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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规党纪,以及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省级垂管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司局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等。

同时,《意见》还提出了8条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的监督权限。

派驻机构专门履行监督职责,有利于聚焦主业主责,体现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和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都明确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

这是中央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做出的重大改革。

近年来,浙江省纪委监察厅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改进派驻统管,创新方式方法、强化监督职能,深化交流协作、凝聚监督合力,理顺工作关系、规范指导协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等举措,使派驻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更加到位。

都将发生变化和调整,派驻机构管理和履行相关职责的制度规定亟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否则,派驻机构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就会遇到监督依据不充分、驻在部门不能很好支持和配合其开展工作等问题。

突出监督职能与创新监督方法。

监督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形式、规则和程序,否则就无法操作,只有通过制度法规把这些形式、规则和程序确定下来,不断丰富派驻机构监督的手段,监督才能发挥效力。

浙江省纪委通过出台派驻机构监督制度,将实践积累的“写廉报、建廉档、献廉策、上廉课、述廉职”等“五廉并举”的监督措施形成制度,为派驻机构提供了监督路径和制度保障。

同时,派驻机构要执行好日常监督工作报告制度,对驻在部门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执行好对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始终明确这是派驻机构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责,是上级纪委的一项制度安排,消除驻在部门“打小报告”的思想顾虑。

三是积极搭建交流协作“台子”。

派出机关应当积极创新管理方式,通过对派驻机构按照职能相近、行业关联等进行分组,建立日常性工作协作组和办案协作机制等形式,整合分散的工作力量,化解由于受体制机制影响造成的监督力量弱、办案经验不足等问题。

根据不同的任务需求,由派出机关统一调配人力资源安排部署工作,让派驻机构日常以“驻点”为主,遇重大工作任务随时可以“联片”,把“点”与“片”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机制优势。

要不断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其监督执纪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由于派驻机构分布在各个重要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各不相同。

因此,教育培训必须结合派驻机构的工作特点和需求,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派出机关还要为各派驻机构搭建日常相互学习和研讨的交流平台,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四是切实找准自身“位子”。

派驻机构必须时刻牢记“监督执纪”这个“主业”,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派驻意识。

既要代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驻在部门实施监督,又要充分尊重驻在部门的工作;既要督促驻在部门党组认真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又要为驻在部门党组当好参谋,形成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既相互尊重又互相支持的工作环境。

作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的专门监督机构,派驻机构在监督别人的时候也要主动接受别人的监督。

必须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要求人家不做的事自己坚决不做,要求人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防止出现高人一等、凌驾于驻在部门之上的现象。

五是选优配强派驻机构“班子”。

纪检组长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纪检组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要切实把政治觉悟高、组织协调能力强、热爱纪检监察事业的领导干部选拔到纪检组长的岗位上来。

不能把派驻机构当作安置性、照顾性的岗位,如果没有好的“领头雁”,纪检组的工作就难以很好开展。

同时要优化派驻干部队伍结构,通过各种渠道畅通派驻机构干部的使用和交流,切实解决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派驻机构干部“流不动、转不开、出不去”的问题,积极为派驻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激发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的工作热情。

(陈灿)

党内监督无盲区纪检派驻机构全覆盖 

近日,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将设立中央纪委派驻机构的消息,被各大媒体转载置顶,引起了广大读者对党内监督的好奇。

记者昨日从市纪委监察局获悉,去年以来我市深化纪律检查派驻机构改革,目前市级部门(单位)已经实现了纪检监察机构的“全覆盖”,确保党内监督无盲区。

派驻机构独立深入进行监督

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大家对纪委已经比较熟悉了,但对派驻机构,可能还比较陌生。

据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派驻机构是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延伸,比如,市一级纪检派驻机构就是由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的、驻在各市级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行使纪检监察职能。

这个解释,透露出了两个关键点:

1、市一级纪检派驻机构是由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的,在管理上从属于市纪委监察局,而不是任何一个驻在部门;2、市一级纪检派驻机构是驻在具体的市级部门(单位)开展工作的,并非在市纪委监察局办公。

也就是说,派驻机构可以独立、超脱、深入地进行监督。

“以前,派驻机构驻扎在部门、由部门管理,监督和被监督对象关系过于密切,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发现问题监督不了;后来,我们实行改革,设立了7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分片监督,党内监督独立性、中立性、超脱性增强,但又存在裁判员远离运动员的问题。

”该负责人说,2013年4月以来,我市按照“全面覆盖、一线监督、统管统用”的原则,深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点”派驻、“块”整合、“面”指导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执纪。

监督不留空白市级部门(单位)全覆盖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这些和广大市民政治、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都已经设置了市一级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

据悉,在深化改革中,遵循“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纪检监督”的原则,我市分类设置派驻机构,实现监督全覆盖。

