中心:
负责审查对外投资新设法人实体的机构设置方案;
提出向被投资单位委派(或推荐)股权代表、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履行委派(或推荐)手续;
明确派出人员的管理权限、选派程序和考核要求。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集团公司预算考核。
集团公司注入到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按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对所属企业的预算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利用股权处置之机,转移、侵占、侵吞、有意低价转让、核销集团资产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处理,视轻重给予公司纪律处分;
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集团战略投资管理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此前有关集团公司对控(参)股公司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