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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5
1、公务员行政违法行为的成因分析………………………6
2、行政违法行为的治理对策……………………………………8
三、参考文献…………………………………………………13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题目:
分校(站、点):
榆林分校清涧电大
年级、专业:
10秋行政管理专业
教育层次:
本科
学生姓名:
曹美美
学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2年4月15日
论文题目:
行政违法和治理公务员行为的成因
指导教师职称
所学专业
研究专长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选
题
目
的
和
意
义
进入新世纪,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公务员的职能正在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原来的公务员制度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绊脚石。
所以,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是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研究的主要内容
研究得切入点
主要问题
1、公务员行政违法行为的成因分析
2、行政违法行为的治理对策。
重要观点
1、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渐进决策的过程,它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
2、公务员考任制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性环境的逐步形成。
3、提高公务员素质,培养高素质行政管理人才,对趋利避害,保证经济社会平衡快速发展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研究方法、手段和途径
1、对当地行政机构进行走访调查,群众问卷,查阅文献资料。
2、阅读相关著作、报纸、杂志。
3、上网查询相关资料。
研究进度计划
3月10日—3月18日:
整理调查资料,确定论题;
3月19日—3月27日:
拟定写作提纲,收集写作素材;
3月28日—4月09日:
写出初稿和改稿;
4月10日—4月17日:
开题报告和论文定稿,完善。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论文提纲
主题:
通过对我国新世纪公务员制度的改革的论述和对未来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探讨,旨在抛砖引玉,共同推动这一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背景(略写)
二、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特征(详写)
2.1决策过程分析
2.2制度特色分析
2.3实践意义
三、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展望(详写)
3.1发展的现实背景分析
3.2公共管理和服务选择分析
3.3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是完善法制
开题报告审核意见
审核组长(签名):
审核小组成员(签名):
1.2.3.4.
指导专栏-开题报告
公务员行政违法行为的成因和治理
10秋行政管理学专业曹美美
内容摘要:
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能否顺利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执行政策的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直以来,中央及有关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公务员依法行政,特别是自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以来,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有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呈现出有法可依的新局面,这对于规范公务员管理,截制行政违法行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政府的一切治国行动和行为也应纳入法制的轨道。
只有坚持行政法治原则,加强行政法制在行政法律监督体系监督作用,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促使公务员承担起行政法律责任,使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公务员责任的追究有法可依,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
Inourcountry,thepartyandstatepoliciesandregulationscanbeimplementedsmoothly,largelydependsonthespecificimplementationofthepolicyofcivilserviceinthe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hasbeenthecentralgovernmentandtherelevantdepartmentstogiverepeatedordersandinjunctions,requirementsofthecivilservants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particularlysincetheJanuary1,2006"
people'
sRepublicofChinaCivilLaw"
carryoutformallysince,thecivilservants'
administrativebehaviorthelegalconstraintsofrigid,showingaconformabletothenewsituation,thenormsofcivilservicemanagement,sectionaladministrativeillegalbehavior,buildingahigh-qualitycivilserviceplaysagreatroleinpromoting,buildingasocialiststateisastatepolicyofourcountry,allgovernmentgoverningactionsandbehaviorshouldalsobeincorporatedintothelegalorbit.Onlybyadheringtotheprinciplesofadministrativelaw,strengthentheruleoflawintheadministrativelegalsupervisionsystemofthesupervisoryrole,implementationfrom"
rulebyman"
to"
ruleoflaw"
encouragecivilservantsassumeresponsibilityinadministrativelaw,theillegalandimproperexerciseoftheadministrativepowerofcivilliabilitylaws,torealizethelegalizationofthemanagementofcivilservants.
