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简答题总结Word下载.docx
《招标师简答题总结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标师简答题总结Word下载.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做出了具体规定: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7.项目组织方式的种类、特点及适用范围?
(1)项目式组织:
是指自身拥有管理项目所必需的全部资源,项目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项目团队成员全职为一个项目工作。
在该组织中,上级对下级的管理是直线式的。
适用范围:
1)未设立专业职能部门;
2)实施的项目性质单一;
3)项目技术及管理比较简单。
优点:
关系单一,决策迅速,部门与人员责权明确。
缺点:
管理水平取决于个人水平,有时易造成人浮于事。
另外,相同的岗位重复设置,造成资源浪费。
(2)职能式组织:
是指按照专业划分、设定部门等。
在该组织中,上级对下级的管理是通过职能部门完成的。
1)已具有专业职能支持体系;
2)同一时期存在多个专业类似项目;
3)项目运行规律,变更少;
4)项目实施期较短。
职能机构往往是分工细化的产物,故专业水平较高。
整个机构内体系复杂,多头负责,较难在专业间协调。
(3)矩阵式组织。
主要是项目经理与职能经理的权限划分,又分为强矩阵式和弱矩阵式。
1)已设立专业性职能组织体系;
2)项目实施时间长,内部协调工作困难。
(4)强矩阵式组织:
项目经理具有较大的权限,发出指令性计划任务,职能部门提供咨询参考性建议。
1)项目规模大;
2)外部环境复杂,协调困难;
3)项目经理及团队能力强。
(5)弱矩阵式组织:
项目经理发出的是请求,职能部门提出的指导性建议,一般项目经理应采纳。
在矩阵式组织结构适用的范围中,与强矩阵式的情况相反。
8.各种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下的合同关系、特点?
(1)传统管理模式(DBB)的合同关系:
业主只进行一次施工招标并与一个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如有其它施工与供货单位参与项目,则它们均将由前述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并成为它的分包商。
该模式管理的技术基础是线性顺序法,它的缺陷是耗时较长。
该模式工作界面清晰。
FIDIC(红皮书、粉皮书)的工程管理基础也是这一模式。
(2)建造管理模式(CM)的合同关系:
与过去那种等招标用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才集合进行一次性招标的传统项目模式不同,建造管理模式将全部工程按专业分割为若干子项工程,并对有关子项工程采取依次性发包。
该模式下的多为平行发包的合同方式。
该模式将全部工程按专业分割为若干子项工程,并对其有关子项工程采取依次性发包,其技术基础是快速路径法。
由业主直接就每个分项工程与专业承包商签订平行的承包合同,即不设施工总承包商。
最大优点:
缩短工期。
风险:
业主。
(3)管理承包模式(MC)的合同关系:
项目管理的风险承担关系由业主转移给管理承包商,承包商与供货商均直接与管理承包商签约,而不是与业主签约。
风险:
管理承包商。
(4)设计、采购、建造模式(EPC)的合同关系:
减少了设计与施工方在合同上的工作界面,EPC合同通常应为总价包干合同。
(5)设计+管理模式(D+M)的合同关系:
这一模式是业主将分别委托建筑师与工程管理咨询公司改为委托一家公司同时承担二项业务,减少了二业务间的工作界面。
在合同管理操作上,D+M模式类似于CM模式。
(6)自设管理机构平行发包模式的合同关系:
从其承发包体系上讲,接近于CM模式,多有平行的专业承包商与业主直接签约,并且总承包体系是不够清晰的。
(7)委托代理式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
项目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式管理的关系,且在项目管理架构中采用了施工和设计总承包的体系。
9.资格审查的内容?
资格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业绩、信誉、项目管理机构及其投入人员的资格能力,招标人针对招标项目提出的其他要求。
10.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的区别,各自适用?
(1)资格预审
❖定义: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并组织招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优缺点:
关系如何选择审查方式。
◎优点:
可以减少评标阶段的工作量、缩短评标时间、减少评审费用、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评标质量)。
◎缺点:
延长招标投标过程,增加招标投标双方资格预审的费用。
❖适用:
技术复杂或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
❖具体办法:
两种,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一般采用合格制,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的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
可以避免招标与投标双方资格预审的工作环节和费用、缩短招标投标过程,有利于增强投标的竞争性。
在投标人过多时会增加社会成本和评标工作量。
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
❖办法:
合格制。
11.合格制与有限数量制的异同?
①合格制:
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即取得相应投标资格。
投标竞争性强,有利于获得更多、更好的投标人和投标方案;
对满足资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公平、公正。
投标人可能较多,从而加大投标和评标工作量,浪费社会资源。
②有限数量制:
当潜在投标人过多时,可采用有限数量制。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既要规定投标资格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又应明确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数量。
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综合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范围。
12.政府采购中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
1)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应公开招标项目因实际需要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邀请招标。
供应商数量有限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3)竞争性谈判。
当出现以下情况: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
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
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4)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3.评标委员会的构成与产生方式?
①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3,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例如:
组建7人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2人,专家不少于5人。
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项目特别规定: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专家有特殊要求,如500万美元及以上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方式确定。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只能从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不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抽取。
14.简述工程招标标段划分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1)法律法规的规定;
2)工程承包管理模式;
3)工程管理力量;
4)竞争格局;
5)技术层面;
6)工期与规模等。
15.《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受限制情形?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③为本标段的监理单位;
④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⑤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⑥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⑦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⑧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⑨被责令停业的;
⑩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⑪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⑫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6.工程承包合同类型及适用范围?
