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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不对等;

政府职能的边界无限扩大;

政府的行政方式以集权、强制、垄断为主,而忽视了政府管理的服务性目的。

在这种传统体制下。

政府扮演着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角色,而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职能和角色被弱化,导致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支持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体制弊端正在不断祛除,但政府职责范围过宽,管制过度的问题依然存在。

市场经济体制反对政府过度干预经济、社会和个人生活。

这就需要政府切实转变职能,找准角色定位,合理把握与社会、市场,公民的关系,建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模式。

历史实践证明,权力只有真正以服务为基础而不是以特殊利益为诉求的时候,社会民主、公开与公正才会与之伴生,社会发展才会真正表现出良性运行的态势。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也是政府必须恪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加快政府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更好地担负起政府服务公民、服务社会的责任。

政府一切工作的核心是要建立政府与人民的血肉联系。

政府必须把为人民服务作为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为标准,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扎扎实实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

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过程的必然选择。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

美国著名公共管理专家戴维·

奥斯本和特德·

盖布勒在《改革政府:

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写道:

“民主政府是为他们的公民服务而存在的。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就是要实现由政府本位、官本位和计划本位体制向社会本位、民本位和市场本位体制转变;

由“无所不为的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由传统的行政方法为主向现代的以法律、经济方法为主、行政方法为辅转变;

由传统的审批管制型管理模式向公共服务型管理模式转变。

这种转变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观念冲击是全新的,对政府治理的影响是巨大的。

1.服务范围不再是无所不包。

长期的计划经济下,政府处于整个社会的中心,形成了政府全能主义。

在服务型政府中,政府不能代替市场和社会,政府是对市场及社会功能缺陷的弥补,政府职能都是助动式或补位性的,属于“服务”的范围。

对于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项,政府应坚决“退位”。

2.服务手段不再是单一管制。

服务型政府并非全部取消管制,只是这种管制应是有限度的,受法律严格约束,有固定的范围、程序和明确责任机制的,是为服务而管制,而非为管制而管制。

更重要的是,政府管理并不单纯依靠管制手段,政府应该在政策法规制定、调控监督和提供各种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

公共服务手段应该是多样化的。

如(美)戴维·

奥斯本、特德·

盖布勒在他们的著作:

《改革政府:

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的附录A中,就列举了包括管制在内的36种可供选择的提供服务方式。

该书由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出版。

3.服务主体不再是唯一的政府。

面对一个充满复杂性、动态性和多元性的环境,政府已无法成为唯一的治理者,它必须与非政府组织、社区、民众和私人部门一起来共同治理,推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公共服务主体应该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合作网络,政府不再是享有独一无二权力的垄断者,其角色正从高高在上的权威分配者、规制者和公共物品唯一的提供者转变为利益调解者、激励者与合作者。

4.服务重心不再是权力本位。

在服务型政府中,政府不再是奉行权力本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封闭的、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而是公众驱动的政府,权力本位变为“顾客导向”,致力于以“无缝隙”的方式满足公民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值,追求零顾客成本。

5.服务评估不再是层级考核。

传统管制型政府依赖于一个层级节制的等级体系、垂直的上下指挥链条来驱动,工作内容往往是职能导向的,评判标准是上级的满意度。

这种控制机制是内部取向的,无须应对外部的压力。

而服务型政府是外部取向的,强调工作的实际结果,预算和绩效并重,注重产出和绩效评估。

6.服务文化不再是管制文化。

构建服务型政府关键在于重塑行政文化,铲除管制文化的舆论和心理基础,创建“公众满意”的公共服务文化,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顾客意识”,即要站在公众立场思考,一切从公众需要出发,一切以公众需求为转移,把公众满意作为政府服务质量的核心,与公众建立长期的互动关系。

三、变革施政理念:

建设高效廉洁、法治透明的服务型政府

20世纪初,面对社会的发展与变革,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学院莱昂·

狄骤教授曾指出:

“现有的证据已经断然向我们表明:

以前曾经作为我们政治制度之基础的那些观念正在逐步解体,到目前为止仍然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

即将取代它们的新制度建立在截然不同的理念之上……”。

这一截然不同的理念就是政府施政理念的变革。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我们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施政理念呢?

