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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津贴、现场作业津贴、地区津贴、海龄补贴、安全风险补贴。

1.岗位津贴。

境外项目部员工岗位津贴划分为9个岗级,按照项目类别设置为4类岗位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1;

前线基地员工岗位津贴按项目部对应岗位津贴标准的120%执行;

基层作业队员工岗位津贴划分为9个岗级,具体标准见附表2。

境外项目类别划分,实行动态管理。

具体划分标准参见境外项目分类有关规定。

2.现场作业津贴。

公司根据境外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的工作条件与艰苦程度,分岗位确定现场作业津贴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表2。

现场作业津贴仅适用于赴施工作业现场工作的员工,按员工实际现场作业天数计发。

各项目部、前线基地员工,各驻外办事机构、外经外贸项目以及生产与工程技术服务项目中的非现场作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享受现场作业津贴。

3.地区津贴。

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根据境外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生活环境等因素划分地区类别和地区津贴标准,相应设立7个类别标准,具体见附表3。

对在境外一线生产基地以及部分自然条件恶劣、无后勤保障依托的境外项目工作人员,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集团公司规定的比例内适当上浮地区津贴标准。

4.海龄补贴。

外派员工自赴境外连续工作或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次月起,执行每月200元的海龄补贴。

执行海龄补贴后,员工在境外连续工作或累计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海龄补贴标准提高200元。

具体见附表4。

员工回国工作后,海龄补贴停止执行。

外派员工执行海龄补贴前,由员工本人填写《境外工作人员海龄确认表》(见附表6),所在项目部审核后上报公司人事处,批准确认后方可执行。

外派员工的海龄按月累计计算。

外派员工在中石油系统其他单位的海外工作时间,需出具曾经工作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人事处核实确认,方可累计计算;

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累计计算。

员工单次赴境外项目工作时间不足3个月、员工赴境外出差、学习、培训、调研、慰问、以及员工在中石油以外企业的海外工作时间均不予累计计算。

5.安全风险补贴。

外派员工从集团公司发布的海外各国社会安全风险等级的之日起享受安全风险补贴,并按员工在高风险区的实际工作生活天数计发。

安全风险补贴标准按照高风险程度不同分别设置,其中:

红色警报区域为150元/日,橙色警报区域为100元/日,其他区域不执行安全风险补贴。

安全风险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境外国家或地区安全风险解除的次日、以及外派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离开高风险区域的次日,安全风险补贴停止执行。

(三)业绩奖

业绩奖按境外项目性质、经营效益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结果计发。

年度业绩奖金发放总额由各单位以外派员工岗位津贴总额为基数,对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按60%比例计提;

超额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奖金计提比例可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岗位津贴总额的150%;

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奖金计提比例可扣减,但最低不低于岗位津贴总额的30%。

具体业绩奖考核办法,公司另文制定。

第七条协议工资制是对特殊岗位、特定人员实行的工资制度。

各单位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或易替代岗位上的外派员工,实行结构相对单一的协议工资制,但需公司人事处审核批复后方能执行。

协议工资指导标准见附表5。

第三章工资支付

第八条外派员工实行月薪制。

外派员工在派遣出国或结束工作归国等离开驻在国的,当月工资一律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其中奖金与项目效益挂钩,根据项目经营考核和境外员工岗位业绩考核结果实行预兑现和年底总兑现。

其中,在境外合资、合作公司工作的外派员工工资,一般由合资、合作公司直接向境外项目划拨,然后由境外项目按公司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

第九条境外项目不实行加班工资制度,但在境外工作期间,常驻项目工作员工在中国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3天)内仍需坚持生产的,可按本人岗位津贴日标准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条外派员工按规定回国休假(包括倒班轮休),岗位(技)工资和海龄补贴全额支付,岗位津贴按标准的50%计发,其它津贴补贴全部停发;

经单位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期限的,只支付岗位(技)工资和海龄补贴,其它各项津贴补贴全部停发;

未经单位批准私自超过规定休假期限的,停发所有工资项目。

第十一条外派员工因公临时回国(含回国后赴第三国临时出差),岗位(技)工资和海龄补贴全额支付,地区津贴、现场作业津贴和安全风险补贴全部停发。

从归国入境次日起,回国时间累计不超过20天的(不含入境前路程时间),岗位津贴按标准全额计发;

回国时间累计超过20天的,自第21天起,岗位津贴按日标准的50%计发;

回国时间累计超过60天的,自第61天起,停止执行境外薪酬制度,按实际工作岗位执行公司国内基本工资制度。

第十二条在境外项目待(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一)由于甲方原因以及无法防止的自然或社会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待(停)工的,待(停)工期间在16天(含16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的,员工的岗位(技)工资、海龄补贴、地区津贴和安全风险补贴全额支付,现场作业津贴停发,岗位津贴按标准的50%计发;

超过30天以上停发岗位津贴。

(二)由于我方原因造成待(停)工的,待(停)工期间在16天(含16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的,员工的岗位(技)工资、海龄补贴、地区津贴和安全风险补贴全额支付,现场作业津贴停发,岗位津贴按标准的25%计发;

