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713847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9.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docx

《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docx

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学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时间+空间+侵犯客体(人身)从时间上看,包括:

(1)学生合理的到校时间与合理的离校时间的中间时间;

(2)教师要求学生提前到达学校或延迟离开学校的时间;

(3)教师要求学生补课的时间;

(4)课间休息时间;

(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上时间;

(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比赛、演出、参观、旅游、军训等活动的路上或活动期间的时间等。

从空间上看,包括:

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具、用品、设备、设施等。

从侵犯的客体上看,专指生命健康权,而非其他合法权利。

普遍存在的两个认识

–1、学生只要在学校里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脱不了责任的。

2、家长把学生送到了学校,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判定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年《侵权责任法》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教育部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办法》共分为:

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

 《办法》中的两个重要提法: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第7条第2款)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5条第2款)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8条) 在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四审通过《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共分为12章92条。

其中,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对学校在学生事故中的责任做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学校责任的规定: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浇逃⒐芾碇霸鸬模怀械T鹑巍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何理解学校事故中的学校责任

1、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是一种教育、管理职责2、以未成年学生的年龄为构成要件的过错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不取决于“是否在学校中”,而是取决于对损害事实的过错程度。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有过错就承担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有多大的过错就承担多大的责任

过错事由

事前预防情况

事后救治情况主要看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

没有过失:

想到;采取措施

学校管理是否适当只能依据“通常的”、“一般的”的标准,不能苛求学校。

英国判例法明确反对社会对学校的管理提出苛刻的要求,认为教师应该是“有理性的细心的父母”,但同时认为教师不应该是“过分谨慎的父母”区分年龄的过错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

•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学校举证

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原则——学生举证

在无行为能力人方面,加重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校两制二、当前学校事故的主要类型及其归责

(一)学校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

(二)学生之间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

(三)校外第三人在校内造成的学校事故

(四)因受害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事故

(一)学校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

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某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年级拔河友谊赛,因为系在拔河中间用来判断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决,学校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桓鲋本24毫米的铁螺母,以便使红布条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两个年级的比赛激烈时,拔河绳突然从中崩断,红布条上所系的螺母因惯性甩起,直接飞向叨昙墩驹诘谝晃坏难傲跄车耐凡浚鲜γ撬婕唇跄乘屯皆海跄潮徽锒衔囟瓤判月运鹕耍苌顺潭缺欢ㄎ瞬邪思丁

学校作为学生拔河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范,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对于绑在红布条上的铁螺母有可能伤人的情况,学校应当能够提前预见到,但学校因为疏忽,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铁螺母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学校是具有过错的,法院判决学校獬チ跄尘盟鹗14万元。

[案例]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

8岁的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好动是小学生的特点,其无法也不可能预见自己与他人嬉闹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学校由于疏忽了小学生的生理特点未能谨慎注意到其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体征相近,铁钩的高度正好与学生的眼睛同高度,具有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所以学校对吴某的伤残应当承担过错责任.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

消防制度与行为

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案例]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

要干什么?

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案例]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某镇某学校发生83人中毒事件。

经该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

经对该校饭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池及床恕⑾慈獾淖ㄓ贸兀痪弑秆7固眉凹宸固玫奶跫

[案例]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在这两起事件都是学校责任。

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是食堂采购必须实施定点采购和食品留样制度;

二是学校的食堂必须具备开办的条件,达到考核量化标准。

学校在承包食堂时,要严格挑选,严防社会不法人员混入员工队伍,造成一些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可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已先行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向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追偿权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案例] 某小学9岁的三年级学生曹某在三楼音乐教室上课时,因同学们在前一节刚上完体育课,身体在冒汗,音乐教师为了不影响上课,让同学们将教室内的窗户打开。

下课铃响后,正当同学们准备排队走出教室时,坐在前排的曹某突然转身跑到教室的后排去打另一位同学,推搡中曹某不慎从教室后排的窗窗户摔了下去。

经鉴定,曹某构成九级伤残。

曹某将学校诉至法院。

某小学在给学生上音乐课时,明知三楼的阶梯教室窗户上未安装护栏等安全设施,存在着不安全因素,仍将学生安排在该教室,且在上课期间又允许学生将教室内的窗户打开,从而直接造成原告曹某从该教室内的窗户中摔至楼下,形成事故。

原告在上课期间未能遵守学校纪律,擅自跑到教室后排虽有过错,但其毕竟是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该起事故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小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1998年4月6日早上7时许,湖州市某中学组织学生晨跑。

按该校规定,学生在跑步时不能穿皮鞋。

这天,鲁某穿着皮鞋在操场上参加晨跑,这时,与其不同班的吴某从

学生外出注意事项:

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选派教师、编组、休息及用膳、纪律及安全注意事项、医药及救护事项、通信联络及管理等)

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

外出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对少数顽皮学生特加注意)

•回校清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经济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