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世界知名大型金融机构机器设备抵押评估操作规范实施细则干货11页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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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修改记录
日期
页码
修改内容
版本号
修订人
实施日期
2010-12-17
P3
1、对预评估时间进行了调整
V2.0
P4
2、主要对抵押登记查档职责进行调整
3、明确了额度支用后的监管部门
P6
4、增加对搬移、安装成本高的设备的规定
2011-2-16
5、文件格式改版
1.目的:
为确保公司对机器设备担保品的合法权益,规范机器设备抵押担保品在作价、抵押登记等方面的操作,同时明确资产评价部与机器设备有关的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
2.范围:
本细则适用资产评价部对机器设备抵押评估操作。
3.术语:
X类设备为活跃度高、变现能力较强的设备,为我们办理业务过程中的优选对象;
二手市场活跃度较高、变现能力次强的归为Y类;
所有不能归属于X类和Y类的,并为完备的资产、硬件设备、技术稳定、价格可确定的设备归为Z类。
4.职责:
本细则主要涉及资产评价部对抵押设备评估范围和价值的确定、对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和管理、抵押设备的登记有关规定等。
5.工作程序:
5.1机器设备评价工作流程
5.1.1设备抵押工作流程(抵押机器设备工作流程图详见6.7)
根据相关部门(销售、授信服务)的通知和收集到的资料,分别下列情况:
a)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抵押设备(包括X、Y、Z类设备等),在审批部正式受理后,由授信服务按评价部公布的评估公司清单选择评估公司,通知评估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评估公司去客户现场,了解情况及补充收集相关资料,由评估公司一般在4天内,出具由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预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样见6.8),资产评价部在1天内进行审核,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疑问同评估公司及时沟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授信服务部,授信服务部连同其他资料交审批部审核,并经合作银行通过后通知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b)对六个月以内新购入的全新X类设备可由资产评价部或结合外请专家自评,根据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核查其价值,在相关资料库中(二手市场、报价手册、网上、电话询问等)查询、分析核实,以确定重置成本,根据经济使用年限及现场技术状况判断成新率,确定设备评估价值,一般在1天内出具预评估结果,在银行审批通过后,由授信服务部通知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交授信服务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c)授信服务部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同时,负责对工商登记系统的查档,如果发现抵押人有相同或类似型号的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应取得抵押登记书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公司风险部门可依据相应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查询复印资料,决定是否取消本次业务。
d)公司以设备类担保品的采购价或公平市价两者较低者为基础,设定其最高抵押率。
对六个月以内新购入的设备,设备的采购价必须经过资产评价部负责人的核实,避免高估设备价值。
设备采购价,对于进口设备而言为CIF价格,对于国内设备而言为出厂价。
如果设备的CIF价格比其FOB价格高出25%,那么这部分额外的成本需得到公司风险管理总部负责人的批准。
公司风险管理总部负责人将评估此类额外成本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该类设备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
应采取与上述相同的方针来处理国内税收(如有)比如增值税,该税收应根据其对二级市场的影响程度计入采购价格,同时要符合当地市场惯例。
与设备运行有直接关系的配件(如一种专门的送料装置使得注塑机可以自动连续地送料),可以视为设备的一部分。
此时,该配件的价格也应计入设备采购价,并按照贷款/租赁协议条款进行分期偿付。
设备的安装调试费不计入设备采购价,对安装费的融资应视为净风险,且分期偿付期限应低于12个月。
e)所有的商用车辆及设备,不论新旧,必须在额度支用前进行检验和评估,授信额度支用后应由风险部门定期检验。
5.1.2设备抵押评估应收集的资料:
(详见6.9)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抵押设备的清单(表样见6.10)。
抵押设备的购置发票、付款凭证、通用运输设备的行驶执照及行驶里程记录、维修保养情况、重要设备运行状况(包括利用率及维护保养状况)和大修理及技术改造情况的历史记录和详细说明、重大工程项目及设备的安装、购置的合同或协议、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有效安全检查证书复印件,抵押资产的工作状态照片及抵押资产铭牌照片,进口设备另需提供报关单、商检报告等资料。
抵押设备的清单经客户填写后,由业务部核对并通过授信服务部提交评估公司。
涉及到资产评价部评估的X类设备评估资料的收集,可由业务部收集后直接交给资产评价部。
如果评估公司或评价部认为需要,可以由业务部人员陪同去现场取得相关资料。
5.1.3设备的现场查核和权属确认
依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在动产抵押进行审批后,由授信服务部通过系统邮件通知保后管理部,委派有关人员在业务人员的陪同下到设备所在现场进行查核,对待抵押设备是否存在债务、出租、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作出判定,并对客户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购货合同、付款凭证等权属资料与实物进行核对,以完成现场查核和权属确认工作。
5.2抵押设备评估范围的确定
按照目前工商部门办理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的要求,并不强制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但建议尽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为保证工作效率、节约工作成本、适当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外请评估公司对设备的价值进行评估是设备评估的主要形式。
在抵押设备简单、数量不多和价格易查询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自评、协商的方式,由资产评价部或结合外请专家对设备进行评估(结合外请设备专家工作程序及设备自评标准见6.11、6.12)。
5.2.1对设备抵押品的要求:
a)抵押设备应优先选择公司已选定的行业、新购置的、标准、通用、易变现、在一定时间内不易被淘汰等设备。
包括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等。
XXX担保授信政策根据设备二手市场的活跃度和可变现能力将其分为X类、Y类、Z类等;
具体分类见6.13《设备分类表》。
这些分类是根据过去市场调研、各方专家咨询暂定出,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公司业务的开展,这些分类亦会随之变化。
同时,因为各个地区工业发展情况的不同,不同地区的分类亦会随之变化,例如,在江苏地区列为X类和Y类的印刷设备,在河北地区二手市场的活跃度及可变现能力都较低,因此不宜列为X类和Y类。
除上述分类外,根据市场调查和企业实际现状,生产线型的设备和安装费用占设备比重超15%以上(如化工设备)不宜单独作为抵押品。
这类设备对地域、场地、场所以及对机器操作人员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搬移、安装成本高,二手设备购买人群单一,从资产处置的角度来看适合依附房地产进行综合抵押。
并要求评估公司在报告中单独披露。
b)公司须为第一抵押权人。
c)产权明确,抵押物存在已有出租、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下,不得接受。
d)抵押的机器设备必须是客户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设备,直接用于生产过程。
e)对于进口设备:
1)进口免税设备:
根据相关法规,进口免税设备自进口之日五年内,为海关监管期,监管期内,设备不能进行正常交易所,故公司不接受五年内(含五年)进口免税设备作为反担保措施,只接受进口五年以上进口免税设备。
客户以进口五年以上免税设备为反担保措施,需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特定减免税设备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