1.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

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

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是发展的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充分地享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我国政府的发展目标就必须要从传统的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投资型财政体制转向公共型财政体制,从经济发展目标优先转向社会发展目标优先,这是一个重大的施政理念创新。

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当前实际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要进一步做好增加就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帮助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还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服务规则、管理方式、服务程序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

在具体服务规则方面,政府部门应注重提高服务效率,特别要强调公开性和透明度。

公开与透明,能够减少政府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

在管理方式方面,政府部门应趋向于协商、解释、说服,注重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

在服务程序方面,注意便捷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使公民到政府机构办事能享受到“一站式”服务。

唯有这样的政府,才能较好地体现公共服务精神。

2.执政为民的政绩观

所谓政绩观,就是对干部履行职责所取得的成绩和贡献的总看法。

胡锦涛总书记在西柏坡参观学习时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这15个字充分体现出以民为先、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即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而不是从自己片面的政绩追求和保住官位的立场出发。

政绩观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绝大多数干部能够在各自岗位上恪尽职守,不负重托,创造出实实在在的政绩,受到群众的广泛赞誉。

但也有少数干部出现了“政绩急躁症”,突出表现有:

一是重“显绩”,轻“潜绩”;

二是重近期效果,轻长远利益;

三是重局部利益,轻全局利益;

四是搞虚假政绩,弄虚作假;

五是不实事求是,乱上项目;

六是避实就虚,拈轻怕重。

怎样判别政绩观正确与否,这是树立正确政绩观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

“一切工作都要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衡量政绩的最终标准是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

”这段论述十分鲜明地提出执政为民是衡量政绩的根本尺度和准绳。

坚持执政为民,在政绩的内容上,应该是实实在在、有利于建设和发展;

在创造政绩的目的上,应该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

在创造政绩的途径上,应该是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而不是投机取巧、竭泽而渔。

正确的政绩观还要靠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作保证。

政绩考核体系的核心是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必须体现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是在整个指标体系的设置上,要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情况,不能片面地用经济指标考核干部。

二是在经济指标的设置上,既要重视反映经济增长的指标,又要重视反映经济发展质量和结构的其他指标。

三是在评价标准上,既要看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真实数字,又不能唯数字,坚决防止“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的问题发生。

四是考核指标既要有确定性,在一个时期内相对固定,又要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调整。

3.依法行政的法治观

坚持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环节,也是政府执政为民、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应该实现以下目标:

(1)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5)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6)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

为实现以上目标,依法行政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4.科学民主的决策观

决策是政府管理活动中最重要的实践活动。

能否做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的高低、行政管理成本的多少、公共服务的优劣。

和其他的工作失误相比,政府决策失误所带来的损失往往是最大的浪费。

所以努力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就成为施政过程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科学的决策就是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它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决策前,要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指导,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经过比较评估,提出和确定决策方案;

决策中,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防止议而不决;

决策后,必须坚决贯彻和执行,要知道决策的制定仅仅是完成了决策过程的一半,决策的实施更为重要。

领导者必须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要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确保决定要办的事情是群众理解和支持的、经过努力可以办得到的好事。

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很强的决策事项,通过举行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进行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

这应该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它不仅是对现行行政首长制的重大补充,而且可以防止和减少重大失误或在出现决策失误时能够及时调整。

同时,要完善重大决策的制定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度,对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从严治政的责任观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如果没有严格的政府责任制度作保障,就只能是行政机关的一时激情而难以持久。

一个政府只有在其能够保障社会利益,促进实现社会意志所提出的目的,即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乎理性的、道德的,才是合法的。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政府必然是责任的政府。

在现代政治实践中,所谓责任政府并不是一种意志表示,而是一种政治原则以及建立在这种政治原则基础上的政府责任制度。

负责任,是现代政府应具备的主要品质,也是当代政府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

在责任政府之下,政府及其公务员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

因此,服务型政府的施政理念必须包括从严治政的责任观。

为了树立并践行从严治政的责任观,必须努力做到:

