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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杆塔设计基本规定

  9杆塔结构

  9.1一般规定codefordesignof66kvorunderover-headelectricalpowertransmissionlinegb50061-97

  9.2构造要求

  10基础

  11杆塔定位、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

  12附属设施

  附录a弱电线路等级

  附录b架空电力线路环境污秽等级

  条文说明

  9.1一般规定

  1.0.1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3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发展规划,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

  艺和新结构。

  1.0.4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1.0.5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

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应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表2.0.3架空电力线路与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注:

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3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与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4应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不良地质地区、原始森林区以及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

  5不宜跨越房屋。

  2.0.4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5m。

35kV和66kV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林区主要树种的生长高度。

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

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m或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11.0.11的规定,在不影响线路施工运行情况下,可不砍伐通道。

2.0.5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绿化灌木林时,不宜砍伐通道。

  2.0.6耐张段的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35kV和66kV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5km;

  210kV及以下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km。

  3.0.1架空电力线路设计的气温应根据当地10-20年气象记录中的统计值确定。

最高气温宜采用+40℃。

  在最高气温工况、最低气温工况和年平均气温工况下,应按无风、无冰计算。

  3.0.2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采用的年平均气温,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地区的年平均气温在3-17℃之间时,年平均气温应取与此数邻近的5的倍数值;

  2当地区的年平均气温小于3℃或大于17℃时,应将年平均气温减少3-5℃后,取与此数邻近的5的倍数值。

  3.0.3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采用的导线或地线的覆冰厚度,在调查的基础上可取5mm、10mm、15mm或20mm。

冰的密度应按0.9g/cm3计;

覆冰时的气温应采用-5℃。

覆冰时的风速宜采用10m/s。

  3.0.4安装工况的风速应采用10m/s,且无冰,气温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最低气温为-40℃的地区,应采用-15℃;

  2最低气温为-20℃的地区,应采用-10℃;

  3最低气温为-10℃的地区,应采用-5℃;

  4最低气温为-5℃及以上的地区,应采用0℃。

  3.0.5雷电过电压工况的气温可采用15℃,风速可采用10m/s;

检验导线与地线之间的距离时,风速应采用0m/s,且无冰。

  3.0.6内过电压工况的气温可采用年平均气温,风速可采用最大设计风速的50%,但不宜低于15m/s,且无冰。

  3.0.7在最大风速工况下应按无冰计算,气温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最低气温为-10℃及以下的地区,应采用-5℃;

  2最低气温为-5℃及以上的地区,应采用+10℃。

  3.0.8带电作业工况的风速可采用10m/s,气温可采用15℃,且无冰。

  3.0.9长期荷载工况的风速应采用5m/s,气温应采用年平均气温,且无冰。

  篇二:

gb50061-9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66kvorunderover-head

  electricalpowertransmissionline

  gb50061-97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年6月1日

表2.0.3架空电力线路与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2.0.5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绿化灌木林时,不宜砍伐通道。

3.0.2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采用的年平均气温,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3.0.3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采用的导线或地线的覆冰厚度,在调查的基础上可取

  5mm、10mm、15mm或20mm。

1最低气温为-40℃的地区,应采用-15℃;

3.0.10最大设计风速应采用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离地10m高,统计所得的15年一遇10min平均最大风速;

当无可靠资料时,最大设计风速不应低于25m/s。

山区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

当无可靠资料时,最大设计风速可按附近平地风速增加10%,且不应低于25m/s。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市区或森林等地区,如两侧屏蔽物的平均高度大于杆塔高度的2/3,其最大设计风速宜比当地最大设计风速减小20%。

  4.1.1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可采用钢芯铝绞线或铝绞线。

地线可采用镀锌钢绞线。

  4.1.2市区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遇下列情况可采用绝缘铝绞线:

1线路走廊狭窄,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地段;

  2高层建筑邻近地段;

  3繁华街道或人口密集地区;

  4游览区和绿化区;

  5空气严重污秽地段;

  6建筑施工现场。

  4.1.3导线的型号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设计、计划任务书和工程的技术条件综合确定。

  4.1.4地线的型号应根据防雷设计和工程技术条件的要求确定。

  4.2.1导线的张力弧垂计算,在各种气象条件下应采用最大使用张力和平均运行张力作为控制条件。

地线的张力弧重计算可采用最大使用张力、平均运行张力和导线与地线间的距离作为控制条件。

平均运行张力为年平均气温工况的导线或地线的张力。

  4.2.2导线与地线在档距中央的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4.2.3导线或地线的最大使用张力,不应大于绞线瞬时破坏张力的40%。

  4.2.4导线或地线的平均运行张力上限及防震措施,应符合表4.2.4的要求。

表4.2.4导线或地线平均运行张力上限及防震措施

  4.2.5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或地线的初伸长率应通过试验确定,导线或地线的初伸长对弧垂的影响,可采用降温法补偿。

当无试验资料时,初伸长率和降低的温度可采用表4.2.5所列数值。

截面铝钢比小的钢芯铝绞线应采用表中的下限数值;

截面铝钢比大的钢芯铝绞线应采用表中的上限数值。

  4.2.6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初伸长对弧垂的影响,可采用减少弧垂法补偿。

弧垂减小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绞线或绝缘铝绞线采用20%;

  2钢芯铝绞线采用12%。

  4.3.1绝缘子和金具的机械强度应按下式验算

  :

  4.3.2绝缘子和金具的安装设计可采用安全系数设计法。

绝缘子及金具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绝缘子及金具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

  篇三: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文档

  通知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公告,以下9个规范于20xx年实施,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技术质量部

  20xx.5.1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的公告

  第492号

  现批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61-20xx,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6.0.9、6.0.10、6.0.13、7.0.7、8.1.3、8.1.9、9.0.1、11.0.2、11.0.12、12.0.6、12.0.7、12.0.8、12.0.9、12.0.10、12.0.11、12.0.12、12.0.13、12.0.14、12.0.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第490号

  现批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45-20xx,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4、5.0.5、5.0.7、6.0.3、7.0.2、7.0.9、7.0.10、7.0.17、7.0.19、13.0.1、13.0.2、13.0.4、13.0.5、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化铝厂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第491号

  现批准《氧化铝厂工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30-20xx,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6(9)、3.0.20、

  9.2.3、9.3.12、10.1.7、10.2.14、12.1.16、13.1.14、17.1.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的公告

  第489号

  现批准《冷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2-20xx,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8、4.1.9、4.2.2、4.2.3、4.2.1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0250061-97)

  4.2.12、4.2.17、4.5.4、5.2.1、5.3.1、5.3.2、6.2.7、7.3.8、8.1.2、

  8.2.3、8.2.9、8.3.6、9.0.1

(1)、9.0.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xx同时废止。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的公告第461号

  现批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132-20xx,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原《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xx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

  修订的公告

  第559号

  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1999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刊登。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第523号

  现批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34-20xx,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0.3、4.0.4、4.0.5、4.0.9、6.0.2、6.0.3、6.0.5、6.0.6、6.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xx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的公告

  第552号

  现批准《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09-20xx,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1.8、4.4.3、5.1.4、5.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第554号

  现批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40-20xx,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3.0.8、4.0.1、6.4.4、10.1.11、11.3.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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