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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标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合理周期,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

(三)严肃工期调整。

建设工程合同要严格规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严禁领导干部不顾客观规律随意干预工期调整。

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二、充分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环节。

要充分做好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等各阶段的准备工作,为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打下坚实基础。

(一)建立工程安全评估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实行工程安全风险动态分级管理,要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前期工作各环节都要加强风险管理。

规划阶段要不断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尽量避免风险较大的敏感区域。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门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

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专门的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

工程开工前要切实做好拆迁和安置工作,减少工程安全质量隐患,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工程招标投标要体现安全质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将强制性安全与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施工单位要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建立防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机制,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

勘察、设计、施工、物资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合同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三、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工程的实施是项目建设的中心环节。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切实提高安全质量意识,强化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要根据事前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要认真执行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设计服务,降低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

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断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风险。

(三)加强施工管理,切实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质量的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门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要加强对施工风险点的监测管理,根据标准规程,科学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

(四)加强工程监理,减少安全质量隐患。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要发挥现场监理作用,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

落实安全监理巡查责任,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

(五)建立施工实时监测和工程远程监控制度。

建设单位应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进展和周边地质变形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采取防措施。

建立工程远程监控网络系统,接收并及时分析处理施工现场信息,强化工程安全质量的信息化管理。

(六)强化竣工验收质量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容。

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工程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责任

要切实提高安全质量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有关各方责任,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有效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一)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制。

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的,依法追究责任。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严格注册执业人员责任。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

施工单位确定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

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三)强化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

工程监测、检测、科研、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因监测数据、检测和科研结果严重失准或者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对技术总负责人要取消技术职称,不得从事该领域工作。

(四)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各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对由于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建立安全质量信息发布制度。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质量信息,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

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安全质量信息,激励守信行为,惩处失信行为。

五、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进一步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安全质量事故扩大蔓延,保障项目建设秩序尽快恢复。

(一)健全政府部门应急救援机制。

各级建设、铁道、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城市为单位建立工程抢险专业力量,强化工程突发险情和事故的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二)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对国家、部省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市实施项目和特殊复杂工程,建立事故调查协调处理机制。

(三)建立参建单位应急抢险机制。

建设单位要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提早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

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装备和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

建设、施工单位等要共同建立起与政府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六、全面提高基础保障能力

消除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隐患,根本在于提高基础保障能力,要从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工程规、充实监管力量、推动科技进步、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全方位提高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保障能力。

(一)推动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明确管理的重点领域、关键部门和重点环节。

建设、施工单位要结合项目情况制定作业标准和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工程规。

(二)加强政府安全质量监管队伍建设。

要加强安全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各级财政预算要予以保障。

严格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落实责任制,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执法有力的安全质量监管队伍。

(三)通过科技进步促进工程安全质量。

加大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和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工程安全科技投入。

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工程安全质量教育培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完善考试、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制度,努力增加设计、施工、监理力量的有效供应。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要定期组织工程安全质量教育培训。

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其要做好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

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工程安全质量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有关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今年“质量和安全年”的部署,严格落实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的各项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全国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排查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加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力度,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形成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  道  部

水  利  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在《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规定如下: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并应在拆除工程施

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章6条-11条,《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7条-11条,《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第3条明确指出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该施工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对该分包工程收取管理费用的应承担管理责任;

总承包单位不收取管理费用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负相应责任:

(一)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二)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三)提出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五)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我们知道,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工程本身的安全,也就是建筑物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安全使用,工程本身的安全又涉及到设计质量和施工的质量,二者缺一不可;

另一方面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参建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建设单位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上做了大量工作,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在建设工程的各项管理工作中,是一项非常关键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说是各项工作之首。

建设单位除了高质量、工期短、低造价的目标意识越来越显著外,更进一步强调和重视了项目安全的重要性。

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管理工作更应该加强而不能削弱。

随着各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重视和加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工作正逐渐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且已初见成效。

通过实行安全设施规化、施工场地定量化等综合管理手段,使劳动作业环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有了很大的改观。

但作为建设单位如何完善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检查、督促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仍是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 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我国的法律和合同本中的规定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文本中,没有直接规定建设单位(发包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在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中规定: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所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二、抓好工程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1、安全资质的审查要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在高校基本建设中,承包方将承包工程的特殊工种进行转包,在施工中使用包工队伍和临时工的现象已日益增多,这增加了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也给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防止承包方在工程转包以及使用包工队伍和临时工时发生“以包代管”等现象,建设单|考试大|位必须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进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审查。

不但在工程招投标期间要审查承包方的“一照三证”及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保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的安全管理证安全施工的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工器具的配备情况;

审查两级机构以上承包方管理机构的安全人员配备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静态评审。

而且在施工期间要分阶段进行动态复检。

对“复检”不合格方发出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当达不到要求时,可以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赔偿一切损失。

  2、签订|考试大|安全协议签订安全协议是建设单位对发包工程进行安全管理和经济制约的重要手段。

当投标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明确发生事故后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明确安全奖罚规定和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提取。

当发生人身伤亡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引起的罚款均将在保证金中扣除。

  3、进行施工安全培训,由于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农村,人员流动频繁,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差,都是导致建筑企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因此,除了承包方加强自身的安全教育外,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工程的具体特点组织承包方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建设单位还要求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有专项的安全技术审核制度,并与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共同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全方位安全把关、统一协调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从专业技术上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提高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真正做到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完全,施工作业做到班前班后检查,严格持证上岗,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培训。

  4、严把开工关,安全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开工条件:

审查承包方的工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专职安全人员的落实情况;

审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及“上岗证”;

审查是否具有并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审查施工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以及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

审查现场安全工器具、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配备情况及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作业环境等情况。

  三、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力度

  建设单位要抓好发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就必须对发包工程实行动态管理。

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督促、指导和服务,并加强安全考核。

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承包方进行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承包方予以警告、停工整顿,直至清退,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安全监督情况汇报会,并以安全简报的形式向各承包方领导及被监督的施工队伍传递、交流安全监督情况。

“表扬与批评”、“奖励与处罚”均反映在简报上。

使企业的领导者、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实际状况,从而进行必要的决策,同时对基层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发出警示性信号,使其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中起到信息交流、反馈、宣传和教育的作用。

  四、控制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

  在工程招标时,可将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应的费用作为工程招标的一个容列入招标文件中,让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及其相应的费用。

在实际施工时,只有实施了投标书中的承诺并起到了预期的效果,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才能支付相应的安全措施费。

上述方法与直接将“安全措施费”如数拨给承包方相比,既能提高承包方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积极性,也能防止承包方在转包及使用包工队伍或临时工时发生“以包代管”的现象,保证“安全措施费”真正用在安全技术措施上。

安全管理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要加大安监人员巡回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解决,把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以防为主”。

同时要督促各承包方加强自检、互检、专检力度,使他们相互学习、交流、竞赛,共同提高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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