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责任清单 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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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责任清单 docWord下载.docx

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负责市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工作。

监测分析工业日常运行,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和国内外工业形势,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

运行监测协调处

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承担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担市争创百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清理整顿“五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

负责提出全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和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

按照产业政策和规定权限负责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申报等工作。

提出全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规划发展处(审批服务处)

提出全市工业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及方向

承担全市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行业管理工作

原材料工业处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战略、规划

提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布局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意见

负责黄金开采证的申报工作

承担稀土行业管理职责

5

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负责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研究拟订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规章草案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结构调整优化;

拟订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拟订推进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创业辅导基地的规划、建设及机构和辅导队伍建设。

承担全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中小企业处

负责拟订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引导全市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配合省厅推广先进中小企业管理模式

拟订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承担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专业化生产及为大企业配套

配合市创业办推进全民创业工作,负责组织多种创业辅导培训,建立创业辅导队伍

对创业服务领域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指导、联系和协调

6

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实施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指导县(市、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

提出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推动建立中小企业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确定资金使用方向;

负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制度建设;

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引导各类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提出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实施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指导县(市、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

提出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融资担保处

参与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的培训等相关工作

指导企业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银保、银企合作,组织多种形式的企业融资

实施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支持

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7

贯彻国家政策和标准,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市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组织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政策和标准

组织实施国家工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有关国家和省、市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

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初审

科技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安排)材料初审

工业新产品开发指导计划项目初审

负责全市电子信息制造业经济运行统计、管理工作

信息综合处

研究拟订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

指导、编写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提出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承担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

8

承担全市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承担全市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责任

装备工业处

承担全市装备工业行业管理工作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装备工业发展战略、规划

提出装备工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布局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意见

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

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受理全市汽车及零部件项目(含内引外联项目)初审工作,建立汽车工业项目信息库

汽车办

提出我市汽车工业资产重组和要素整合方案并监督实施

根据国家汽车工业的相关政策、国内外汽车工业发展动态,提出我市汽车工业发展意见,为领导提出决策依据

负责全市汽车工业运行态势分析预测;

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汽车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基金使用建议和管理;

负责汽车工业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工作,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负责辖区内汽车工业资源的协作生产和合理布局

收集国内外汽车行业市场信息,负责行业信息的宣传报道。

负责提出新能源汽车行业准入市级初审意见,

制定全市新能源汽车和配套产品生产及设施建设布局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品支持政策;

9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研究提出支持全市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品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提出全市工业行业需市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负责全市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价

组织和指导工业节能装备(产品)制造、企业节能管理

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三废”资源的综合利用政策及项目管理

10

推进全市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推进全市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

负责民爆行业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国防工业处

指导军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1

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指导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指导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

协调开展“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促进信息消费

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

全面推进全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2

负责协调维护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承担跨部门、跨地区和重要时期的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指导和协调跨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

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参与拟订网络技术发展政策

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13

组织开展工业、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工业、信息化利用外资工作。

承担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技术引进有关事宜的综合协调工作

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处

指导和推动工业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信企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经济管理干部和职工培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以及区域间、企业间的协作、配套与联合

推动产学研联合,协调组织校企、银企、政企、产需对接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相关技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4

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配合国际禁止化学武器核查接待工作的组织协调

负责对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情况进行统计初报

15

管理原市属工业局所属12个事业单位和原工业经济促进局、中小企业局、信息产业局所属企事业单位。

负责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考核、队伍建设等工作

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企事业日常管理及资产的监督,确保集体企业资产不流失。

办公室

16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审

工信局

初审企业科技创新机构情况、项目技术水平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

财政局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管理,主要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及管理

初审企业科技创新机构、人员和项目技术水平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配合工信部门做好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行业规划、有关政策的拟订工作。

各单位“三定”方案

安监局

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存储、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

二、对属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乳制品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

四、葡萄酒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

五、浓缩果蔬汁(浆)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

六、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

七、印染行业规范条件

八、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一)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非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室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

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对属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辖内经省工信厅审核、批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1.合法经营情况

2.资金使用情况

3.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业务信息核实现

2.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

3.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4.约谈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

2.县级监管部门检查

3.市级监管部门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或撤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乳制品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

乳制品工业企业

对企业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拟建乳制品项目所需资本金的2倍,总资产不得低于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倍,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连续3年盈利;

省级或省级以上金融机构评定的贷款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以上;

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遵纪守法。

(二)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200吨及以上,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00吨及以上。

(三)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改(扩)建项目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

液态乳生产企业所用生鲜乳100%使用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配方粉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

(四)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公里以上。

(五)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应低于以下指标:

产品类别

标煤

吨/吨

度/吨

巴氏杀菌乳

0.10

60

5.5

灭菌乳

110

酸牛乳

0.20

90

10.0

乳粉

1.50

450

35.0

脱脂乳粉

1.80

800

70.0

炼乳

0.60

200

(六)新建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确。

项目建设须执行《乳制品厂设计规范》(QB6006)、《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及国家卫生、质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乳制品加工企业生产须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规定;

所采用工艺先进、适用,能够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配料、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七)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

(八)新建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

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求,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

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并实行核准制,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经核准的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须经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进行投产检查验收。

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

(二)已建加工项目(企业)

达到准入条件中关于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的要求,未达到的限期整改。

(三)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工信部门对已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督查。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对企业生产设备、有关工艺文件等进行实地检查。

市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辖区乳制品工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不符合的,提出整改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四)葡萄酒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

葡萄酒工业企业

对企业执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企业(项目)布局

1.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标准,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选址应符合《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12696),其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应建在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要求、无危及葡萄酒生产卫生安全的区域。

(二)企业(项目)规模

  1.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0千升。

2.新建葡萄酒原酒生产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千升。

以购入葡萄酒原酒(包括进口葡萄酒原酒)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00千升。

3.新建酒庄酒生产企业(项目)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

4.鼓励现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整合资源,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实现规模经济。

国家标准《葡萄酒》(GB15037)中规定的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不受上述条款准入规模限制。

(三)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应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且可控、稳定的原料保障能力,并能出具相关证明。

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

(四)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生产能力的50%。

其中,葡萄酒原酒及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

酒庄酒生产企业自有的酿酒葡萄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

(五)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

1.企业(项目)应具备与生产相配套的工艺、方法和相关操作规范,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合理,检验技术手段准确可靠。

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提高葡萄酒品质。

2.企业(项目)应严格执行《葡萄酒》(GB150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12696)、《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鼓励企业执行《葡萄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23543)。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

1.企业(项目)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原料处理、发酵、澄清、贮酒、冷处理、灌装等葡萄酒生产设备以及废水处理设施。

2.企业(项目)应配备满足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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