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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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文档格式.docx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审批表

受理

意见

受理人签字:

年月日

审查

核准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领照存单

企业名称

注册号

核准日期

打印人

营业执照编号

正本:

副本1:

副本2:

缴费数额

缴费收据号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签字

日期

发照人

备注

领照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归档情况

送档人

接档人

送档日期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原合伙企业名称

变更的企业名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新的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5*

6*

规范要求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5、第2项决议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第6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原主要经营场所

变更的主要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

代表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

公证文件

4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5、第2项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及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第3项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8、第6项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原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变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序号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6*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

规范要求:

6、第4项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

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8、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原经营范围

变更的经营范围

凭许可

经营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

事项征求意见单

       :

 

我局于年月日受理           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其经营范围涉及                   

                   ,请你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并于10日内书面函告我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关印章)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件

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7、第6项指合伙企业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8、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原合伙企业类型

变更的合伙企业类型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6

5、第2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原合伙人姓名(名称)

变更后合伙人姓名

(名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登记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5、第2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合伙人姓名

或名称

原住所

变更的住所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变更承担责任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第5项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规范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

8、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原承担责任方式

变更的承担责任方式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数额变更登记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变更认缴出资数额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4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

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7、第5项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伙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8、第6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单位:

万元

原认缴出资数额

变更的认缴出资数额

币种:

币种:

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认缴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所占比例

实缴

出资

方式

时间

余额交付期限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数额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文件

5、第2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

变更实缴出资数额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3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原实缴出资数额

变更的实缴出资数额

本期实缴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方式

来源

验资

机构

评估

机构

评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4*

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4项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7、第5项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原出资时间

变更的出资时间

原出资方式

变更的出资方式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变更登记

原合伙期限

变更的合伙期限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至年月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入伙变更登记

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

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资信证明

7*

财产转让协议

8*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

10

5、第2项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第5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

8、第6项仅适用于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第7项仅适用于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

10、第8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1、第9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新合伙人

名称或姓名

住所

民族

承担责

任方式

认缴出

资数额

所占

比例

实缴出资数额

国家(地区)

余额缴付期限

合伙人类型

证件类型及号码

证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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