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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三类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三)问: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以及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答: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的,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2011年最低40%),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用人单位的,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由个人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之间选定缴费基数(2011年最低40%),缴费比例为20%,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最低缴费235.60元)。

(四)问: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养老待遇的时间和标准: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养老待遇。

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个人身份延迟缴费达到15年时,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养老待遇。

(五)问:

已被征(占)地的应转未转失地农民,以及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并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的费用:

已被征(占)地的应转未转涉及的两类人员以2010年7月31日为时点,第一类人员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以领取宅基地退也补偿费之月为时点,按各年龄段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标准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

,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

缴费基数×

费率(20%)×

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

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

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

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

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

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

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

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已被征(占)地的应转未转涉及的两类人员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规定,按比例承担个人缴费部份;

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地转户人员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全额缴纳。

(六)问:

已被征(占)地的应转未转失地农民参保并完清缴费后,领取待遇的时间和标准:

征(占)地应转未转失地农民中,在2010年7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老龄人员,从2010年8月1日起,按当时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以下简称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目前为每月500元)。

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以及死亡丧葬待遇。

在2010年7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从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次月起:

未接续参保缴费的按最低待遇标准领取养老待遇;

接续参保不足5年的,在按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基础上,每缴费1个月增发最低待遇标准的1%;

接续参保超过5年(含5年)的,原一次性缴费计算为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接续参保年限合并后,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养老待遇。

在2010年7月31日前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接续参保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从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养老待遇。

(七)问:

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还可从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起,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并完清缴费后,领取养老待遇的时间和标准:

领取宅基地退也补偿费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老龄人员,在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其参保申报之月起,6个月之内完清缴费的,从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之月起,按最胝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从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次月起:

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接续参保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从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养老待遇。

(八)问:

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程序:

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等资料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办理,申报后3个月内完清缴费。

(九)问:

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程序:

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在其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后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后6个月内完清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272号超龄

一、问:

范围和对象

1.《通知》第一条第

(一)款,是指2011年6月30日前取得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

2.《通知》第一条第

(二)款,是指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本市用人单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问:

养老保险费怎样缴纳

1.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申报参保的超龄人员,在计算应补缴金额时,其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的“申报时上年度”为2010年,并统一按其2011年6月30日时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的差额年限(不足1周岁,按1周岁计算,每多1岁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15年)计算应减缴金额。

2.对2013年1月1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超龄人员,按其申报参保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规定的补缴标准计算15年应补缴金额,并按其申报缴费当年12月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的差额年限(不足1周岁,按1周岁计算,每多1岁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15年)计算应减缴金额。

3.超龄人员申报参保后,应在申报当年内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申报参保后未在申报当年内完清缴费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为其核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邮政银行)。

三、问:

办理程序有哪些

1.超龄人员应在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

超龄人员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

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该单位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指定部门申报办理。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指定部门以下统称“单位主管部门”。

2.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工作单位是城镇企业,且主管部门是市级或中央行业在渝单位的,可按照属地原则,由其下属驻区县(自治县)分支单位全面负责曾在本单位工作的超龄人员申报办理。

3.已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

四、问:

申报所需资料

1.《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核表》,附件1)及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2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曾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还需提供本人被招录用等其他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档案资料。

6、已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申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时,应提供本款第1、2、5项资料。

五、其他

1.曾经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龄时因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按规定办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续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参照《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未安置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人员,符合《通知》第一条第

(一)、

(二)、(四)款条件的,可参照《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对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政策及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4.已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包括按《通知》规定计发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5.已按渝府发〔2009〕85号文件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又符合渝办发﹝2011﹞272号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其按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对于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参保人员若选择缴费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以及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女性人员,可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跨险种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出台后,再做处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不同的补缴对象应提供相应的原始材料:

参保单位职工如何办理补缴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年初和年末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或《职工档案》原件。

(二)、问: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如何办理补缴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协议》;

4.申请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补缴各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即提供一年补缴一年)。

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原始资料。

(三)、问: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如何办理补缴

4.申请参保时其雇主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四)、问:

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如何办理补缴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

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等;

(还需要解除关系的证明材料)

4.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年初和年末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5.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协议》

(五)、问:

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

2.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1)申报变更用人单位少报历年缴费基数的,提供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稽核通知书》;

(3)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

(4)行政复议补缴,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决定书》;

(5)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补缴起始时间有什么规定

1.参保单位职工补缴

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其中,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2.失业职工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过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补缴

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应参保未参保国有或集体企业,原企业职工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职工,本人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4.灵活就业人员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含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下同),补缴不得早于2003年7月;

农转非后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复员退伍未统一安置就业的退伍军人,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

在我市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6.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其他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申报之月起参保,不得补缴。

7.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具有本市户口,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0周岁的,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个人参保人员在办理补缴时均应提供其本人的邮政银行存折。

退休

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和病退休。

正常退休:

1、参保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男性,年满60周岁;

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或管理岗位人员年满55周岁。

个人参保人员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3、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特殊工种退休:

1.参保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男性,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

女性,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

3.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

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

病退休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问:

怎样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人员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月,办理病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相关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

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社会保险局依据审批机关的批准决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退休职条件的,计算基本养老金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办理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由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的高低以及退休时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应享受什么待遇、如何办理手续?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于30日内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资料,向社会保险局申请享受2000元的丧葬费和15个月的一次性救济金(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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