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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

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沉降的测量,强化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沉降宜作如下规定。

一、观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8-2006《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5、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6-200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二、观测用仪器

对各等级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优先采用精密水准仪DSZ05或DS05,具有测微装置的,最低使用DS1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铟钢标尺)。

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三级沉降观测,亦可使用普通水准仪,具有毫米刻划的水准尺,按中丝读数法观测。

仪器、标尺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标定,并有有效期内的标定证书。

工程项目测量前应对水准仪、水准标尺等测量仪器进行检验,工程项目测量中也应定期检验,检验后的测量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i角对用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0″,对用于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5″,对用于三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20″。

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α绝对值不得大于0.2″;

2、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米分划间隔真长与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应大于0.1mm,对区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0.5mm。

三、观测要求

1、基准点的布设

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并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的位置。

在建筑区内,基准点位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

观测时,应作稳定性检查,并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测定变形的参考点。

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

2、观测点的布设

沉降观测点高度不宜过高或过低。

测点宜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物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桩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3、观测标志

基准点标石可选岩层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等。

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

一般不宜少于15天。

沉降观测点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进行选择:

墙柱应采用螺栓式标志,设备基础采用盒式标志。

严禁使用钢筋头等简易标志。

4、观测周期及观测时间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

  (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连续观测。

四、沉降观测

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必须委托有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

⑴、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工程,测量精度不低于II级;⑵、跨度大于21米的工业厂房;⑶、地基复杂、建筑结构复杂或荷载不对称且活荷载变动较大的工程;⑷、其他需要有测量资质单位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

2、承担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主管部门的资质,测量人员应持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3、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开始前,观测单位应根据建筑地基、建筑物的特征及建筑物周边环境条件编制沉降观测施测方案;

4、沉降观测施测方案的内容至少应有:

1)工程及地质概况;

2)执行的《规范》、《规程》名称;

3)测量仪器型号及观测标志型式;

4)测量人员的姓名、职称及岗位证书号;

5)基准点、观测点布设平面图;

6)沉降观测的开始结束时间、沉降观测的等级、沉降观测的频率及沉降观测预案措施;

7)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

8)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提交;

9)其它应该说明的事项;

5、建筑物首次沉降观测应连续进行两次观测,并取两次观测结果的中数作为沉降观测的初始值;

6、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7、同一建筑物沉降观测应保证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固定;

8、沉降观测原始观测记录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凡涂改的数字或成果,均应注明原因和责任人签证。

沉降观测原始记录和沉降观测技术报告一同规档保管,以备核查。

五、沉降观测技术报告 

沉降观测技术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概况:

1)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名称,委托、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建筑数据(结构、层次、长、宽、高、面积等),开工、主体封顶、竣工日期;

2)沉降观测概况:

基准点、工作基点数量及编号,沉降观测点的数量及编号,埋设观测标志的型式,起始高程、起讫观测日期及观测总次数;

3)判别依据:

执行的《规范》、《规程》名称、代号,沉降观测等级;

4)使用的仪器设备:

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号,标定的有效期;

5)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及观测路线;

6)建筑物沉降情况:

平均沉降量,最大、最小沉降量,沉降差,最后一个沉降观测时间间隔内,最大、最小平均沉降量,平均沉降速率等。

2、沉降观测成果表(附件一);

3、沉降观测点、基准点平面布置图(附件二);

4、建筑物沉降曲线图;

5、沉降量—时间—沉降速度曲线图(视需要提供);

6、沉降量—时间—荷载曲线图(视需要提交);

7、结论和建议:

最后沉降速率与允许值比较,明确是否进入稳定状态。

沉降量、沉降差、建筑基础倾斜、建筑整体倾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建筑是否需要继续观测提出建议;

8、沉降观测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签证。

附件1

建筑物沉降观测成果表

观测日期

 

 

 

 

 

形象进度

 

 

 

 

 

点号

初次高程(m)

第二次高程(m)

本次下沉量(mm)

下沉速度(mm/d)

第三次高程(m)

本次  下沉量(mm)

累计  下沉量(mm)

下沉   速度(mm/d)

第四次高程(m)

本次  下沉量(mm)

累计  下沉量(mm)

下沉   速度(mm/d)

第五次高程(m)

本次  下沉量(mm)

累计  下沉量(mm)

下沉  速度(mm/d

 

 

 

 

 

 

 

 

 

 

 

 

 

 

 

 

 

 

 

 

 

 

 

 

 

 

 

 

 

 

 

 

 

 

 

 

 

 

 

 

 

 

 

 

 

 

 

 

 

 

 

 

 

 

 

 

 

 

 

 

 

 

 

 

 

 

 

 

 

 

 

 

 

 

 

 

 

 

 

 

 

 

 

 

平均值

 

 

 

 

 

 

 

 

 

 

 

 

观测间隔天数(d)

 

 

 

 

 

 

 

 

 

 

 

 

沉降速率

观测人

 

 

 

 

 

 

 

 

 

 

 

 

 

说明:

附件2

建设工程沉降观测点、基准点(专用水准点),平面布置图

说明:

1、应标明建筑物外轴框及设置沉降观测点的轴线号。

2、应标明相邻两个沉降观测点的距离。

3、应标明指针方向。

六、本规定未详事宜按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七、本规定至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淮建质监(2004)04号文]同时废止。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理想的路总是为有信心的人预备着。

2、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强的信念。

——罗曼·罗兰

3、人生就像爬坡,要一步一步来。

——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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