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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政策文件文档格式.docx

  制度的通知(长棚改〔2006〕1号)?

50

  11.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

  改造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06〕7号)?

53

  12.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63

  13.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

  招商办法(吉市棚改〔2006〕1号)?

73

  14.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程序?

75

  15.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76

  16.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的通知(通市政发〔2006〕2号)?

86

  17.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

  规定的通知(通棚改发〔2006〕2号)?

99

  18.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的

  实施办法(通地税发〔2006〕1号)?

103

  19.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

  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6〕3号)?

108

  20.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铁岭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实施方案的请示(铁政〔2005〕15号)?

115

  21.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铁岭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

  指挥部的通知(铁政办〔2005〕29号)?

121

  22.铁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23

  23.铁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5年棚户区

  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铁政办〔2005〕29号)?

128

  23.铁岭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介绍?

137

  骆德春同志在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

  工作交流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6年3月30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意见召开的,开得很成功,各个地区交流了经验和做法,省直有关部门谈了意见,福义同志就有关政策问题做了解释,特别是刚才柳青同志的讲话,既是代表我们棚改办,也是代表省政府的一个发言,所以这次会议的主要精神请大家回去之后,按照柳青同志讲的意见去贯彻落实。

  前几天,我们又派了9个督查组到9个市州,海军省长专题听了福义同志关于到9个市州督查的汇总情况的汇报。

前一段的工作概括起来是两句话。

一是党委和政府重视。

书记、市州长挂帅出征,亲自抓。

督查时,我去了长春市,长春市儒林书记动员,祝业精市长参加研究,王学战一线指挥,其他各市州的领导同志也都高度重视这件事。

二是各地行动起来。

尽管行动的程序不一样,但都动起来了。

特别是长春市,我认为做得比较好,刚才柳青同志都讲了。

下一步的工作,按照柳青同志刚才所讲的,我再重复四点意见。

  第一点意见是领导要到位。

我个人理解有三个标志。

第一个标志是领导的认识要到位。

尽管是老声长谈,这个认识我个人认为起码有五句话。

一是改善群居条件;

二是改变城市面貌;

三是拉动经济发展;

四是构建和谐社会;

五是改变政府形象。

所以说,棚户区改造是一个大手笔,是一个大举措。

第二个标志是领导的决心要到位。

通过9个督查组的情况汇总,发现我们领导的决心大小不一样,尤其是9个市州。

所以,我说要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要”的心理以及无所作为的思想,要敢想敢做,我觉得除了几个地方的步伐较大之外,更多的地方是从实际出发,但有很多的困难。

去年,我省的国企改革攻坚战说明了什么问题?

国企改革攻坚战一开始,我们统计有816户企业,但是到总结的时候,有多少呢?

除了工业企业之外,包括其他领域企业,达到了2300多户。

就是说起步的时候,各个地方都感到很困难,搞不下去,最后到总结时却不是816户,而是2300多户,后来说是2600户。

所以,我想我们领导同志要有敢于决战的气魄和勇气。

第三个标志是领导的步伐要稳。

我赞成柳青同志刚才谈的,现在我们三年的计划是1500万,省委、省政府确定今年拿下750万。

我觉得这个气魄就不小了,那叫三年的1/2。

那么有的地区提出要大踏步前进,刚才松原提出要干300万,但是,办事需量力而行,这个步子要是迈大了,闪腰岔气了,第二步就走不出去了。

所以,我的想法就是柳青同志谈的,原则上还是按计划执行,假如说棚户区改造今年汇总时,正是我们泼了750万,干了7500万,那是我们有能

  耐。

但是从目前看,我觉得口号不是越大越好,决心大也不能先拍胸脯、后拍大腿。

我们一定要量力而行,这是我的第一点意见。

  第二点意见是政策要到位。

要把握两点。

一是政策要切合实际。

要解决一个拆得起、住得起、背得动的问题。

房子拆了,能不能住得起,现在铁岭的问题将来有一个能不能住得起的问题,那么,还有一个是背得动的问题,就是住进去了,个人住起了,这个免了,那个免了,都改造完了之后,开发商能不能背得动,政府能不能背得动。

你背不动,本来100里路,背到20里路把他撂下,那80里路谁来背。

政策的制定一定要周全,既要顾及当前,又要着眼未来。

二是政策要落到底。

我们省直有关部门做到了。

我想这是省委、省政府的第二个大的行动。

去年的亮点是国企改革,今年是棚户区改造。

现在看,我们省直有关部门是积极的,想法也是好的,但是说归说、做归做,我们各部门一定要把政策落到位,一般情况下不要说“不”。

另外,各地怎么办呢?

