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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审查产业供地政策的落实情况,保障性住房供地任务的完成情况,廉租房专项资金、本级农土专项资金、拆迁调节专项资金等涉及民生支农的专项资金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有无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以奖代投、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

对审计发现的国土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审计组成员应采取走访、座谈等多种调研形式,充分了解产生问题的原因,客观分析政策要求与当地现实情况的差距,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主要的审计事项有:

审计事项1:

查阅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土地管理政策、规章、制度,是否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审计方法与步骤:

一是查阅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及制发的文件,对照国家的政策法规进行检查。

重点关注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问题。

二是审查国土资源管理、财政以及房地产管理、土地使用等部门(单位)在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运作以及国土资金管理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无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有无违反规定进行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运作及管理国土资金等行为。

三是审查被审计单位制发的制度、规章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总的精神,分析其所制发的规定、制度的合法性与可行性,检查是否存在有从地方或部门利益出发侵占、损害农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规。

四是检查各审计对象在履行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运作及国土资金管理职责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时存在的问题和由此产生的结果,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制度本身所致还是执行者的主观所为,研究探讨体制改革与制度完善的可行性措施与建议。

二是取得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分解下达的xxxx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xxxx、xxxx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以及其他地籍资料,审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否贯彻落实,有无将受保护的基本农田征用或批准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或以租赁形式占用基本农田情况。

将规划期内当地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省下达的有关规划计划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对比,审查是否同时满足

(一)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还应分别从农业、统计等部门获取xxxx年、xxxx年各约束性指标的实际统计数据,与国土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各部门数据差异比例及原因,对各种途径取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数据信息整合提出审计建议。

三是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编制是否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条原则,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理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进行编制;

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的分级审批程序,总体规划的修改是否经过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是否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分批逐级上报审查批准;

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结果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这些问题的主客观原因。

审计事项2:

保障性住房供地任务完成情况。

审查保障性住房供地任务完成情况。

取得土地出让台账、xxxx至xxxx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及供应执行情况等资料,以及发改、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对三类住房用地面积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将结果与各地政府所签订的责任状及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完成有关指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是否低于70%。

同时检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是否按要求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将供地计划向社会公开。

国土部门在具体供地时,是否按规定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以配建方式建设的廉租住房,是否按规定将配建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和收回条件等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主要法规: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4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审计事项3:

廉租房专项资金、本级农土专项资金、拆迁调节专项资金等涉及民生支农的专项资金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结合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审计,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了上述民生支农的专项资金的制度,各类专项用途的资金是否按国家规定用于民生支农的用途,资金是否存在长期闲置的情况。

主要法规:

廉租房,《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基数的批复》(湘财综函〔2008〕143号——长沙市财政局);

农土资金,《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财建〔2004〕46号);

拆迁调节专项资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4号);

教育资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

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於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

审计事项4:

产业供地政策执行。

审计方法:

取得会议纪要等党委政府决定性材料,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的投资立项资料,研究各地近两年主要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投资项目,在供地上是否未严格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一是对国家宏观控制的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电石和铁合金行业、焦炭等行业,在供地上有否限制;

二是未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对禁止供地项目和限制供地项目有否供地。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关于颁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二)土地征收和供应情况。

一是审查征地审批办理情况。

向发展改革部门取得上级与本级审批立项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名称地址等资料,将计划与国土部门取得征地审批、用地供应的台帐、地籍资料对比。

(1)审查项目的用地情况,查找省批地下达的电子数据和实际用地的地籍数据的差异,并核对具体项目征地审批和开工时间,是否存在未批先用、以批代供的情况。

(2)检查经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的投资是否存在禁止、限制类征地、供地项目。

(3)对征地项目核实应缴本级的开垦费和应缴上级的新增费、开垦费是否按标准足额征缴。

(4)审查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具体建设用地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内容办理建设用地申请。

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在总量上是否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5)检查征地以后是否按申报的用地项目安排供应,是否改变原定征地用途。

(6)统计供地率,即截至2011年底,累计供应出去的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应达到2010年度省批复下达的80%,2011年应达到50%(省国土厅要求是40%、20%),是否存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的情况,揭示国土部门重审批、轻监管、重指标、轻供地的现象。

二是审查xxxx至xxxx年市(含区)、县(市)土地供应总量,分别按用途和供地方式进行结构分析。

计算分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面积占住宅用地的比重,土地储备供应量占供地总量的比重。

审核以“招拍挂”、协议出让和划拨方式供地的合法性、合规性,重点关注超范围划拨土地、违规协议出让、低价出让、出让程序不合规,超出用地控制标准供地,向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或别墅、高尔夫球场等项目供地,以及违规发证等问题。

三是审查征地拆迁安置情况。

向征地拆迁部门或者征地拆迁前期工作责任主体(储备中心、开发园区、城建投、交投等单位)取得征地拆迁资金账务核算资料和地块的拆迁档案资料。

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主要抽查征地拆迁安置款物和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是否是否按标准执行,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或者拖欠的问题。

检查是否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是否按要求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市政府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是否按规定就上述情况专门作出说明。

四是审查实施征收土地情况。

取得国土部门提供的征地审批台帐、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案卷、征地拆迁档案等相关资料,检查征地程序是符合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是否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有无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项目,是否分期征地,有无先征待用。

征收土地公告程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土地前期开发是否引入市场机制、是否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

五是延伸调查部分土地使用项目,重点关注用地单位违规自行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用地条件进行土地开发,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非法占地,以及违规转让,特别是违规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问题;

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是否征收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是否收回。

六是审查储备土地情况。

取得征收储备计划和有关储备台帐,检查计划与实际执行情况。

⑴检查当地职能部门(国土、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是否按规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国土部门是否按照土地储备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实施土地储备是否超计划;

