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掘进工考试题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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矸石装矿车时车头不应过满,并将矸石平整好,防止沿途撒落矸石块。

21.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22.每班安装的锚杆要在交接班时,必须用力矩扳手进行预紧力验收。

23.喷浆时,速凝剂掺入量一般为水泥重量的2~4%。

24.安装锚杆只能使用锚杆钻机进行安注,严禁直接采用砸、投的方法将锚杆砸入锚固剂内。

25.设备安装位置合理,卫生清洁,挂牌管理,开关上架(台);

电器设备挂牌管理,巷道内3台及以上机电设备集中放置时,设备外缘要在一条线上。

26.矿井五大灾害包括水、火、瓦斯、煤尘及顶板事故。

27.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当作回路。

28.矿尘不一定具有爆炸性。

29.作业人员无需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30.锚索、锚杆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等需符合设计要求。

31.控制光面爆破成型质量只要控制装药量即可。

32.可以使用干式喷浆机喷浆。

33.起吊设备、重物的重量必须符合手拉葫芦的铭牌规定,严禁用手拉葫芦起吊超过铭牌规定的重物。

34.塑料袋、奶盒等垃圾放入井下专用垃圾箱内,严禁进入原煤运输系统。

35.巷道无空帮、空顶现象,煤巷锚杆支护应建立监测系统。

36.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37.为保证、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及完成进尺任务,可拖班延点。

38.斜巷提升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39.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40.作业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巷道失修率不超过5%。

41.掘进工作面要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筒。

42.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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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爆破前,爆破工做好引药,采用正向连续柱状装药,用木炮杆把炸药送入炮眼,先装入长度为50mm的粘土炮泥,再装入1个水炮泥,最后用炮泥将炮眼封满,联线方式全部采用串联联线。

44.胶带输送机铺设要直,不跑偏,托辊齐全有效,里外无杂物、积煤;

不同规格的架管、三联辊不能混用。

45.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

46.上盘相对下降,下盘相对上升的断层为正断层。

47.各掘进迎头配备专门的炸药箱、炮泥箱,每班需用的炮泥、水炮泥应提前准备好,不能乱扔。

48.为提高灭火速度,应将水流直射火源中心。

49.斜巷施工,斜巷兼做人行道时,每隔40m必须设置躲避硐室。

50.掘进工作面的炮眼按其用途和位置不同可分为掏槽眼、辅助眼和周边眼三种。

51.掘进工作面中的“两闭锁”指的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52.水平巷道也有一定的坡度。

53.在无任何特殊地质条件下,严格按照《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进行选点验收,不允许出现不合格点。

54.当掘进工作面停风时,施工人员应撤出工作面。

55.掘进巷道处理大块岩石时,可以放糊炮。

5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得少于4m3。

( 

57.围岩是巷道支架受力的施载物体,是巷道支护的对象,同时具有承载功能。

58.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刚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对出血的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59.煤矿的三大规程是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60.矿尘(又叫粉尘)是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矿物细微颗粒的总称。

6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

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其他工作人员运送。

62.抢救灾害事故时,首先要确保自身安全。

63.施工巷道的永久水沟、人行台阶与巷道一并成巷验收。

64.锚喷巷道喷浆厚度的验收必须进行现场打眼,工区预留好风水管接头,验收人员现场选点。

65.巷道高度都以巷道底板为基准进行测量,不以临时轨面为基准。

66.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67.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的钢轨。

68.巷道搬家时必须进行验收交接,处理完尾工后方可搬家。

69.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70.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71.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72.当班施工的锚杆、金属网必须达到合格,如确因某些因素对存在问题来不及整改,下班接班后必须首先进行处理整改。

73.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

74.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75.煤矿生产中产生的煤尘都具有爆炸危险性。

76.使用耙装机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为了保证安全,在拐弯处钢丝绳内侧必须设专人指挥。

77.金属网搭接量,联网扣间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78.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79.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

80.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81.巷道倾角大于20°

时,在耙装机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

82.倾斜的运输巷中可以设置风门。

83.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84.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都不得小于0.3m。

85.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

86.锚网喷巷道必须初喷,复喷时,拉线标示。

巷道喷浆前必须用水冲刷岩(煤)帮,复喷后按要求进行挂牌洒水养护,洒水养护标识牌板应根据迎头喷浆进度及时前移。

87.小型材料入箱或上架放置,并贴上标签;

任何物料上不得有回弹喷浆料、粉尘;

同类支护材料堆放不超过2垛,水泥、速凝剂分垛码放。

88.水泥码放时,必须在其下方加垫一层木板,并在地面用旧包装袋铺垫以防受潮,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码放在底板上。