关键词:
行政法制,公务员,行政法律管理责任,管理法制化
Keywordss:
administrativelawadministrativelawcivilservantsmanagementresponsibilitymanagementlegalization
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能否顺利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执行政策的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直以来,中央及有关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公务员依法行政,特别是自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以来,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有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呈现出有法可依的新局面。
这对于规范公务员管理,遏制行政违法行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仍有部分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以身试法,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致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受到了威胁,破坏了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有的甚至于引发了大规模的社会骚乱。
学术界对这类现象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宏观的制度与法律层面,鲜有对公务员行政行为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本文主要就公务员在行为选择的过程中,为什会选择行政违法行为和如何从根本上防止公务员这一行为的产生这两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公务员行政违法行为的成因分析
1.公务员行政违法行为产生的前提就在于公务员行政行为选择的自由政治空间,即公务员有行政行为选择的自由。
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认为,公务员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存在只是一种纯粹执行者的角色,没有自由选择的空间,只要惟命是从地去执行有关政策,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拥有选择的自由政治空间,而如果说有选择的话那也只是选择服从的自由。
在韦伯看来,行政的实质是认真地执行政治权威的命令。
这样在公共行政领域,公务员完全没有个人的自由意志,所能做的只是按照政治家的命令去行事。
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对公务员“绝对执行者”的责任冲突更为复杂严峻的现代社会条件下,在公务员的道德觉悟已不能履行公职时,公务员完全有可能不顾公共利益而作出行政违法行为的选择。
2.公务员行为选择的主观动机具有“经济人”假设。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公务员行为选择的动机跟普通人没有什么不同,都是追求个人利益或效用最大化。
正如加里·
贝克尔所言,政客也罢、商人也好,利己主义也好、利他主义也好,各种人的各种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追求效用最大,而不管这些人的职业和这些人的活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行政违法行为的产生正是公务员对各种行为选择方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而作出的最优选择,而导致行政违法行为成为公务员最优行为选择是由以下两方面原因决定的:
一、公务员违法行为的成本太低。
虽然在我国,公务员行政违法可能会受到严厉惩罚,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真正受到惩罚的概率很低,导致公务员完全忽略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而更愿意相信不会受到惩罚。
即人们在选择行为时,不仅考虑获得该行动的价值大小,而且考虑获得该后果的可能性,通过理性全面权衡,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
二、意识形态制约作用的缺位。
在影响公务员行为选择的诸因素中,意识形态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诺斯认为意识形态是决定个人观念转化行为道德和伦理的信仰体系,它对人的行为具有强有力的约束力,它通过提供给人们一种世界观而使行为决策更为经济,意识形态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直接教化反复灌输某种价值观念进而影响人们的选择行为。
意识形态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世界是复杂的,而个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当个人面对错综复杂的世界而无法迅速、准确地作出理性判断时。
他们便会借助于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准则、风俗习惯等相关意识形态来走“捷径”。
公务员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同样具有有限理性,其行为选择要受到多方面的约束,它只能在特定的制度环境约束中实现自己的利益,行政违法行为的产生主要来自公务员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以及由法律、规章、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例如,公务员正式工资收入水平偏低;
不同级别公务员之间工资差距太小,工资“平台”现象严重,形成事实上的平均主义;
非正式收入不仅没能发挥对正式收入的补充作用,反而成为产生违法行为的一大诱因。
其次,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以此改变公务员行政违法行为的成本与收益。
具体来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大幅提高行政违法行为的成本,使其成为政治风险大,逃避法律制裁小,个人及利益相关者的精神或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避免只给一些表面上的警告和处分。
不仅要使公务员的当前利益受损,而且使其长期利益也要受损。
(2)提高公务员守法行为的收益。
这既是对他们辛勤丁作的肯定,也体现了政府人性化治理的价值取向。
在我国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可利用正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契机,加快改革公务员住房、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的过程中可考虑把公务员的社会保障收入与其具体行为结合起来。
比如在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一旦发现公务员有违法行为,养老金就会被全部或部分取消,这对公务员来说有着很强的约束作用。
(3)不断完善公务员的选拔、培训、奖惩、升迁、退出机制,对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二、行政违法行为的治理对策。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公务员扮演的是代理人的角色,由于任何制度都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备,必然出现作为代理人的公务员滥用公共权力的机会或诱因。
因此,要治理和防范公务员行政违法行为,促进公务员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必须对其不良行为加以治理。
1.公务员行政行为选择的法制化、程序化,是防止行政违行为产生的制度保障。
一般说来,公务员个人的行政行为选择是天然合乎理性的,但从逻辑和历史的角度来看,个人理性并不必然地推导出制度的整体理性,反而是由于社会制度或法律规范的失效而导致公务员行政违法行为的产生,正如理性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科尔曼所言:
“规范起源于行动的外在性。
建立规范是为了创造一种手段以减少外在影响。
因此,需要我们在既定的历史和现实条件约束下,选择最合理的制度结构,以实现社会的整体理性与个人理性的结合,使公务员的行政行为选择实现自律和他律的统一。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行政行为选择的法制化、程序化主要表现在:
首先要加强立法,即制定专门的行政法典和法律实施细则,明确界定公务员的行政权限,只有这样公务员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行政法治化进程成就斐然,但针对公务员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行政法规仍然不健全。
其次,必须对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完善。
目前,我国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还处于讨论阶段,虽然有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为某些行政行为规定了行政程序,但大部分行政领域程序性规范还很不完善,有些公务员正是利用程序不完善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重视每一个程序性规定,才能有效防范违法行为的产生。
2.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确保依法行政。
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都是由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机关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好权力,管理好国家的各项事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权力最大,管理范围最广,人员最多而且灵活性最高的机关。
其活动与公民、社会利益密切相关,国家的兴盛,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幸福在相当程度上都寄于行政机关。
所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确保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这方面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要弄清权力来源的问题。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应高于一切。