●特定减免税设备对外付汇凭证(复印件);
●进口设备商检证明。
2)进口非免税设备:
公司接受客户以进口非免税设备为反担保措施;
需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设备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
●海关完税证明;
f)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可抵押的设备不接受。
5.2.2确定抵押机器设备评估范围:
a)公司对6个月以内的X类新设备可以凭购置发票、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等,经资产评价部门或结合外请专家对价值核实确认,XXX担保与企业双方认可后办理抵押登记;
b)6个月以上或6个月以内需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评估报告书的新购入的X类设备,外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c)Y类及Z类机器设备,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5.3资产评价部门职责(设备部分)
5.3.1对客户用于抵押的新购入X类设备(6个月以内)价值的评估认定。
5.3.2督促外部评估公司按时完成预评估报告、正式评估报告、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5.3.3复核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并出具专业审核意见。
在公司开业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外部评估公司评估报告逐笔审核,以后经批示后,将对评估报告进行抽查,定期(每年或每半年)对评估公司的考核结果,列出下期评估公司的优选名单提供给授信服务部、业务部、审批部、政策规划部等部门(评估报告的审核见《评估报告的审核办法》)。
5.3.4及时补充完善关于设备及商用车辆抵押的相关规定;
根据设备二手市场的活跃度和可变现能力,对设备进行分类,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作参考;
了解设备二手市场动态和市场交易动态,关注宏观政策变化,分析押品市场的可能走势,不断完善设备分类和设备抵押流程。
5.4资产评价部门设备评估操作要求
资产评价部门除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机器设备评估准则》《报告准则》及资产评估有关操作规范等相关要求。
5.5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和管理:
XXX担保对评估公司的管理采用动态管理,目前国内评估机构3000家左右(不包括专营房地产估价机构),其中大型评估机构(有证券资格)100余家。
资产评价部已制定评估公司的选拔办法,详见《评估公司评选及管理办法》,并根据公司要求定期对评估公司进行重新筛选。
日常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进行检查复核,业务开始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对每份评估报告都进行审核,必要时随评估公司到客户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综合评估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经批示后,资产评价部将对评估公司的报告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并定期公布结果,将优选的评估公司名单以邮件形式发布给授信服务部、业务部、审批部等部门。
5.6抵押设备登记的相关规定
5.6.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a)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b)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c)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6.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a)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b)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c)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d)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e)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6.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6.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
a)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b)《机动车登记证书》;
c)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5.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a)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b)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5.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5.6.7设备抵押登记机关
a)依据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设备的抵押登记机关为各地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这里的各级区县级工商局均为公司注册地工商局。
b)在国家、省、市级工商局注册的公司的动产抵押登记工商局是指营业执照中标明的公司住所所在区、县级工商局。
c)各地具体执行有一定区别。
如在南京市范围内,除高淳县和溧水县外,设备的抵押登记均在公司注册地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的设备抵押登记不在县级工商局办理,均被授权给县属各地工商分局(工商所)办理。
在无锡地区的设备抵押登记机关均为各地区、县级工商局办理。
d)按照《担保法》及《物权法》,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应为车辆的发证部门——车管所,但各个地方车管所对有关法律和办法的执行不统一,有些地区并未出台具体车辆抵押登记操作办法,例如南京市车管所具体执行时只对放款人和抵押权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形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他暂不受理。
无锡车管所可以办理银行及准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拍卖公司、典当行等)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车辆抵押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见6.14)。
上述具体情况详见本部门发布、经首席风险官签批的各地区《新城市准入调查报告》。
5.6.8设备抵押登记手续办理
目前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的工作流程如下:
a)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抵押登记需提供材料清单见6.15);
b)审查材料;
c)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式样见6.16)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d)留存两份《动产抵押登记书》,一份存档,一份放入《动产抵押登记簿》中供社会查询。
工商局抵押登记仅作备案性登记,即对设备的具体明细不作详细记录(但可自行附明细存登记资料中),只将设备的总量和总值或大类、金额较大的设备名称登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亦不将设备的明细资料以计算机录入形式收录,但足以让本公司查出该客户对同类设备是否曾经抵押过,且公司在抵押登记时可登记押品的具体明细内容,保障我方抵押的优先权。
但由于设备的非唯一性和可移动性,工商局目前也未进行全国联网控制,我们无法完全在事先即查明该设备是否有在异地以其他公司名义办理抵押,也无法控制事后转移抽责的情况,鉴于此属欺诈行为,建议反欺诈部门对此加大工作力度。
5.7抵押设备的保险
设备的保险参见XXX担保其他部门关于押品保险的相关规定。
6.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6.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6.5《评估报告的审核办法》
6.6《评估公司评选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