所有党委部门设纪检组;设置双派驻机构,在53个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设置单派驻机构,在23个党委工作部门、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等单位派驻纪检组,在公安、金融办、国资委3个设党委的政府工作部门派驻监察室;在市直机关工委设立纪工委。

目前,全市共设置双派驻机构53个,单派驻机构26个,派驻纪工委1个,80个市级部门(单位)均有派驻(出)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通过此设置,监督力量直接延伸到了部门业务工作一线,纪检监察工作由“后台”走向“前台”;派驻工作深度融入驻在单位业务工作,也能够随时掌握权力行使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点,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效。

我市还制定了《派驻(出)机构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派驻纪检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只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派驻(出)机构主要履行监督、办案、协助、指导四项职责。

中立超脱由市纪委直接领导

派驻机构要深入市级部门(单位),才可能了解业务、发现问题,如何保证派驻机构的中立性、超脱性?

我市明确,市一级派驻机构直接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据悉,市编办核定了273个编制,作为市一级派驻机构的专项编制,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调配,市级部门(单位)专项使用。

这种中立、超脱还体现在干部的提名权上,所有派驻机构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均由市纪委把关:

所有派驻(出)机构市管干部由市纪委提名,会同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后,按市管干部任免程序报批;派驻机构其他干部全部由市纪委任免;市属高校、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须报经市纪委审批。

据介绍,严把进人关口,有利于把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过硬的干部选配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增强战斗力、保持纯洁性。

按照规定,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列席参加驻在部门的重要会议。

为加强对派驻机构纪检干部队伍的管理,市纪委监察局还制定了系列制度。

比如,实行干部选择交流,当派驻机构出现职位空缺时,可在驻在部门或委局机关和派驻机构的干部中推荐产生;建立巡查和约谈机制,定期对派驻机构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对派驻机构干部进行约谈,或了解沟通、或指导督促、或提醒警示……拿出各种有力举措,压实工作责任。

设置7个协作组形成工作合力

市纪委监察局建立了片区协作机制,出台《关于建立派驻(出)机构协作制度的意见》,按照“适当归类、整合力量”的原则,将80个派驻(出)机构分片设置7个协作组。

参加协作的范围还扩大到了市属重要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在内的市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各协作组组长均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协作组负责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指导、联合监督检查、协作办信办案、协作审理、考核评价和干部推荐选任、联合调研等7项工作职责。

“各派驻(出)机构,人数不一,力量不同。

”该负责人说,通过协同合作,可有效整合资源,集中力量进行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形成块状工作合力。

协作组内部也经常进行交流,加强人员培训。

从实际成效来看,通过强化办案指导、协作办案等制度,我市派驻(出)机构发现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的能力明显提高。

据了解,目前,全市18个区(市)县比照市一级纪检派驻机构设置方式,在其区域内设置了区(市)县一级纪检派驻机构,将纪检监察的力量一级级延伸到了最基层。

本报记者王眉灵

陈波: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2014-11-1010:

00:

35

主持人:

近期,市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实施意见》,那么,第一个问题我想请赵书记给我们谈谈,您对“两个实施意见”的认识和理解?

2014-11-1010:

00:

52

赵浩宇:

第一个方面,我认为这两个意见是“承于上”,我看这两个意见和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的“两个意见”在要求上是一脉相承的,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我认为是“固于制”,“固于制”具体是指作风建设需要用制度来管根本,这是第二个方面。

第三个叫做“行于下”,特别是在教育活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的时候,成都出台了这两个意见,为我们成都市,包括我们崇州,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遵循,指明了方面,为我们下一步干好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载体。

有这三个特点。

2014-11-1010:

01:

42

主持人:

谢谢赵书记从三个方面给我们谈了您的认识,下面这个问题我们要请问陈书记,您作为纪委的主要负责人,咱们崇州市的,那么从您的角度,您对实施意见有什么样的认识呢?

2014-11-1010:

01:

53

陈波:

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8个方面的工作机制,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这样就促使我们基层在加强作风建设方面有规可循;第二呢,这个实施意见理清了党委、纪委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了有职必履的工作合力;第三,解决了责任追究“软”和“难”的问题,形成了有责必问的刚性约束。

2014-11-1010:

02:

32

主持人:

最后,牟部长您来谈一下您作为组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实施意见的认识。

2014-11-1010:

02:

38

牟家忠:

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实施意见》,明确了四个“严明”、六个“决不允许”,为我们从严从实管理干部提供了基本遵循,划了“双实线”。

形成了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的闭环体系,这是“三严三实”在成都的具体化。

体现了党的制度建设改革内容,解决了“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四不唯取人”等老生常谈的问题,巩固了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展现了成都特色,形象地说就是:

既通“天线”,又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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