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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3.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主要是职业领事。

也可以聘任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

14.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民待遇也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16.战区是指交战国可以为进行战争而实施伤害敌方手段的地区,即从法律上允许进行伤害敌方之地区。

它可以是交战国领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但不得损害中立国的权益。

17.国际仲裁又称国际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18.调停是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19.国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20.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在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1.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

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描、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2.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同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已停止的谈判。

23.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24.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25.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26.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7.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文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28.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29.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诲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30.战俘是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人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二、问答题:

• 

简述使馆的职务。

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下列五项:

(1)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这是使馆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务。

(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

(5)促进,即促进振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的。

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一国享有的基本权利,正是他国相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因此国家的基本权利也就包含着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舶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是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

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简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包括使馆馆长和其他有外交官职位的人员。

其特权与豁免有,人身不可侵犯;

私人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免纳捐税;

免纳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其他特权和豁免

简述联合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谁有权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

在国际法院的诉讼方只限于国家,

包括①联合国会员国;

②联合国非会员国,但却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②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宣言,声明接受法院管辖的国家。

另一方面是法院所管辖的范围。

包括三类管辖。

①自愿管辖;

②协定管辖;

⑧任意强制管辖。

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2)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受国家土权的支配。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

根据国际法,这种主权及于领悔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

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等。

(3)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对无害通过权的含义进行解释。

(4)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但有例外,把4种例外情形列举出来。

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及旅行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7、国际法上确立了哪些惩治战犯的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

要有:

(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

(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

(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

(4)上级责任原则;

(5)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

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

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之责任;

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8、条约因哪些理由而无效?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

(3)违反强行法;

9、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最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屑于国家领土。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

(5)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的费用。

10、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应符合那些条件?

(1)国民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遭到了该国的不当侵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期起到保护国的抗议或求偿结束时保持该国国籍;

(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方法;

(各项要简单说明)

11、何为国家管辖豁免原则?

(1)概念:

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2)19世纪形成了国家绝对豁免原则,但现今国家豁免原则已受到限制,国家从事的商业行为及相关的财产不豁免。

12、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概念和宽度

(2)法律地位,包括沿海国的专属权利,即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权利;

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建立法律和执行法律;

遵守公约义务。

(3)其他国家的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及相应义务。

1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那些管辖权?

(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14、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

(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15、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

(2)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3)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

如:

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人境问题;

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

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简单说明各项原则的含义。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16、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

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由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

17、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条约具有如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8、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可以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也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同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

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

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

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

19、联合国的宗旨

《联合国宪章》在序言和第l条中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主要包括4项: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

“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司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

《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20、何为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

(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

(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21、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2、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

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

(2)责任范围;

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

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以及外空发射物体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

(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23、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

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的井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24、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

①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

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

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

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③通讯自由,(1分)④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⑤免税特权。

25、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

①拟定条约约文。

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

②条约的认证。

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

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

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

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确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26、论述安理会的职权。

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

(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虽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27、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

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8、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29、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

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

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

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

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三、案例

案情:

一架在中国登记的(B2448)~飞机,于1989年12月16日,在自北京飞往纽约的途中被中国公民张振海劫持。

最后,该飞机被迫降落在日本福冈市的福冈机场。

飞机在降落于机场时,劫机犯仍在飞机内。

请分析在本案中哪些国家对张振海的劫机行为有管辖权,并说明理由。

答:

根据1970年的海牙公约,张振海的行为已构成劫持飞机罪(2分)。

海牙公约所规定的对劫机行为拥有管辖权的国家主要有:

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国,罪犯发现地国(要给予适当解释)。

根据公约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可以确定中国、日本均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因为中国是航空器的登记国,而日本是降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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