(三)在待(停)工期间,如果根据工作安排,员工需回国待命的,岗位(技)工资和海龄补贴全额支付,其他津贴补贴全部停发。

(四)在境外项目待(停)工期间,对组织安排在基层作业队留守看管维护的员工,在留守看管维护期间薪酬标准统一暂按司钻岗位确定。

第十三条外派员工因私回国期间停发境外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外派员工在境外工作当月不满一个整月的,各项薪酬按日计发,日标准按月标准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第十五条外派员工自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薪酬福利待遇之日起,除岗位(技)工资和两级专家津贴外,国内其它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全部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境外项目部中方员工的岗位设置、编制定员以及职务聘任按公司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境外项目部将项目经理或临时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项目部机关人员薪酬发放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公司人事处审批,公司人事处在收到薪酬发放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回复项目部,项目部应在收到审批回复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薪酬发放。

第十八条境外项目基层作业队中方员工的薪酬,经项目经理或临时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于每月5日前交作业队所属二级单位审批,所属二级单位在收到薪酬发放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回复项目部,同时报公司人事处备案。

项目部应在收到审批回复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薪酬发放。

第四章休假

第十九条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对赴境外连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派员工,按照下列规定定期休假。

(一)境外项目部及前线基地工作员工,原则上每连续工作满三个月回国休假一次,每次休假时间为30天(含路程)。

(二)对实行四班两倒、12小时连续作业(含24小时值班)的基层作业队员工,原则上每连续工作满两个月,回国休假一次,休假时间为60天(含路程)。

甲方合同关于休假有另行规定的或境外作业国当地情况特殊的,报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三)对其它基层作业队伍员工,原则上连续工作满三个月回国休假一次,每次休假时间为30天(含路程)。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并鼓励员工按时休假。

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休假的,应尽可能安排补休。

对一个年度内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员工,项目可支付120元人民币/日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配偶子女探亲。

具备条件的项目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在海外项目累计工作满3年的项目正副经理,在报公司人事处批复后,可试行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下,下同)探亲制度。

对其配偶和子女每年可以到海外项目部探亲一次,时间1个月。

探亲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二条外派员工的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和个人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仍按国内原所在单位的属地政策执行。

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属地政策确定,个人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用和个人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由公司人事处按照属地政策规定的缴费标准定期通知项目部,所在项目部负责按月代扣代缴,并向原所在单位清算汇总代扣代缴金额。

第二十三条为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由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统一为外派员工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商业保险。

第二十四条外派员工患病、负伤或死亡的,凡在境外建立有关保险的,按当地有关保险规定执行;

凡未在境外建立保险的,按国内的相关保险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外派员工住房补贴仍按国内原所在单位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立食堂伙食补贴。

已建有食堂的项目,应根据岗位定员及补贴标准定期向食堂核拨伙食补贴费用。

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人民币。

该项费用只能用于职工的伙食补助,集中使用,不得变相分给个人。

对个别确无食堂的项目,经报公司人事处批准,可给予一定的伙食补助。

其中:

项目部及前线基地人员83元人民币/天,施工作业队人员116元人民币/天。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境外项目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不得自行提高标准、增设项目、提高比例及扩大执行范围

第二十八条各项目及驻外机构应严格划分与管理外派员工的公私费用开支。

除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提供或支付相关费用外,其他各类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人工成本水平、构成及人工成本效益指标的对比分析,全面加强人工成本管理,采取得力措施,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增长。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及时统计外派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作好数据资料的汇总与分析,定期报送《境外项目中方员工薪酬福利情况表》(见附表7)、《境外项目外雇员工薪酬福利情况表》(见附表8)。

第三十一条公司定期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项审计。

对违反规定多提、多发或不考虑经济效益随意支付薪酬的,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标准为税前应发标准,员工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国和驻在国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由其所在境外项目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薪酬福利标准均以人民币计算。

各单位应按人民币或按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基准价折算为美元计发。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辽河石油勘探局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实施细则》(油劳发〔2019〕27号)和长城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赴境外工作员工薪酬管理办法》(长钻字[2019]133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

1.境外项目部工作员工岗位津贴标准

2.境外基层作业队工作员工岗位津贴、现场作业

津贴标准

3.境外地区类别划分及地区津贴标准

4.境外工作人员海龄补贴标准

5.境外项目部协议工资制指导标准

6.境外工作人员海龄确认表

7.境外项目中方员工薪酬福利情况表

8.境外项目外雇员工薪酬福利情况表

9-1.赴境外工作员工薪酬发放及审批表

9-2.赴境外项目部、前线基地工作员工薪酬发放

明细表

9-3.赴境外基层作业队工作员工薪酬发放明细表

附表1

境外项目部工作员工岗位津贴标准

单位:

人民币、元/月

岗级

一类项目部

二类项目部

三类项目部

四类项目部

适用岗位

19000

18500

18000

17500

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18100

16600

15400

14100

项目经理岗

13900

12700

11400

项目副经理岗

13100

11700

10400

9200

部门经理岗

11500

9600

8600

部门副经理岗

7700

高级主管(高级专业技术岗)

