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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2009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须达到总包合同要求。

由于分包方的缘故未达到此标准的,并由分包方自费返工处理至验收达到标准,由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缺失由分包方负责。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总包方配合服务费

总包方为分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供配合和服务,总包方按分包方其专业合同价款的/配套服务费,/总包服务费。

七、其他

1.总包方项目经理

姓名:

沈建国职务:

项目经理

总包方项目经理委派的现场施工治理代表(以下称“现场代表”)

张彪职务:

施工经理

职权:

1.1总包方项目经理和现场代表(以下统称“总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治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职权,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5天通知分包方。

2.分包方项目经理

职务:

2.1分包方的指令、要求、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包方代表,总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刻后生效;

2.2分包方项目经理按业主、监理、项目治理公司、总包方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形紧急且无法与总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形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总包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总包方,由总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分包方,由分包方承担相应经济缺失。

分包方更换项目经理应提早7天通知总包方并经业主认可,后任项目经理应连续履行前任的职责(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3.总包方工作

3.1总包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刻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为分包方开展施工制造条件:

(1)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网线路接点、通道以满足施工运输需要

界线划分及各类管线交接点位置:

(a)由总包设置配电箱,在低压配电室预留接线端,建设期间由分包方使用、治理及爱护,零星施工用电,需在指定配电箱取电的须总包方同意。

(b)施工用水本着节约的原则,由业主指定施工用水点邻近接口。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刻;

工程开工前,由总包方向业主提取,书面提供分包方。

(3)水准点与坐标操纵点交验要求:

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业主、总包方、分包方、三方现场交验。

(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业主方组织、总包方及各专业分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总包方再向分包方进行设计交底。

(5)提供施工图2套(含竣工图1套)及有关资料一份,经双方会审后作为施工依据。

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分包人承担。

(6)和谐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爱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护工作;

由总包方和业主同意和谐并申报。

(7)双方约定总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3.2总包方托付分包方办理的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4.分包方工作

按业主、监理、项目治理公司、总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完成合同范畴内全部承包内容.此外:

4.1分包方在开工前一个星期,应组织专人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打算,将上述资料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一式五份报总包方,由总包方报业主、监理、项目治理公司、审查和审批,同时分包方在开工前将其派在项目参与施工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复印件)、职务,所任岗位报总包方审批。

4.2分包方开工前应对劳务队伍进行选择和评判,将拟定的分包的专业工种、工程量及劳务队伍资质材料报总包方审查认可,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

4.3分包方在每笔工程进度款到位时,应督促劳务企业编制民工工资表,并在总包方监管下将民工工资造表、造册按月发放到每个民工手中,民工应逐个签认.若分包方无正当理由拖欠民工工资,总包方有权从到位的工程款中直截了当扣除民工工资款并代为发放。

4.4分包方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门作业人员应按打算人数到岗到位,并持证上岗。

4.5分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安全生产法》、总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安全、质量规定,文明施工.主动配合总包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响应当地政府安检部门和总包方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指令要求。

4.6分包方与总包方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责任状是处理分包方项目安全事故依据之一。

4.7分包方负责对进入作业现场的施工人员,劳务作业人员办理危险作业场所意外损害保险。

4.8应提供报表的完成时刻:

每月25日前向总包方提供次月进度打算和资金打算。

4.9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分包方自行负责。

4.10需分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治理等手续:

4.11已完成工程成品爱护的专门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总包方之前,分包方负责合同工程的成品爱护工作,爱护期内若发生损坏,分包方负责修复.已完工工程经竣工验收交付总包方后,由总包方负责合同工程的成品爱护工作。

4.12施工场所文明清洁卫生的要求:

在施工期间,分包方按总包方的要求的时限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费用由分包方自负。

在交工证书签发28天内,若分包方未运走所有剩下的分包方设备、余外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总包方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总包方有权从出售上述物资的收入中,扣留足够的款额,以抵付出售、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上述收入的余额应归还分包方.若上述收入不足以抵付总包方的支出.则总包方有权从分包方处收回未清偿的差额。

4.13双方约定分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分包方承担施工期间使用的电、水、气等,按各专业分摊扣除,按月结算.利用总包方生产、生活大临设施的按总包方规定办理。

同意最终用户方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组织、安排和参加施工图会审,进行技术交底。

分包方负责办理进入当地施工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总包方协助。

分包方负责办理消防、安全、质检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总包方协助。

分包方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的检验手续和使用证并承担各项费用,总包方协助。

4.1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分包方应制定并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全面负责在工程施工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分包方对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须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总包方不承担分包方雇佣的工人或其他人员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4.15在施工中应服从业主、监理、项目治理公司、总包方代表的调度,同意并执行其发出的补充图纸、指令和通知;

若收到总包方代表的指令或通知后既不执行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违约。

4.16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提交工程进度打算及相应进度电子版本的统计报表。

4.17分包方向总包方代表提交的报告、通知和其他书面文件应同时提交一份副本给总包方。

5、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5.1进度打算

5.1.1分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打算的时刻:

