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南宁市重新规范和界定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情况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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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投资(金融类除外)、国际无偿援助事务的管理。
市商务局
明确市商务局为牵头单位。
由市委办公厅对市委《关于印发<
开展“创新年’活动工作方案>
的通知》(南发[2007]10号)提出修改意见,按程序报批。
5
组织推广种桑养蚕先进技术。
市经济委员会
市农业局
市经济委员会现承担该项职责的人员1人连人带编划入市农业局。
6
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项目的申报。
7
《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工作。
南方电监局
广西办事处
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联系办理交接。
8
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酒类生产管理职能)
将市经济委员会原承担的“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职责修改为: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规划、布局的宏观调控和流通领域的综合协调工作”。
9
信息化项目审批。
市信息化工作
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分职能划入)
将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含招投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的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审批职责明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信息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下达。
信息化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核准。
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管理。
仍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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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
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重新修订前,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仍按现行管理体制履行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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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信息化发展的资金管理。
各负其责。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信息化技术应用项目的资金管理,市经济委员会负责信息化制造方面的资金管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信息化技术推广方面的资金管理。
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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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消费环节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农业、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壹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等文件明确的职责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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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河砂等矿产资源活动的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1、河道采砂活动审批收费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
2、河道采砂活动的其他审批工作,仍按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规定执行。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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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城市排水、河道水污染的管理。
市水利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管理局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建设委员会
市环境保护局
市园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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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
于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或出台新的政策之前,暂维持现状不变,即:
市水利局承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壹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职责,市建委承担“监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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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江网箱养鱼的管理。
1、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即: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邕江网箱养殖涉及养殖品种结构调整、病害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市法制办公室牵头,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对《南宁市河道和堤防管理条例》、《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网箱养鱼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06]53号)提出修正意见,按程序报批。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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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料作物生产的管理
市农业局、市经济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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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各自履行职责。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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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项目方案评审
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市规划管理局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20
市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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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公示
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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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农民工培训鉴定,农民工意外、工伤、大病等保险问题,建设领域清欠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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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24
于城市规划区内采矿、取沙挖石、土方、填占水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许可
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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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26
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变动审核
市人事局
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文件明确后执行。
27
救灾救济粮食的管理职能
市粮食局
市粮食局、市民政局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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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港口、码头、渡口核定范围外停靠排水量超过150吨船舶的管理
市水利局、南宁海事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南宁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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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防洪古堤、古城墙的堤防管理
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青秀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文化局
青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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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码头港口的堤防管理
市水利局、市交通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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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污水处理职能
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32
市政工程开挖路面施工审批管理
仍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仍由市建设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3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35
指导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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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对外谈判和磋商业务
市财政局、市城市环境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按照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城市环境项目
利用世界银行
贷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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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
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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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运营资格前置条件
于国家未出台新的文件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仍按现行管理体制履行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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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的建国后至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时间的确认
由市人事局商市委组织部按程序对南组通[2003]129号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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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异动表》审核
由市人事局商市财政局拟制出新的《单位工资审核表》征求市编办意见后印发取代《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异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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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药储备管理和药品、器械的紧急调度
于自治区没有重新界定之前,仍按原来明确的职责由市经委负责此项工作。
42
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经济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43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市经济委员会按照南府发[2006]68号规定履行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44
糖料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
市经济委员会、市农业局分别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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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绸行业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按照南编[2007]46号文件承担“拟定茧丝绸于流通领域的规划,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协调行业发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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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排查工作
市信访局
同意将市信访局职责中“负责矛盾排查工作”修改为:
“负责信访情况排查、研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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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活动运营户的监督和管理
市体育局
市体育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履行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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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财务管理、房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物资管理、环境秩序管理、后勤服务规划、协调和监督等方面职责
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
服务中心(市机关
事务管理局)
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威宁公司、市直机关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四家班子办公厅、威宁公司、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市四家班子办公厅、威宁公司、市直机关
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