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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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27、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28、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29、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30、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0、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3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向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33、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方式

34、行政合同的缔结主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

35、行政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原则

36、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37、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38、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39、行政命令式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

40、行政职务产生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

41、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的。

42、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43、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是警告和通报批评

44、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45、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46、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

47、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

48、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49、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

5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复议。

51、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52、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

过错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

53、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54、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后补”式的追偿:

一种是“先陪后追”的方式

55、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5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57、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58、特殊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59、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60、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61、起诉应以书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62、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6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集结案方式。

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使用调解。

6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方式

65、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提起。

提起的方式有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66、可定案证据的特征是:

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67、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68、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记性审查的专门活动

69、行政判决分为:

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

70、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71、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72、执行根据是指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

7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有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74、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

分别是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75、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划分的依据是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做为标准。

76、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77、被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78、行政处罚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

79、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80、我国《宪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81、在我国,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8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中的创新包括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83、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84、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8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特殊性的特点。

86、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乡四级。

87、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特殊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88、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89、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90、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91、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9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以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93、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94、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95、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96、以行政强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财产和行为的强制。

97、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98、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

99、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采取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00、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

101、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02、行政相对方申请行政许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103、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104、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105、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06、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划分,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107、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其中委任是由有权机关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

108、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中,可以成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

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

109、《国家赔偿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10、我国赔偿诉讼的举证制度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赔偿义务机关也可)负免责、减责的举证责任。

111、《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1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113、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114、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七种形式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

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115、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116、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固有职权;

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117、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相对方分为个人相对方和组织相对方。

118、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119、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20、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法,除了指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精神实质。

121、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以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

122、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其中选任是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行政职务。

123、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124、《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25、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同于行政诉讼案件。

126、《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27、《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128、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29、在行政组织法规中对于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规定,一般采用三种方式:

概括规定,列举规定和折衷规定。

130、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131、行政许可权是行政许可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和法律术语。

132、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是:

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

13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名词解释

1.行政法:

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

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2.资格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

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和制定程序可分为: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国际条约等。

4.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

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

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

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16.首长制:

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17.委员会制:

将该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制。

18.层次制:

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

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20.公务员:

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

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2.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针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4.行政相对方: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5.行政法制监督: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26.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7.行政行为的内容:

就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28.行政立法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30.行政司法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31.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

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3.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4.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5.行政行为的无效:

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36.行政行为的撤销:

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7.行政行为的废止:

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38.行政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39.情报公开制度:

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40.行政立法主体:

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

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3.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颂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44.代执行: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

45.执行罚: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6.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这是一个上位概念,它包含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

其中行政强制执行又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47.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8.间接强制执行:

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9.直接强制执行:

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册状态的一种强制招待措施。

50.即时强制:

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51.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52.行政合同的变更:

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53.行政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54.行政指导:

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55.行政处罚:

是行政区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56.申诫罚:

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57.人身罚:

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58.行为罚:

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59.财产罚: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60.一般行政监督:

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61.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2.行政监督:

分为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

前者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后者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63.审计监督:

指专门的经济监督活动。

64.行政违法: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5.行政不当:

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66.行政责任: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7.行政救济: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68.行政机关救济:

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主要的途径就是行政复议。

69.司法机关救济:

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70.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71.复议申请人:

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2.复议被申请人:

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的行政机关。

73.具体行政行为:

74.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75.行政复议管辖:

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76.行政复议机构:

是指行政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77.追偿:

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8.危险责任原则:

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79.行政先行原则:

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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