89.放置材料地点必须保持清洁,无浮煤杂物。

90.锚索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根据顶板岩性施工,且要及时填写原始施工记录。

91.管线吊挂整齐有序,卫生清洁,无明显积尘和回弹料。

92.耙装机后风水管路及各种电缆要上墙,吊挂整齐,不得落地,不得交叉盘绕,备用的各种软管和电缆要盘放整齐。

93.风水管严禁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严禁用铁丝代替“U”型卡。

94.耙装机探照灯应吊挂在耙装机的上方,用专用螺帽固定牢靠,且保证对耙斗的整个行程都起到照明作用,在受到外力作用时,不能发生剧烈的摇晃和失去照明作用。

95.掘进头遇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破坏带或层理裂隙发育的岩层时,棚子与工作面应保持适当距离。

96.交叉点锚喷支护时,使用加长或全长锚固式锚杆,是预防冒顶事故的措施。

97.轨道铺设后不准出现轨道浮离及空吊板现象。

98.机械设备的固定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耙装机卡轨器、支撑腿安设要起作用;

安全设施灵敏可靠,机械设备照明及内外喷雾等正常使用。

99.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100.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101.车场定量存车,并挂牌管理;

矿车必须清底;

10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执法主体。

10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煤矿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104.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105.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106.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107.矿山职工有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没有享受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108.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由于主观上不希望发生,不是有意识行为,不应对责任人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109.煤矿工人不仅有安全生产监督权、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而且还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

110.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111.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制定、认可的法律,才有实施保障;

而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文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112.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较多,但煤矿职工整体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

113.煤矿生产中,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都是较为重要的工作,都必须重点去抓,不能有主次之分。

114.煤矿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

115.煤矿企业及其人员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117.新的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改变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在安全管理上重管理轻监督的现象。

118.矿产资源的开采,不论开采规模的大小,在安全和物质保证上都必须立足于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

119.煤炭生产是一项比较危险的生产活动,企业在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时,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经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将视为无效合同。

120.安全警示标志,能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因此对其设置应越多越好。

121.煤矿企业要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落实,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122.2004年12月18日,蹬钩工龙某在井下1203工作面作业时,擅自开动绞车,使下放的两节重车撞在停在空车道上的车斗,将掘进区爆破工庄某挤死,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123.某乡办小井瓦斯检查工王某,自2005年8月下旬起,已测知井下瓦斯浓度日趋上升,但未及时报告处理。

9月2日,井下爆破时,王某又没有检查瓦斯,结果爆破引起瓦斯爆炸,死伤多人,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124.煤矿企业可以有偿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125.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实行三证制度,既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

126.从业人员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127.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28.自燃事故属于责任事故中的一种。

129.劳动者本人可以自行购买劳动保护用品。

130.佩戴自救器脱险时,在末到达安全地点前,严禁取下鼻夹和口具。

131.隔离式自救器在使用中外壳体会发热,当感到呼吸温度高时,可取下鼻夹和口具。

132.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是矿工在遇到事故无法撤退时躲避待救的设施。

133.煤矿井下永久性避难硐室是供矿工在劳动时休息的设施。

134.当掘进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报告调度室,立即发出警报并撤人。

135.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

136.如果有防水措施,可以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137.局部瓦斯积聚是指在0.5m3以上的空间中瓦斯浓度达到1%。

138.对一般伤员,均应先进行止血、固定、包扎等初步救护后,再进行转运。

139.在煤矿井下发生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后,避灾人员在撤离灾区时佩戴的自救器可根据需要随时取下。

140.当煤矿井下发生大面积的垮落、冒顶事故,现场人员被堵在独头巷道或工作面时,被堵人员应赶快往外扒通出口。

141.煤矿井下发生水灾时,被堵在巷道的人员应妥善避灾静卧,等待救援。

142.对于呼吸、心跳骤停的病人,应立即送往医院。

143.四肢骨折的病人,在固定时,一定要将指(趾)末端露出。

144.怀疑有胸、腰、椎骨折的病人,搬运时,可以采用一人抬头,一人抬腿的方法。

145.对被埋压的人员,挖出后应首先清理呼吸道。

146.煤矿井下出现重伤事故时,在场人员应立即将伤员送出地面。

147.隔离式自救器不受外界气体的限制,可以在含有各种有毒气体及缺氧的环境中使用。

148.井下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一般是在回风侧进行灭火。

149.溜煤眼可兼作风眼使用。

150.瓦斯比空气轻,易积聚在巷道顶部。

151.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152.井下发生透水破坏了巷道中的照明和路标时,现场人员应朝着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

153.在井下将被埋压伤员救出后,应迅速升井,不得停留检查。

154.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基本因素。

155.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156.井下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用过后可任意摆放。

157.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158.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159.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可在生产中使用。

