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1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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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小元乡小学是由南部县教育局举办的一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业务:

小学学历教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1112145****608Q,法定代表人:

杨*军,系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2、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706****2977,法定代表人:

吴*,注册资本:

肆仟万元整,住所:

汶川县水磨镇老街*号(郭爽房屋),主要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等,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系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

3、四川省南充科鑫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科鑫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30267****5330,法定代表人:

安*超,注册资本:

壹佰万元整,主要经营范围:

房屋、道路、桥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服务、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系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

(3)项目相关人员情况

1、杨*军

杨*军,男,46岁,身份证号码:

5129221973****1597。

住址:

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滨江路春江花园*区*号楼*单元*楼*号,系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法定代表人、校长、党支部书记、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

2、赵*

赵*,男,47岁,身份证号码:

5129221972****6333。

四川省南部县小元乡金柳街*号,系南部县小元乡小学会计、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本案的目击人。

3、吴*

吴*,男,28岁,身份证号码:

5130301990****0514。

四川省渠县渠北乡跃进村*组*号,系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余*圆

余*圆,男,31岁,身份证号码:

5108241987****8553。

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双山村*组*号,系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接受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2019.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相关调查处理。

5、侯*坤

侯*坤,男,43岁,身份证号码:

5107221975****2555。

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号,系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命的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川2510****6926。

6、杨*

杨*,男,28岁,身份证号码:

5101291991****251X。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马家寺二手市场,系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命的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管理证号:

川建安C(2016)****55。

7、李*富

李*富,男,46岁,身份证号码:

5129221972****1591。

四川省南部县石河镇金刚寺*组*号,系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的贴砖大工,本案的目击人。

8、刘*军

刘*军,男,43岁,身份证号码:

5129221975****161X。

四川省南部县石河镇金刚寺*组*号,系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的粉水工,本案的目击人。

9、安*超

安*超,男,50岁,身份证号码:

5129291969****3231。

南充市马市铺路320号城北公寓*栋*单元*,系四川省南充科鑫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0、张*平

张*平,男,46岁,身份证号码:

5102211973****5319。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水岸花都*期*栋*单元*号,系四川省南充科鑫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任命的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号:

51****96。

11、林*能

林*能,男,62岁,身份证号码:

5129211956****003X。

系川省南充科鑫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任命的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号:

[川]监工培(16)**05号。

12、罗*伟

罗*伟,男,65岁,身份证号码:

5129011954****2039。

系川省南充科鑫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任命的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的监理员,专业监理员证书号:

[川]监员培(16)*52号。

13、吴*

吴*,男,36岁,身份证号码:

3404031982****0411。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钟郢小区*-*-*,系四川省南充科鑫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临时聘用的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的监理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号:

[川]监工培(17)**23号。

14、徐*强

徐*强,男,41岁,身份证号码:

5113211978****6313。

四川省南部县伏虎镇东街*号,系南部县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伏虎村建环卫服务中心一般员工,负责指导小元乡、千秋乡的乡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

(4)死者情况

邓*洪,男,47岁,身份证号码:

5129221971****0011。

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石子岭村*组,系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佣为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做防水的工人,本案死者。

二、事故经过

2019年1月1日17时50分许,在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三楼斜屋面做防水工程的工人邓*洪在下班下楼时,手扶脚手架钢管,从三楼斜屋顶高处直接跳至下层脚手架平台。

当邓*洪落至下层脚手架平台时,铺设的木脚手板(又称跳板)突然断裂,致使邓*洪从三楼脚手架平台坠落,坠落过程中邓*洪躯体遭受二楼斜屋檐阻挡,并最终坠落至一楼地面。

邓*洪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3、应急救援及善后

事故发生后,小元乡小学及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辆及救护人员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并将伤者邓*洪转送至南部良骨医院进行抢救。

2019年1月1日19时许,邓*洪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调查小组积极部署,全面展开事故调查。

2019年1月6日,施工单位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洪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四、事故形成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提取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1)直接原因

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防水工人邓*洪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设置的安全通道下楼,而是采用在外脚手架攀爬、跳跃的方式下楼,最终导致踩断木脚手板后坠落,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小元乡小学作为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2017年11月开工建设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虽于2018年5月取得规划许可证,但至该事故发生时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小元乡小学违法建设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向监理单位报批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木脚手板代替《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求的竹笆片搭设外脚手架;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断裂的木脚手板厚度为4cm,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3.3.3木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Ⅱa级材质的规定。

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宜各设直径不小于4mm的镀锌钢丝箍两道”的要求,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材料,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四川省南充科鑫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明知该项目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未达到开工条件,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未下达《工程开工令》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监理单位未制止建设行为,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未按照其投标及报监情况落实项目监理人员,派往该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林*能、监理员罗*伟未到岗履行各自的监理职责,安排临聘人员承担监理业务工作。

4、伏虎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徐*强在对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时未对该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情况进行核实,导致违法建设行为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

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2019.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

1、死者邓*洪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擅自攀爬脚手架,违反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最终导致该起事故发生,故邓*洪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2019.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负直接责任。

2、建设单位南部县小元乡小学在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故南部县小元乡小学对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2019.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负管理责任,小元乡小学校长杨*军对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2019.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负领导责任。

3、施工单位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不符合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木脚手板代替施工设计要求的竹笆片搭设脚手架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以及《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3.3.3木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Ⅱa级材质的规定。

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宜各设直径不小于4mm的镀锌钢丝箍两道”的规定,故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2019.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

4、监理单位四川省南充科鑫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明知该项目未达到开工条件,但未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也未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该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林*能、监理员罗*伟长期脱岗,另行安排临聘人员承担监理业务工作;

故四川省南充科鑫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2019.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负管理责任。

5、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侯*坤长期脱岗,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的规定;

专职安全员杨*长期脱岗,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规定;

故侯*坤、杨*对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2019.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负管理责任。

6、伏虎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徐*强对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2019.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六、处理建议

1.死者邓*洪对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2019.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负直接责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2、小元乡小学在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小元乡小学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新建综合楼“2019.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四川省南充科鑫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制止施工单位违法建设行为,也未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派往该项目的监理人员长期脱岗,未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理职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的规定,建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四川省南充科鑫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及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5、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侯*坤长期脱岗,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建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侯*坤予以行政处罚。

6、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杨*长期脱岗,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杨*予以行政处罚。

7、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对南部县小元乡小学校长杨*军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8、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对伏虎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徐*强依法进行查处。

七、防范措施

南部县小元乡小学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做好施工现场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坚持日常安全检查,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排除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川省南充科鑫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加强监理人员管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向主管部门报告,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小元乡党委、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要按照“管行业就必须管安全”原则加强对全县学校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管,在系统内对事故进行反思,吸取事故教训并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职能职责规定,加强对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发现各类建筑施工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线索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南部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小组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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