进场前7日。

工程师确认的时刻:

收到后7日内。

总包方代表应于规定时刻内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总包方代表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展与进度打算不符时,分包方应对进度打算进行修改,修改进度打算并予以讲明。

5.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的要求(如果有):

严格按总包方批准的网络进度打算执行。

5.2开工及延期开工

5.2.1分包方在接到总包方代表的开工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开工,并按进度打算进行施工。

5.2.2因分包方缘故造成的延期开工,分包方按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非分包方缘故造成的延期开工,总包方应书面通知分包方给予工期顺延。

5.3暂停施工

5.3.1总包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书面通知分包方暂停施工,并在通知后48小时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分包方应当按总包方代表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爱护已完工程。

5.3.2分包方接到总包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总包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总包方代表在48小时内未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分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给予答复的,分包方可自行复工。

5.3.3非分包方的缘故及不可抗力的缘故造成的暂停施工,总包方给予工期顺延。

因分包方缘故造成停工的,由分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4工期延误

5.4.1双方约定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经总包方判定因分包方缘故造成的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时,总包方将有权将未完的工程量交由其他分包方完成,并扣除相应的工程款项。

但承包范畴内的工程量增加不作为工期延误的缘故及理由。

5.5工程竣工

5.5.1分包方须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包方代表同意顺延期的日期竣工。

5.5.2分包方施工进度慢,不能按期完工时,总包方代表能够要求分包方加快施工进度,分包方应当按要求采取加快施工的措施并自行承担增加的费用。

6、质量与验收

6.1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

6.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的部位。

6.1.2未经总包方代表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

工程具备隐藏条件,分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藏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工程师、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藏的内容、验收时刻和地点。

分包方预备验收纪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方可进行隐藏和连续施工。

6.1.3隐藏的工程检验不合格,分包方在限定的时刻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整改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1.4总包方代表要求对已按要求隐藏的工程重新检验的,分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开孔和重新覆盖。

检验合格的,由此发生的剥露、开口和复原等费用经双方确认后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工期相应顺延;

检验不合格,分包方应赶忙修复整改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安全施工

7.1总包方与分包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部门法规、条例、规定。

7.2分包方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7.3分包方与总包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工程项目由分包方按总包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打算,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7.4分包方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加法制观念,提升职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和自我爱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7.5施工前,分包方应该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治理制度、规定和要求:

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并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7.6在生产操作过程中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7.7分包方人员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觉隐患,应赶忙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一经施工,就表示该分包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分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7.8分包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分包方自备。

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分包方负责。

7.9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总包方工地负责人的同意。

并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7.10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

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

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电器、机械设备。

7.11总包方与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严格遵守最终用户制定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纳明火加热防冻的措施时应取得最终用户及总包方防火主管人员的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7.12分包方需用总包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作业前应先进行检测,并作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总包方提出,总包方应主动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总包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7.13在施工中,分包方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爱护。

最终用户及总包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分包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形,应及时向最终用户及总包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爱护措施。

7.14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总包方与分包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总、分包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爱护现场,按国家规定在事故上报时限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事故的缺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7.15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以上规定,每次罚款1000元,重复犯错者加倍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每次罚款10000-50000元,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缺失。

7.16由于分包单位的缘故,造成业主、监理对总包方的罚款,总包方将加倍对分包方罚款。

7.17安全防护、

7.17.1防护措施费已含在合同价款中,执行中不得另行运算。

7.17.2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含在合同价款中,执行中不得另行运算。

8、合同价款与支付

8.1合同价款及调整

8.1.1本合同按业主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税费前造价下浮8%承包。

由于非分包方缘故施工至±

0.00时本合同终止,则按业主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税费前造价100%承包。

8.1.2本合同是分包方实施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总包方应向分包方支付时应扣除有关费用并出具完税证明后的价款。

8.1.3本工程按施工图纸的图示尺寸进行计量。

8.1.4如施工现场场地实际工程和设计变更以及新增项目需要调整工程量,双方应协商确定具体施工措施并报业主、监理、项目治理公司审核批准,结算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按实际工程数量、所报清单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结算,批准变更的价款于工程结算时支付95%,其余5%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个月内支付。

8.1.5该合同价款已包括了分包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规定承包范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的一切税费,以及分包方承担本合同明示的和隐含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所应取得的酬劳。

本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畴包括但不仅限于:

承担范畴内的施工工艺、施工条件、施工技术措施、材料价格、材料损耗、人工(包括窝工)、施工机械、安装、爱护、治理、设备、卸车、倒运、保管、利润、个税(分包方自行处理)、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政府调整定价或定价标准等合同价款构成因素所引发的任何计量单位工程成本或费用的变动风险和责任。

8.3.1工程量确认

分包方向总向总包方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刻:

每月25日前向总包方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提交上月完成工程量统计报告(并按总包方要求的格式提供工程量产值报表及对应的电子版,不提供者,总包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一切缺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8.3.2总包方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在收到报告经业主、监理、项目治理公司审核批准后总包方在七日内确认并付款(如果有),总包方认可分包方此次提交的月完成工作量统计报告。