各地也不是无法作为。

各地出了规定动作以外,可搞自选动作。

我看长春市有很多自选动作,在省里的政策的基础上,又有了一些新的突破。

没有突破,棚户区改造搞不了;

按部就班,棚户区改造搞不了。

所以说,政策研究问题各地回去之后要好好研究。

  第三点意见是资金要到位。

一是招商引一块。

长春市的条件好,其它各地比不了。

长春市的招商做得好,其它地区要从实际出发,能搞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

二是土地筹一块。

省土地部门给长春市大力支持,土地存储搞得好。

三是政策要一块。

该减免的就要减免,我看刚才国土厅的同志讲得很好,那就是“吃”了“吐”。

“吃”了“吐”,我们不犯毛病,尽管手续麻烦一点,但是将来不犯说法,否则将来追查起来,我们犯病。

这边我拿过来,那边我退回去,费点儿事,将来有利于长远。

再就是银行贷一块。

明天上午,我们就要召开有关部门的协调会,研究开行贷款的问题。

东方不亮西方亮,无论如何也要解决银行贷款的问题。

除了长春市,其他8个市州如果不靠上边给钱,靠自己那点能力,别说300万,给你30万试试。

我看了通化搞得情况分析,我认为搞得非常好,我签了,请棚改办的同志阅。

它是前一阶段的工作,尤其是情况的分析搞得非常透。

从省里来说,就是资金的问题。

如何通过我们的工作加大银行的工作力度,能够把这块资金尽早的拨下去。

王珉省长在棚改办的文件上有一大段批示。

王省长的习惯是划圈,写年月日,很少写批示,而且批示这么长,说明对这件事非常重视。

要解决贷款的问题,不然我们工作起来难度很大,政府了解你们的情况,谁兜里有多钱,咱们都看得明白。

能干多大事,咱们也清楚。

所以,我主张量力而行,要按照计划去做,750万一定要干,一定要量力而行。

  最后一点意见是措施要到位。

我想长春市的经验一定要推广,就是“绿色通行证”。

我那天看了为之一振,把各个区找来讨论一下,行就行,不行就不行。

不行,差什么;

如果行,就把手续办了。

我看比“一站式办公”都强。

而且王珉省长在棚改办的文件上批示“长春市的经验值得推广”。

各地都要推广,长春能干,你们为什么不能干,都是吉林省的天、吉林省的地、吉林省的事,这件事不是研究的事,而是各市州都得按长春的做法去做。

  我感觉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

比如说长春的八里堡,小房子挺好的,有上下水,街路都是通开的,简单投一点钱就行。

改善人居环境不一定都要高楼大厦,北京还保留一部分古建筑呢。

比如四平市,我赞成柳青同志的提法,我在那工作

  过,前几年已经改造过一批。

有的地方可以通过改善的办法,也可以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问题。

棚户区改造不是搞高楼大厦林立,我这回出国去印度,印度这几年发展挺快的,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很少看到五层以上的楼,多数是一层、一层半的楼。

所以说,资金的问题是有钢使在刀刃上。

咋做?

整差尺子是你的问题。

银行贷款的问题也是这样。

工作做得好,资金就能到位。

国家对煤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的问题,我们没干过辽宁,黑龙江和吉林是一个色的,国家都定了给辽宁补助70%,咱们的文件没整齐。

所以,第一批辽宁就上去了,我们就没上去。

9个市州要做好开行贷款的前期准备工作,我们把省财政请来,准备以省财政的名义担保。

棚户区改造资金协调难度相当大,省政府王珉省长特别重视,如果这项资金不到位,还要想别的办法,把棚户区改造搞好。

  这次拜托各位了,一定要把各自的工作做好,需要省里研究解决的问题,我们认真去做。

  我就说这些了。

  *篇二: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

  减免政策

  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

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

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具体优惠政策

  1.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免收本地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实行5项政策。

一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如果增值率不超过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是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是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五是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的法定税率是3%-5%,可以减按1%征收契税。

经济适用房是指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如果面积超过90平方米,契税减半征(1.5%-2.5%)。

  3.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如下:

(跟2类似)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4.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中央补助投资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有效

  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改造户数为依据进行安排,用于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⑴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

  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⑶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

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拆迁面积×

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30%+(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

∑(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拆迁户数×

70%〕×

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其中:

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面积;

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户数。

上述有关计划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中央对地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补助主要是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而不是具体针对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居民。

  5、其他。

1)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2)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

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4)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

  可减免的前期费用

  可减免的税收

  一月到交付)地方教育发展费(2010年以前按1.5%征收,11年开始按2%征收)。

省市地方规定的可减免项目;

中央用于对直接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助投资。

  *篇三:

棚改政策

  《棚户区改造文件汇编》摘录

  一、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1.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国发[2013]25号)、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库(场)(国发[2015]37号)。

  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

国发[2013]25号

  三、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

  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加、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措资金。

  1.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

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各地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国发[2013]25号、甘政发[2013]95号

  2.加大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分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3.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甘政发[2015]50号

  4.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

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

推行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

国办发[2014]36号

  5.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

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与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

甘政发[2015]50号。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

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

  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7.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可享受市场准入、产业扶持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甘政发

  [2015]74号

  8..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

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对发行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国发[2013]25号、甘政发[2013]95号);

鼓励各市州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2015]50号

  9.加快企业改造资金投入。

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10.各市州政府要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11.对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市县,农发行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大贷款力度;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农发行要给予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利率可执行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

贷款期限(含宽限期)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25年。

贷款方式采用抵押、保证或质押担保方式,也可通过组合优化担保方案把控实质风险。

建保[2015]137号。

  13.农发行棚改贷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化补偿安置,以及棚户区的征地、房屋征收、道路官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在项目运作中,借款人在政府批准或授权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委托代建、工程总承包(EPC)、建设-移交(BT)和建设-运营-移交(BOT)、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

采用以上融资模式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项目实施阶段,征地拆迁等需要政府的组织和引导。

甘调控组办[2015]1号(附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信贷支持甘肃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14.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甘肃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四、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授权公司自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

其中,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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