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最终要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关于职权法定问题。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
三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行政机关的职权,作为宪法、法律授予的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权力,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完成,否则就是失职。
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才能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3.正视公务员的“经济人”因素,构建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治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手段。
首先要正视公务员身上的“经济人”因素,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
由于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不能客观反映公务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工资水平与其具体行为选择相脱节,不能有效发挥其对激励与约束作用。
例如,公务员正式工资收入水平偏低;
4.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依法行政奠定坚实的基础。
要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且要科学、合理、完善,具有权威性。
有些法规在实践中之所以走了调、变了样,不能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原因之一是法规本身不够科学、不够周全、质量不高。
因此,要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我国目前有些行政违法行为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漏洞较多等原因而导致的。
因此,既要健全和完善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等,又要用邓小平理论指导立法实践,从全局上和本质上把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规律性,研究解决政府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把政府立法与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紧密结合在一起,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需要用法律、法规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要统筹考虑法律规范的立、改、废,对不符合政府机构改革精神的法律规范要及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清除,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立法中,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原则,要以宪法为依据,按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要按照法规规章规定,要特别重视将法律订立得周详、严密,不给以权谋私者留下法律漏洞,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5.合理确定对公务员行政行为选择的奖惩概率,并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网络。
当前可尝试建立专门的机关或部门负责对公务员行为进行监督,对越轨行为进行惩处;
也可成立行政投诉中心,以便加大对越轨行为的受理和查处力度。
二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与奖惩制度。
目前我国对于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界定、分类和惩处方面都存在很多的问题,相关法律缺乏,常常造成积极行政却得不到奖励,越轨行为得不到惩罚,甚至可能受到奖励。
三是规范司法机关行政惩处的权力。
在惩处行政越轨行为方面,目前我国对行政越轨案件的量刑规定有太大的活动空间,司法机关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而被滥用,违法人后,对公务员的奖惩一定要加大宣传,使在职的公务员有切身的体会,这样才能激励和约束公务员的行为。
6.加强法律监督,完善监督体系。
我们常说,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和司法活动中拥有一定的职权。
处在国家管理的重要地位,这里有一个用权和慎权的问题,为了保证权力的正确使用,让手中的权力真正为人民办事,必须加强法律监督。
在现代国家中,讲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能仅仅片面理解为治事和治民,而关键在于“治吏”和“治权”,这才是一个法制国家的关键所在,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制约和监督,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必须重视治权,才能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的发生。
从加强法律监督方面,应考虑以下内容:
第一,必须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保证监督正确方向的力量之源,包括加强各级人大及常委会、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加强信访工作,理顺各级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把人民的呼声与要求作为改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整个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这是搞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内因,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
包括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同时也要加强同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和审计监督,建立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来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的制度,加强司法监督。
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工作,以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要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
当前,在司法系统内部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司法不公正、不公开、腐败以及执行难等问题,这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严重影响了人民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恶化了党群关系,这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种负效应,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加强整顿和治理,否则,会失信于民。
第五,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
它在法律监督方面,有着快捷、方便、影响面广的效用,起到宣传法制、弘扬正义、遏制腐败、打击邪恶的作用。
从而来预防和减少行政行为的发生。
从监控的范围来看,一切行政行为都应受到监控而不能仅限于部分行政行为,它既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控也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无论外部行政行为还是内部行政行为都应受到监控。
只有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作用,才能有效抑制行政违法。
7.加强意识形态教育,提升公务员的德行现阶段。
我国正处于道德价值及其规范体系发生大变革的时期,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
吉登斯认为,犯罪和越轨是社会中的结构紧张和道德规范缺乏所导致的结果。
在我国,正是这种软约束的失效使得公务员在自我理性的支配下采取了超越制度规范和道德规范而实现自身利益的行政违法。
因此,为了保证公务员负责任地行使行政权力,既需要通过法律、组织结构与制度等强制性的因素对公务员进行“外部控制”,同时也需要仰仗公务员内心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培养一种“内部控制”,以保证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
因此,要通过意识形态教育使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公务员本人也要在行政实践中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权责平衡意识,不徇私舞弊,把国家赋予的权力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统一起来,肩负起人民托付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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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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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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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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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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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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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