160.井下主要硐室和工作场所应备有灭火器材。

161.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

162.矽肺是一种进行性疾病,患病后即使调离矽尘作业环境,病情仍会继续发展。

163.煤层顶板暴露的面积越大,煤层顶板压力越小。

164.矿灯在井下作业中发生故障时,可以拆开修理。

165.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矿山救护队员是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166.陷落柱对煤矿安全生产不会造成影响。

167.底板等高线由里向外标高降低的为构造盆地。

168.上盘相对上升,下盘相对下降的断层称为正断层。

169.断层走向与岩层走向一致或近于一致的称为走向断层。

170.煤层底板的稳定性对支架底座的结构影响很大。

171.井下采掘工作破坏了原岩应力的平衡状态,会引起岩体内部应力重新分布。

172.在岩体内开掘巷道后,巷道围岩的应力进行重新分布,其变形、移动和破坏可能是多次重复的。

173.巷道维护须从提高围岩强度和控制围岩应力两方面采取措施。

174.锚杆支护属于被动支护。

175.围岩是巷道支架受力的施载物体,是巷道支护的对象,不具有承载功能。

17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177.巷道坡度越大,支架的迎山角应当越大。

178.锚杆全长锚固时,锚固力在锚杆中部最大,孔口最小。

179.锚杆支护是与围岩共同作用,达到巷道支护目的的。

180.巷道支护时应尽量做到支架与围岩共同承载。

181.井下加强靠近探水地点的支护,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以防高压水冲垮煤壁和支架。

182.探水地点不必要安设专用电话。

183.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后,可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爆破器材。

184.煤矿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85.在有安全措施条件下,专用排瓦斯巷内可以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186.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87.煤层顶板暴露的时间越长,煤层顶板压力越大。

188.处理采煤工作面冒顶时,首先应采取措施恢复生产,其次是抢救遇险人员。

189.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必须先进行探水。

190.必须保证一架一表,特殊情况下支架压力表可以歪斜、脱落。

191.挡车棍安设必须成套安装,纵向安设,活动自如,插位到底。

192.托绳轮安设必须垂直轨道安设,转动灵活,坡度变化较大区域及时增设,

不能磨轨枕。

193.接线盒使用机厂统一制作的挂钩悬挂,固定于帮部;

并有电压标示。

19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架棚支护巷道必须使用拉杆或撑木,炮掘工作面正迎头10m内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195.现场必须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

196.巷道内顶帮无多余的铁丝、长锚杆、链子、生活垃圾等杂物。

197.炮泥箱跟耙装机后,随耙装机前移,不得乱放。

198.片帮煤增多,煤质变软,说明有冒顶危险。

199.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

200.巷道越宽,煤层顶板压力越大。

201.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02.全煤及半煤巷道两帮轮廓线上必须施工光爆空眼,间距不超过300mm(允许误差±

50mm)。

203.煤层顶板暴露的面积越大,煤层顶板压力越大。

204.掘进作业规程是操作规程的一部分()

205.影响巷道顶板管理的主要工序是破岩和支护两道工序。

206.新掘巷道开口地点应选择在顶板稳定,支护完好的地点。

207.轨道铺设后,特殊情况下可以出现轨道浮离及空吊板现象。

208.耙装机20m内无杂物,无淤泥积水,无直径超50mm的煤(矸),班中餐、衣服上架管理。

209.炮泥箱及工具箱必须根据迎头进度及时前移,距耙装机后不超过200m。

210.金属网按要求联网或搭接;

严禁出现金属网后空顶、空帮、缺扣现象。

211.车场存车管理规定,在车场副道侧居中悬挂车场存车管理牌板,明确副道存车数量及主道交钩车数,数量必须与实际相符。

212.铁水槽铺设规定,按中线施工;

水槽上沿与道木上沿齐平,过路水沟及时加设,并用机厂统一加工的“T”型水槽。

213.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直至工程报废为止。

214.巷道掘进过断层、裂隙构造带等破碎地带时,需采用超前支护的办法管理顶板。

215.速凝剂与混凝土在一起搅拌,到工作面时间允许2h。

216.煤矿掘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主分表中,要求矿井综掘机械化程度不低于50%。

217.煤矿掘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组织一项中:

生产接续要符合集约、规模生产的要求。

218.材料、设备应采用机械化运输,人工运输距离不准超过100m。

219.材料、设备应采用机械化运输,人工运输距离不准超过300m。

220.从业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安全不生产。

221.从业人员在享受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222.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23.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24.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25.煤矿企业有权安排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226.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适当向从业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

227.煤矿企业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28.从业人员无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29.从业人员有权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230.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31.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留部分人员采取措施,不得擅自撤离作业场所。

232.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3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3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35.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36.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37.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煤矿企业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38.煤矿企业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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