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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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四是编制我市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

五是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全面到位,节约与保护资源意识进一步增强;

六是矿山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逐步建设绿色生态矿山;

七是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建立依法、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凡是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行为均为无证勘查;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行为均按无证采矿论处。

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环境资源、公安、安全监管、工商、林业、水务、海洋、电力、供水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行为进行调查,一经发现,要严厉打击,立即取缔,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坑,恢复地貌植被”,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

(二)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组织专业的测绘部门对现已采矿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对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并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人取得勘查权后,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不按勘查设计施工的,市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要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公安部门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 

严历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市政府组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

核查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

核查矿山企业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情形;

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转移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相关发证机关要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四) 

坚决关闭影响生态旅游环境的采矿点。

坚决取缔田独镇田独村矿井附近三个采石场、抱坡村四个采石场,崖城镇南山村一个采石场;

对国家禁用粘土生产实心砖的师部农场内五家砖场、东西线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连接线视野范围的砖场要坚决取缔。

(五)严厉查处收购运输加工非法矿产品行为。

市政府组织工商、国土环境资源、水务、公安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运输加工矿产品的行为进行综合清理整顿。

对非法采出的粘土、砂、石建筑材料以及零星偷采的锆钛砂矿,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为其提供经营、运输、保管等条件。

对收购非法矿产品,工商部门不能发放营业执照。

(六) 

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市国土环境资源、发展与改革、安全监管、工商、公安、林业、水务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的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和支持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 

严格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产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

凡未完成年度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单位或个人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八) 

加大对重点河流采砂整顿。

藤桥河、宁远河无采矿许可证采砂现象较严重,市政府组织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公安局以及涉及到的镇人民政府派员进行联合整顿。

四、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

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对矿产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

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坚决纠正。

要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切实做到采矿权出让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二) 

编制矿产规划,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

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快市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规划的开采区聚集,从影响我市生态旅游的开采区撤出。

对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影响生态旅游环境的矿山要坚决关闭,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取缔实心砖,安全生产部门认定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关闭。

切实扭转我市采矿企业小、布局不合理局面。

(三)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矿权市场,大力推进矿权市场化进程。

加快推进矿权一级市场建设步伐,促进二级市场有序、合法操作。

在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下,新设立的矿山和现有的矿山采矿许可有效期满后,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权。

制定和完善矿权市场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同时,要加强采矿权转让管理,对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人要进行全面调查,凡存在违法行为、未进入矿权市场、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一律不得进行转让审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环境资源、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矿山环境恢复经济政策,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新建和正在生产的矿山要实行植被恢复规划设计和矿山开采设计、植被恢复施工和矿山开采的“两同时”制度。

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规划设计方案,需报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废弃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加快治理和恢复进程。

将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作为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列入。

(五) 

强化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

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资质义务的、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报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资质证书,设计或方案不能科学指导生产的,对其设计或方案不予受理,报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

建立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联动机制、动态巡查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监管经费保障机制。

明确各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特别要建立镇政府及村委会基层监管责任制度,增强基层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充分发挥基层作为第一监控者和第一责任者的作用。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强化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执行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制度。

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2005年12月15日)

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统一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氛围,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全面展开奠定坚实的基础。

2、落实经费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时间两年,需市有关部门大力协同才能顺利完成。

前期调查、整顿和规范矿产秩序联合工作各项办公费用、拆除矿山前期准备费用、车辆用油等开支费用,每年按4万元人民币计,两年共计8万元人民币。

强制取缔砖窑11个(师部农场内的6个砖窑、工业区内2个、建材厂3个)、采石场8个(田独镇7个、崖城镇1个),平均取缔一个开采点按5万元人民币计,取缔采矿点需人民币95万元。

编制三亚市矿产规划经费:

前期收集属于有偿提供的资料,取缔粘土生产实心砖和需保留继续生产实心砖的砖场研究论证、从影响生态旅游区迁出采石场和规划开采区的专题论证、开采金属矿产的专题论证、开采矿产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论证等工作需经费6万元人民币。

聘请专家指导和编制矿产规划需经费5万元,矿产规划编制协调论证以及评审验收需经费2万元,矿产规划图件数字化管理及矿产规划报告印刷需经费5万元。

完成矿产规划编制共需经费为18万元人民币。

不可预见费用需5万元人民币。

以上三项共需人民币126万人民币,此经费应由市财政拨付给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专款专用。

第二阶段:

治乱阶段(2005年12月16日-2006年1月31日)

组织市有关部门及镇政府,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进行全面排查;

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村委会的领导参与办矿和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初见成效。

第三阶段:

治散阶段(2006年2月1日-2006年12月31)

市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及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整顿的内容及重点,进行自查自纠;

重点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及调查摸底发现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06年2月底完成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坚决拆除影响我市生态旅游环境的采矿点;

2006年3月强制拆除田独镇田独村的三个采石场和崖城镇南山村的一个采石场;

2006年4月强制拆除位于师部农场及工业区的8个生产实心砖的砖窑;

2006年5月强制拆除市建材厂的3个砖窑和抱坡岭的4个采石场。

第四阶段:

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2007年9月底)

在前阶段集中整顿的基础上,理顺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完善新立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阶段:

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

2007年8月底前,各镇人民政府要对本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进行自查和总结,并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办公室,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各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抄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同时,认真做好迎接省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

是党中央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是解决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旅游市的重要保障。

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

提高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探矿和依法采矿意识,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或经媒体披露的案件要从快核实、认真查处,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法律意识,推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期间,设举报电话为:

88266640 

88272639。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各部门的责任,确保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时间长、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涉及到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的,要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成立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动的协调工作,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从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对被破坏的土地、植被和环境进行恢复;

对拒不改正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或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上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对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组织专家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工商部门不得给无证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营业执照,要依法没收其用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工具和设备;

对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不得批准无证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要组织警力追捕,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挠查处案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城市监察大队负责对各采矿点的具体拆除实施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不得给无证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林业部门不得给无证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也不得批准其林地占用;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沿海防护林等特种用途林内伐林采矿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采矿,恢复原状,补种树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部门不得为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供电,对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或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要及时停止供电。

供水部门不得为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供水,对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或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要及时停止供水。

对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没有颁发采矿许可证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水务部门吊销其采砂准采证。

对海域内和滩涂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行为,海洋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海域,要加强海域巡查,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海域非法勘查、开采情况,并依法对未经批准占用海域采矿、造成海域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要加大对本辖区矿产开采、勘查的巡查力度,坚决取缔以承包土地的名义进行非法采矿的土地承包合同。

落实责任,力求实效。

各镇人民政府要把整顿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

市各有关部门必须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严防推诿扯皮,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强化督查,不得走过场。

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察执法力度,要逐矿逐项核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

对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半年内镇政府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镇政府领导的责任。

立足长远,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

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做到标本兼治;

牢固树立矿产资源规划意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制约机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指标;

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改革;

要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矿权人综合勘查、开发,综合利用、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等工作,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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