6800

主管(中级专业技术岗)

6200

主办(初级专业技术岗)

4000

厨师等操作服务人员

附表2

境外基层作业队工作员工岗位津贴、现场作业津贴标准

人民币

岗位津贴(元/月)

现场作业津贴(元/日)

钻/修井队

物探队

钻井液队

空钻队

顶驱队

测井队

录井队

固井队

其他队伍

备注

110

平台经理

队长

 

境外基层队其他队伍各岗位工作员工的具体执行岗级,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公司人事处批复后执行

10200

100

带班队长、HSE监督

副队长

带班队长

HSE监督

9500

95

司钻、工程师、

机械师、电气师

地球物理师

钻井液现场

工程师

技师

顶驱现场

测井工程师、解释工程师、仪器工程师

地质工程师、仪器工程师

固井工程师

技术负责

9000

90

副司钻、营房经理

采集分队长

质量监督

钻井监督

班(组)长

7500

75

井架工、翻译、

随队医生、材料员

仪修技师、

司钻、医生

关键生产操作岗位

7000

70

吊车司机

抓管车司机

生产班长、爆炸技师、翻译、营地经理

主要生产操作岗位

6500

65

钻井工、SCR发电工、电焊工

仪器操作工、修理工、成本材料核算员

仪器操作工

仪修工

仪器操作工、仪修工

固井工、修理工、化验工

辅助生产操作岗位

6000

60

机房人员、发电工、值班司机

查线工、爆炸工、测量工值班司机、电工

绞车工

后勤保障岗位

5500

55

厨师等

备注:

对按1-4级别管理的钻井液现场工程师、顶驱现场工程师,经公司人事处认定批复后,每提高一级,岗位津贴增加200元人民币。

附表3

境外地区类别划分及地区津贴标准

单位:

类别

标准

执行范围(国家、地区)

一类

新加坡、德国、瑞典、瑞士、英国、挪威、荷兰、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

二类

660

蒙古、朝鲜、土耳其、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阿根廷、巴西、约旦、黎巴嫩、南非、突尼斯、委内瑞拉、古巴

三类

910

阿曼、阿联酋、沙特、巴林、卡塔尔、科威特、以色列、叙利亚、埃及、巴基斯坦、印度、秘鲁

四类

1240

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白俄罗斯、乌克兰、伊朗、利比亚、阿尔及利亚

五类

1570

越南、老挝、缅甸、孟加拉、也门、巴布亚新几内亚、喀麦隆、伊拉克

六类

1900

墨西哥、加蓬、尼日利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安哥拉、埃塞俄比亚、赤道几内亚、哥斯达黎加、加纳、科特迪瓦、肯尼亚

七类

2320

苏丹、毛里塔尼亚、乍得、尼日尔、玻利维亚、索马里、中非、刚果

说明: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补贴标准按一类地区执行。

2.对此表未明确的新进驻地区,其类别划分由集团公司另行确定。

附表4

境外工作人员海龄补贴标准

累计海外工作年限

累计海外工作月数

海龄补贴标准

1

1-12

2

13-24

3

25-36

200

4

37-48

400

5

49-60

600

6

61-72

800

7

73-84

1000

8

85-96

1200

9

97-108

1400

10

109-120

1600

11

121-132

1800

12

133-144

2000

13

145-156

2200

14

157-168

2400

15

169-180

2600

16

181-192

2800

17

193-204

3000

18

205-216

3200

19

217-228

3400

20

229-240

3600

注:

附表5

境外项目部协议工资制指导标准

适用范围

上限

下限

高层次管理人才

专业技术人才

高技能人才

易替代岗位

注:

协议工资制是对特殊岗位、特定人员实行的结构相对单一的工资制度,具体执行时需报公司人事处审批后执行。

附表6

境外工作人员海龄确认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参加工作时间

现学历

现岗位

岗位职级

岗位职级聘任时间

技能鉴定工种

技能鉴定等级

用工类型

海外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海外工作单位

护照号码

累计工作月数

证明人

合计

--

所属单位意见

单位领导:

年月日

公司人事处意见

经审核,截止年月,该同志海龄为月。

审核人:

此表需本人填写,一式两份上报公司人事处审批后存入档案。

涂改无效。

附表7

境外项目中方员工薪酬福利情况表(月报)

(**年1至**月)

填报单位:

项目性质(独资.合资.办事处):

单位:

人民币、元/年

序号

所属

单位

队伍

编号

中方员工平均人数

全年平均工资收入

保险与福利

岗位(技)

工资

境外津贴

奖金

加班

协议

两级专家津贴

其他

未正常休假

伙食补贴

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购买商业保险费用

劳动保护费用

教育培训费用

家属补助

子女教育补助

岗位津贴

地区津贴

现场津贴

海龄补贴

安全风险补贴

人次

补偿金额

划拨食堂金额

直接支付个人的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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