1)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的工程数量(没有数量,取决于图纸)、单价(用于变更和支付)及合同总价固定不变,由承包人包干,除非发生合同内容范围和工程设计变更及约定外的风险。
适用:
规模小、工期短、技术简单、设计到位。
2)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的各分项工程数量是估计值,合同履行中,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计算调整,而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固定的,除非发生工程内容范围、数量的大量变更或约定以外的风险,可以调整工程单价。
适用:
数量难以确定。
3)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又可以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工程数量是固定的、合同没有工程量)和可调单价合同(工程数量是预估可调整的)。
两种合同的总价和各分项工程的单价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条件、方法、因素和依据进行调整。
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长,总价:
设计到位;
单价:
量无法确定,共同原因:
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大。
4)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管理服务费、利润的固定额计算,或按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的浮动比例计算。
17.招标人应事先为评标做哪些准备工作?
至少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依规定确定评标专家;
(2)确定适宜的评标地点及评标条件;
(3)准备好评标用的设备、表格等;
(4)准备好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所有投标文件;
(5)开标记录;
(6)其他配合性工作。
18.废标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国家计委等7部委12号令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三、辨析型问题
1.某企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的安装工程的招标方式核准意见为公开招标方式,但主要设备的安装工期十分紧张,招标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该设备安装单位,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理?
不合理。
招标内容核准意见中的招标方式不能在执行过程中随意调整,必须调整时,应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重新核准后,才能按新的核准意见执行。
2.合同工期和合同开工日期到合同竣工日期的时间天数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中合同文件前后约定不一致的解释方法,以及争议解决途径。
合同工期及开工日期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以合同协议书中的工期和开工日期推算竣工日期,进而确定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约。
3.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4.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为什么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之所以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其中主要原因有两个:
(1)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行业是依据专业人员的智慧、经验提供咨询建议,进而为委托人创造经济效益的行业。
这里,人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咨询成果的优劣,从而决定其咨询成果对委托人贡献的大小。
(2)工程设计、监理,特别是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过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行业,不宜以价格高低确定咨询人。
《价格法》规定,收费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价三种形式。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其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即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但绝对不允许超出这个范围,否则视为恶意竞争,违反《价格法》。
所以咨询类项目招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5.某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正式报送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备案前,为了缩短采购时间,招标人先行在某省日报上发布了一个招标公告。
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理?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所以招标人除在一些需要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6.在对1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没有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逐一进行审查和比较,而采取了去掉3个评审最差的申请人的方法。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理?
不正确。
审查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采用,同时也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7.某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A、B两个投标公司都参加了一个标包的电梯设备采购,A、B两个公司是否能通过资格审查?
不能。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8.某招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仅剩下了5日时间,为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后不投诉,招标人在发放投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
招标人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
这里的15日时间是法律赋予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最短投标时间,任何人,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监管机构,均无权通过审批、确认等非法形式缩短投标人的最短投标时间。
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10日,以保证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又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标时间进行投标活动。
9.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招标在合同订立中仅仅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招标并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若重新招标不属于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投标的费用应当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0.某企业报价时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是否判为废标?
不应判为废标。
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不影响标书的有效性,可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
11.A、B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
由于A企业投标报价高于B企业,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合法?
不合法。
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
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应任意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
12.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不能。
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
只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认定为废标。
13.某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14.某招标文件规定,根据编制的标底判断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在标底价格浮动范围之外的为废标,是否合理?
不合理。
标底不能作为评定投标报价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唯一和直接依据。
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超出标底价格上下允许浮动范围的投标报价直接作为废标处理。
15.某投标人在开标后又递交了一份补充说明,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但补充说明无效,因开标后投标人不能变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6.某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投标函需盖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而对项目负责人无要求。
因此,该投标文件有效。
17.某投标人在开标后撤回了其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对其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如何处理?
该投标文件有效。
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其赔偿。
18.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经审查发现中标人所选择的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于是指定另一家公司作为A单位的分包单位。
该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19.某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经书面声明,撤回的投标文件开标时是否唱标?
虽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了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0.某招标文件规定:
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投标协议;
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
该规定是否正确?
错误之处:
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该联合体的牵头人订立合同。
理由: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1.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该投标人重新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招标人能否受理?
应该受理。
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就应当受理。
22.某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没有带投标保证金发票,招标人是否受理该投标文件?
无需查对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等,因为投标文件不予受理仅存在两种情形:
(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评标委员会工作范畴。
23.某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几秒钟,携带投标文件跨进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某会议室,递交给投标文件接收人时,已超过投标截止时间。
该投标文件是否应受理?
只要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情况符合要求,就应受理该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接收地点,一般为某房间或某会议室,而不是投标文件接收人员在该房间内所处地点。
注意:
判定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不应包括登记及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封装和标识要求的时间。
24.某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2分钟送达,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该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还是废标?
(1)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应在开标会议当众拆封、唱标。
但对投标保证金不能受理,否则招标人就属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2)无效投标一般是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受理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5.某招标人报价时将工程量清单中的29456M2调整为9456M2,并据此进行报价,评标委员会未能发现,并最终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招标人应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评标委员会评标违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的职责,应要求重新进行评标。
26.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仅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该中标候选人A来函表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没收了其投标保证金,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B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没收A的投标保证金。
但招标人不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而需要依法重新招标。
27.开标时,招标人当众拆封,并宣布了评标标准,该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
评标标准在开标时宣布,可能涉及两种情况:
一是评标标准未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才宣布,这是错误的;
二是评标标准已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只是重申性的宣布,则不属于错误。
28.某工程开标时,由公证处有关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该做法是否正确?
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仅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9.某设备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投标人A投标的设备与招标文件中的基本一致,但其价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