⑵检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其储备程序、开发利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⑶检查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抵押贷款项目有无合法的土地使用证;

⑷检查举借的贷款规模,是否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有无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⑸检查土地储备是否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每年年度终了,是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

⑹检查储备资金是否挤占挪用。

七是审查园区土地管理情况。

了解各类开发园区(产业聚集区)的设立情况,取得设立各类园区的的批复性文件,对照征地、出让等台帐及其他有关统计报表或资料,检查有无擅自设立开发园区,或者扩大园区面积;

检查开发园区组织土地征迁、收储与出让情况、国土出让收入与支出安排的管理体制,是否存在弱化、肢解甚至取代国土部门行政管理的职能的问题。

八是审查耕地占补、复垦情况。

取得征地和供地卷宗资料,占毁耕地的应核对相应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事务相关的各类财务、工程、台帐、统计资料。

审查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贯彻落实“占多少,垦多少”的平衡原则,查证落实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与实际开垦的耕地是否在数量与质量上保持动态平衡,是否占而未补或占优补劣,对毁损耕地是否进行复垦。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是否按规定足额交纳耕地开垦费。

九是审查土地供应情况。

查阅土地出让案卷资料,审查土地供应程序、方式是否合规。

⑴检查供应土地的范围,土地供应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限制性产业或行业是否出让供用土地,是否投向“两高一资”行业或者向别墅、高尔夫球场供应土地;

是否存在超出用地控制标准供应土地的问题。

⑵检查宗地供应前规划情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是否明确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

附图是否标明宗地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⑶检查供地方式的合法性,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是否符合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是否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⑷检查供地过程的规范性,土地出让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出让底价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经过集体决策;

宗地的出让价格是否低于最低价标准或是否低于向社会公示的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否每3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签订出让合同的行为及缴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欠缴土地出让收入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问题。

十是审查土地使用情况。

查阅土地出让卷宗资料,查阅有关执法案卷资料,延伸部分土地使用项目,以房地产项目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供地后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况;

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是否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供地后是否存在改变建设要求、规避土地有偿使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情况,有无经济适用房用地改变为商品房用地的行为。

延伸发改、建设等部门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对照国土部门的土地供应情况,延伸调查是否存在“以租代征”或其他违法用地的情况。

此外,还应检查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是否征收闲置费、闲置土地两年以上的土地是否收回等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土地征用情况。

一是将分解下达市本级(含城区)、县(市)的年初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中调整计划、单独选址项目的审批单,作为计划指标,与实际办理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以及征收土地面积,进行对比,检查是否按照计划或审批单实施土地征收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是否存在未批先征的情况。

二是向发改委等部门取得上级与本级审批立项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名称、地址、立项、开工时间等资料,与国土部门提供用地项目的土地征用审批单的时间对比,查找相关线索,是否存在未批先征(用)的问题。

三是对征地项目抽查核实应缴本级的开垦费和应缴上级的新增费、开垦费是否按标准足额征缴。

四是抽查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是否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有无化整为零。

《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湖南省土地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5]11号)。

耕地占补平衡和复垦情况。

取得征地审批台帐、耕保台帐、征地批单、耕保档案、项目任务书及验收材料等资料。

通过对比征地批单、征地审批台帐、耕保台帐,确认耕地征用面积和耕地占补项目的完整性,是否贯彻落实“占多少,垦多少”的平衡原则,是否占而未补;

审查耕保台帐、耕保档案、项目任务书及验收材料,审查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是否低于原有耕地质量,是否占优补劣;

因用地而毁损耕地是否进行复垦;

通过现场查踏,审查是否位置不当或者效益不高。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3号)、《湖南省土地开发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国土资发〔2007〕207号)、《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8号)、《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7号)。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情况。

向征地拆迁部门或者征地拆迁前期工作责任主体(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园区、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取得征地拆迁资金账务核算资料和地块的拆迁档案资料,主要抽查征地拆迁安置款物的发放,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或者拖欠的问题,有无降低标准进行拆迁补偿,有无用地单位直接支付拆迁安置补偿和企业改制安置支出等现象。

检查征地拆迁的各个环节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土地前期开发是否引入市场机制、是否通过政府采购及以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以及各地制定实施的各类规章制度、《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0]43号)及各地制定的符合国家与省级法规规定的标准、《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

储备土地情况。

取得土地征收储备计划和有关储备台帐,检查计划与实际执行情况。

一是检查当地职能部门(国土、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是否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政府批准,国土部门是否按照土地储备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实施土地储备是否超计划;

二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土地储备程序、开发利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是检查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是否为担保贷款,抵押贷款项目有无合法的土地使用证;

四是举借的贷款规模,是否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有无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五是检查土地储备是否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

六是检查储备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

七是计算储备土地供应占全年土地供应的比率。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财会[2008]10号)、《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湖南省政府令224号)。

审计事项5:

开发园区土地管理情况。

检查开发园区(融资平台公司)组织土地征迁、收储与出让情况、国土出让收入与支出安排的管理体制,是否存在弱化、肢解、取代国土部门行政管理的职能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

审计事项6:

土地供应情况。

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是检查供应土地的范围,土地供应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禁止性、限制性产业或行业是否出让供用土地,是否投向“两高一资”行业或者向别墅、高尔夫球场供应土地;

二是分析宗地供应结构,检查两年度邵阳市城区按照供地政策、规定程序和用地标准供应的土地总量、用途及结构;

计算土地储备出让占全年土地出让的比例和2010、2011年度供地率。

三是审查供地方式的合法性,检查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是否符合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是否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四是审核供地过程的规范性,检查土地出让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签订出让合同的行为及缴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欠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下,违规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问题。

《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及其说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关于分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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