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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市区】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就乙方演艺事业发展进行诚意磋商,并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同内容

1.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内,甲方为乙方在全世界的独家经纪公司,全面负责乙方演艺事业(定义见下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展演艺活动,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

2.独家经纪公司系指甲方能全部行使或使用乙方身份材料,并为唯一代表乙方对他人接洽或安排各种国内外演出,或涉及演艺、主持、直播、实体出版物、数字出版物、影视、戏剧、音乐事业合约或文件之唯一代表人。

3.演艺事业系指各种表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或非商业性的公开表演或演出,如电影、电视、戏剧、舞台剧、互联网平台直播、录影、广告、主持、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第二条合作期限及区域

2.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六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到期后甲方拥有优先与乙方签订全球范围演艺经纪约签约权。

2.2虽有2.1条规定,但如果本合同2.1条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时,甲方为乙方安排的部分演艺活动尚未完成的,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相应演艺活动完成之日(简称“顺延期”)。

2.3合作区域:

全世界。

第三条乙方承诺

在本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内,乙方向甲方承诺:

3.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未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做出任何承诺(不论是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如存在该种情形的,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

3.2乙方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与其接洽有关该等事宜,乙方必须及时告知甲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乙方接洽任何有关乙方演艺事项的事宜。

3.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者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3.4乙方应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并能以良好状态完成演出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身体或生命有危险或对商业人寿保险投保有影响的活动。

3.5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

3.6乙方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不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其子、母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3.7乙方确认甲方为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经纪公司,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全部演艺事项的决策权。

3.8乙方承诺,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的演艺活动。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甲方拥有安排、接洽和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艺事业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告知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工作。

4.1.2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4.1.3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根据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4.1.4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健身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在不影响到甲方工作安排下,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费用由乙方自理。

4.1.5向乙方提供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甲、乙双方具体商定。

4.1.6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4.1.7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4.1.8负责办理乙方委托的其它合理合法的事项。

4.2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乙方承诺并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都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文件,即乙方不得与其他公司、机构或者个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或与此相关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

乙方不参与任何损害甲方独家经纪利益的活动或任何演艺事项。

4.2.2不论有无报酬,在合同期及合同顺延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使用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从事任何其它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制作商品及其它事宜。

4.2.3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其演艺事业发展所需要的宣传活动,配合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4.2.4了解及遵守甲方属下演艺人员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甲方安排积极参加任何与乙方工作有关的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等。

4.2.5按照甲方安排,在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的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4.2.6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及其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以本合同首部所示信息为准),使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乙方及时联络并发出通告。

如乙方的上述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在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通知甲方,确保甲方在需要时能够与乙方及时取得联系。

4.2.7遵守甲方与其它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约和协议。

4.2.8接受甲方认为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如歌唱、舞蹈、形体、表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培训。

4.2.9乙方自备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工作事宜。

4.2.10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它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它工作。

4.2.11乙方应以敬业精神履行本合同,并维持良好声誉及配合甲方的要求与公司政策。

乙方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做出招致社会信用失落的活动或行为(如涉及毒品、酗酒、道德及或任何故意的过失、或任何其他犯罪行为、或任何言语行为或行动等)。

4.2.12负责办理甲方交办的其它合理事项。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

5.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比例分配演艺收入。

乙方应通过签署甲方提供的演艺收入确认单确认演艺收入分配的具体数额。

5.2甲方应当于每个自然月第10个工作日将乙方的上述收益支付给乙方。

5.3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税金。

甲方同意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乙方收取的薪酬均为税后收入。

5.4乙方保证并承诺不擅自或经第三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演艺收入。

若有任何第三者向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演艺收入,乙方承诺以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全部交予甲方。

5.5乙方进行任何演艺工作所应当收取的费用,均应由甲方代乙方收取。

第六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6.1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可将甲方在合同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

6.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让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知识产权

7.1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并有权授权他人)使用乙方之身份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乙方之肖像、照片、名字(包括本名、艺名及/或别名)、形象(包括任何表征及特征)、自传及其它与乙方相关之素材、名称)等用于各种商品、各项宣传品、印刷品或任何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电信平台或产品、网络、网站及网页或其他新媒体)。

7.2甲方永久性地唯一拥有一切乙方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演艺工作而产生的著作权及所有相关权利。

甲方有权进行任何方式之运用及转授权。

本条所定之权利不受本合同终止或到期影响而将继续有效。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8.1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除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

8.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条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条所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从事任何有违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事项(如有犯罪行为或嫖赌或吸食违禁药品等不当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对公众发表甲方负面言论或对甲方之声誉构成不利影响的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并经催告且无改正时。

8.3乙方涉入本合同外的法律纠纷(无论最终乙方是否依法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严重影响工作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8.4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区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8.5乙方违反约定,与其他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或其他与此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参加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的演艺活动的,乙方因此获得的全部收入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9.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按照上述第九条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百万元】。

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负责补足差额部分。

9.3除9.1条和9.2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多次(即三次或以上)违反本合同第三、四条的其他约定,或者违本合同第三、四条其他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或者违本合同第三、四条其他约定致使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安排的演艺或与之相关的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百万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得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负责补足差额部分。

9.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付款义务的,每延迟一天,应当按照迟延支付部分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5除另有约定外,甲方违反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9.6甲方迟延支付乙方应得的收益的,每迟延一天,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迟延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二。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由于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

按照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管辖

11.1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12.1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内容(不论其文件数据或口头、书面或其他呈现之形式,以下简称“商业秘密”)泄漏、告知、交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移转或提供任何第三人、或对外发表、或透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资料、档案或计划(财务及法律咨询除外)、或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商业秘密,倘若任何一方违反此项声明条款,而造成任一方损失则需赔偿对方由此引起之全部经济损失。

12.2本合同期间内双方之联络与通知,以书面寄至双方于本合同所示之地址为准,若一方地址变更时应立即以书面信函方式通知对方。

依本合同所为之通知,在信函向对方地址挂号付邮后之第三日视为送达。

甲方:

负责人:

通讯住址

通讯联系电话:

乙方:

现居地址:

户籍地址:

电话:

手机:

个人e-mail邮箱

12.3本合同为唯一全部关于甲乙双方于本合同涉及的事宜的协议、承诺,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合约或承诺关于同样或相近事宜,甲乙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合同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合约或承诺。

12.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

见证人:

(附件: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一演艺事业及分配比例

类别

演艺事业

甲方分配比例

乙方分配比例

唱片

将音乐做品的表演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并复制,发行该录音录像制品(如录制专辑,单曲,mv),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放映以及今后新出现的媒体途径行使录音录像制品权利

50%

演出

演唱:

表演音乐作品;

现场直播音乐作品的表演和公开传送音乐作品的现场表演;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音乐作品的现场表演,如演唱会,歌舞剧,网络直播等。

广告代言:

担任一切商品或服务的代言人

商业活动:

出席除广告代言的商业活动

表演:

除演唱,广告代言,商业活动的一切表演,如出演影视剧的角色,担任综艺节目的主持人等。

第1-2年:

60%

第3-5年:

第6年:

40%

衍生产品

开发

以个人单独形象或与其他主体的整体形象为内容的商业使用,如:

肖像动画,肖像贴纸,肖像玩偶等。

利用并有权管理乙方个人实名认证的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进行推广,宣传。

其他涉及乙方个人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许可

创作

创作如文字作品,词曲作品,美术作品等一切形式的作品及作品权利的许可,转让。

其他

其他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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