1.尽快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建立四项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宪法责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行为或言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而应承担”的宪法责任制度。

二是政治责任追究制度。

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在政府工作出现重大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情形时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

三是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健全公务员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而受到处分和处罚的制度,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作、损害赔偿的行政责任制度。

四是道德责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因轻微违法失职或官僚主义等而向公民、法人赔礼道歉的道德责任制度。

2.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的核心,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统一视为责任,以责任制约权力。

3.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大力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公开性和民主参与,监督的独立性是保证监督公正性的基本前提。

监督的公开性是保证监督公正性的基础。

监督的民主参与是保证监督公正性的关键。

通过民众的广泛参与,有利于沟通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揭露消极腐败现象,凝聚民心、民智、民力,促进公正,提高效率。

4.大力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

公务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实施者,他们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进程。

只要全体公务员真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依法行政就一定能落到实处,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责任政府的目标也一定能实现。

5.建立领导干部问责制。

实行问责制的关键是要从消极问责走向积极问责。

要赋予问责主体主动的问责地位,在强化人大质询权的同时,充分引入多元问责主体,包括民主党派监督、定期的民意质询、舆论监督等等,充分利用利益相关者对切身利益的敏感,把一切利益相关者引入政治问责的制度和程序中。

另外就是扩展问责主体的问责范围,只要政府管理行为或决策行为涉及公众利益,问责主体就有质询权。

另外,我国服务型政府施政过程中,还应涉及到方便群众、创新求变、选贤重能、市场导向、服务效能等多种理念。

但由于这些理念与上面五种理念存在交叉或包容,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服务型政府施政理念的现实回应

建设服务型政府,不能仅仅停留在施政理念层面上,更重要的是在以上施政理念指导下,调整政府公共服务的战略规划,积极回应时代和现实的要求。

联系中国实际,建设服务型政府应体现“三个侧重”和“三大主题”。

“三个侧重”是指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战略重点应侧重于拓宽政府公共服务渠道,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深化公共服务领域等内容;

“三大主题”是指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现实路径的选择应围绕政府思想、作风和效能建设三大主题进行。

为此,从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角度,我们提出三方面回应之策:

首先,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提高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的服务意识。

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全部责任和追求就是为人民谋利益。

部门和小团体的利益必须服从于全局的利益,政府机关办事情、想问题、作决策,首先要考虑改革和发展的大局。

要加快政务公开步伐,让权力的运行处于“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的监督,用民主的办法促使机关干部勤政廉政、用权为民。

要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体制上割断公共权力和部门利益联系的纽带。

同时,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要不断从基层和群众中吸取营养和智慧,增强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和本领,把各级政府机关建设成为服务型组织。

其次,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提高各级政府机关的服务能力。

这就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的素质决定着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这要求公务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依法行政能力;

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遵守纪律和职业道德,诚信廉明,公道正派,甘于奉献;

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

最后,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提高政府的服务实效。

建设服务型政府不能搞形式,必须要讲求实效、取信于民;

要说实话、办实事、出实招,使政府机关的服务职能明显强化。

最重要的是要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政绩观,建立“公众导向”的绩效评估机制,从体制上保证基层单位、企业和群众评估政府政绩的权力。

在确定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时,要把“人民群众满意”在指标体系中突出出来,以使评估过程成为一种导向,引导各级政府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踏踏实实工作,竭诚为民服务。

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政府能力建设

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政府能力的高低决定着政府职能的实现程度。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加强政府能力建设,提高政府在社会政策、社会资源汲取、社会整合、社会利益平衡、社会控制、公共服务、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等方面的能力,转变和优化管理方式,健全和完善运行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执政55年的经验和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后,发展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认识所得出的论断。

它表明我们党更加关注社会管理和建设,更加注重社会和谐与稳定,更加重视社会公平与公正。

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到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再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些相互联系的论断表明我们党和政府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

第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我国进入21世纪后新的奋斗目标和历史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1]。

也就是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的发展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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