8.3.3分包方应按照施工图纸按图示尺寸运算工程量,对分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畴和因分包方缘故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总包方代表不予计量。

8.4合同价款的支付

8.4.1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总包方应向分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作为工程预付款,其余款项按形象进度扣除有关费用后,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的工程量进度款,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余额在总包方向业主结算、审计完后业主将资金付给总包方,总包方在7日内向分包方支付至95%,预留5%作为质保金,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到后一个月内支付,不计利息,如果质量标准没有达到总合同要求,将扣除质保金。

8.4.2本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为支票或汇票。

9、材料设备供应

9.1总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9.1.2总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无。

10.分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10.1本发包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除专门约定外工程用料由承包方自采自供。

10.2分包方采购材料的约定:

必须经业主、监理、项目治理公司审核批准书面同意。

分包方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都需要达到总包合同要求并得到业主、监理、项目治理公司的确认(要紧确认品牌、规格、生产厂,如阀门、油漆、保温材料、电缆、灯具、钢材、管材、水泥、防水材料、工程塑料、门窗等),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保书检验证等。

分包方保证采购的材料必须是全新的、合格的。

承包范畴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施工用水、电、气设施)构配件等物资由分包方自行订货、催运、付款,同时负责运至施工场地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0.3分包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采购材料、设备。

10.4分包方对采购的材料的质量负责,在材料使用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材料样品。

通知总包方代表清点、检验;

检验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0.5分包方采购的材料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得使用,分包方应当重新采购;

总包方代表能够通知分包方清除不合格材料至退场,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代表的通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6双方对材料的质量有争议时,均可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检测鉴定。

10.7分包方应充分尊重设计图纸中关于材料设备的规定和选型,如需变动须先经总包方同意后执行。

10.8由分包方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总包方代表书面同意的,不得运显现场。

10.9分包方应保管其所提供的设备、设施、材料和工程,总包方不对分包方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缺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1、竣工验收与结算

11.1竣工验收

11.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分包方向总包方代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总包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分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缘故造成修改的费用。

11.1.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畴和竣工时刻:

严格执行经总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网络图。

11.1.3分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竣工资料一式5份,竣工图1份(如果有)。

11.2竣工结算

11.2.1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包方向总包方代表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总包方代表收到的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后递交业主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业主及总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总包方按合同付款要求扣除有关费用后在规定时刻内支付分包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1.3质量保修

11.3.1分包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交付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2、违约

12.1本合同约定分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分包方缘故造成的工程延期,总包方对分包方进行罚款,罚款按总包合同加倍罚款。

12.2本合同约定分包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分包方的缘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对分包方进行罚款罚款按总包合同加倍罚款。

12.3分包方由下列违约情形的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总包方造成的缺失,工期不予顺延:

12.3.1因分包方缘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起开工、不能按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2.3.2因分包方缘故导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2.3.3分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及不执行总包方代表的指示、通知等其他情形;

12.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缺失进一步扩大;

另一方面要求违约方连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须连续履行合同。

12.5索赔:

参照总包合同执行

12.6争议

12.6.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能够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剂;

不愿和解、调剂或者和解不成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12.6.2发生争议或者索赔后,除非显现下列情形的,双方都应连续履行合同和施工,爱护好已完工程:

12.6.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2.6.2.2经双方协商或者经调剂后同意停止施工;

12.6.2.3法院依法通知停止施工。

13、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总包方和分包方各执3份。

14.补充条款:

14.1分包方应严格遵守业主以及总包方的有关防火、防爆、防盗等各项治理规章制度并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

14.2总包方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负责合同范畴内的各项现场施工治理,分包方必须同意总包方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发出的指令。

14.3施工期间使用的电费、水费,每月据实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4.4施工道路和场地:

总主方已提供了施工场地的道路和场地条件。

分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向总包方缴纳费用。

14.5钢结构件所用材料必须有材质合格证。

钢结构件防腐所用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

14.6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总包方治理人员有酌情罚款和判废的权力。

而且分包方应负因制作质量不合格造成缺失的一切责任。

14.7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其施工能力等不能满足总包方工期、质量等要求,总包方有权减少其合同工程量,如果其施工能力强能满足工期、质量等要求,总包方有权增加工程量。

而关于承包方组织不利,不服从指挥者发包方有权要求撤换其项目经理并给予经济处罚。

14.8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由于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外单位费用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分包方负责。

此外如因劳资纠纷引起工程安全、质量等隐患或导致分包方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则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4.9工程分包和转包

14.9.1未经总包方的书面批准,分包方不得分包或转包本工程。

14.10专利技术,专门工艺

14.10.1分包方应保证总包方免于受到由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和工艺等侵犯他人专利权等权益引起的索赔,并保证总包方免于承担有关的诉讼费、赔偿费和其他缺失,但由于业主方的设计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形除外。

14.11保密

14.111未经总包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资料泄露和转让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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