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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根据国家、铁道部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吊

索具采购。

2.负责组织对各车间在吊索具保管方面的检查,提出考

3.负责在购置后向技术科提供吊索具合格证、技术文件等

相关资料。

   吊索具使用车间(班组)职责:

1.负责吊索具的日常保养、使用、检查工作,每次作业都

要做好检查记录。

2.负责向段职教科提报吊装作业人员培训申请。

3.配合检修车间(设备)运送报废吊索具。

4.配合安全科、技术科等部门对吊索具的管理和使用做

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检修车间(设备)职责:

1.负责吊索具的日常修理、定期检查。

2.负责将报废吊索具收集汇总处理。

3.负责向材料科提报所需购置的吊索具。

4.负责向段职教科提报吊装作业人员培训申请。

5.负责制作标识牌。

6.配合安全科、技术科等部门对吊索具的管理和使用做

第三章申购

第十二条段内所用吊索具的申购须填写计划报料单,

并由使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段内所用吊索具的采购由材料科负责。

第十四条 

所有申购的吊索其必项具备下列条件;

(一)吊索具的供货单位必须取得制造制造单位的合格

证等技术证明文件,否则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查明符

合要求后方可接收。

供货单位资质必须经技术科审核。

(二)所采购的吊索具必须具有产品含格证,说明书及永

久性标记。

合格证内容应包括重要性技术性参数;

说明书内

容主要包括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

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

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合格标识、生产编号、

制造日期、制造单位。

第三章验收

第十五条材料科所采购的吊索具必须经过技术科的验

收方可入库。

第十六条技术科在验收合格后,必须给检修车间提供

制作吊索具标识牌的建议承重量等数据参数。

第十七条 

技术科应建立相关的吊索具台账以备查。

第四章配备

第十八条车间现场需要的吊钩、吊带、吊链、自制夹具

等特殊吊索具,按各车间生产需要计划配备。

第十九条所有资质或改造的吊索具须经检修车间、技

术科共同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吊索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者应熟知各类吊索具及其端部配件的性能、使

用注意事项、报废标准。

(二)吊索具的选用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规定,吊索具上需

配有限重标示和编号。

(三)作业前,应对吊索具及其配件进行检查,确认完好

方可使用。

(四)吊挂前,应正确选择索点;

提升前确认连接是否正

确捆绑是否牢固。

(五)正确选择绳索、卸扣、吊钩、自制夹具。

选择吊具及

配件作业时,吊装重量不得超过其额定限制的起重量,选择

吊索作业时,载荷量不得超过其相应吊挂状态下的最大工作

载荷。

(六)作业中应防止损坏吊索具及配件,必要时在棱角

处加护角防护。

(七)吊运过程应尽量保持平稳,被吊物品下面严禁站人

或在其他物品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钢丝绳吊索使用要求

(一)使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吊索时,金属套管不应受径向

力或弯矩作用。

(二)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梢轴等物体,应有

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 

2

倍。

(三)钢丝吊索不得在地绷上拖拽,不得在使用说明书

规定以外的温度环境条件中使用,不此使用有焊接疤痕的钢

丝绳,钢丝绳吊索不能用做电焊打铁线。

(四)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

2、终瑞连接方法正确可靠;

3、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 

倍;

4、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

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

5、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第二十二条 

纤维吊索和吊带使用要求

(一) 

应防止纤维受到机械损伤,避免与吊重锐边,粗糙

表面接触或摩擦生热。

(二)在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

30 

度,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 

20 

度。

(三)纤纬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曳摩擦,其表面不

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四)吊索或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

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

(五) 

当使用潮涅聚酸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

作载荷应减少 

15%。

(六) 

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防止受

到环境腐蚀,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

人造纤维

不得接触有机溶剂;

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

聚酯纤维不得接触接触碱性溶液;

纤维吊索、吊带不能接触

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物质。

(七)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温

度以外环境中便用,且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吊钩和卸扣使用要求

(一)吊钩、卸口缺陷不得补焊,表面光潜,不得有裂纹、

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

(二)吊钩、卸口内部不得有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

的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三)卸扣在高温、低温环境里极限工作载荷不得超过规

定标准。

(四)与卸扣销轴连接接触的吊物耳板及其他索具配件

其厚度应不小于销轴直径。

第二十四条 

当吊具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可疑

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时,任何人均有权停止使用。

第六章 

保养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吊索具集中存放,定人管理。

使用人员应熟

悉并正确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

用,应汇总到设备组,由检修车间统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吊索具在每次使用后有车间班组长采取下

列保护措施:

(一)纤维吊索、吊带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

浓性化学物品场所;

(二) 

重物不得任在吊索具上;

(三) 

特殊设计的吊萦具,应放置在专用吊索具框架上。

第七章 

检查与报废

第二十七条初始检验

(一)技术科、检修车间对新购置的成品吊索,经检验合

格后方能接收。

(二)使用部门对新领的吊索具,在使用前,使用人应进

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定期检查

(一)吊索具日常检查

使用人员在每次作业前应对吊索具进行外观检查,填写

《吊具日常检查记录》,使用间歇时间也要对吊索具进行外观

检查,当发现有影晌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交技术科、检修车间设备组进行检验。

(二)吊索具月检

检修车间、吊索具使用车间每个月最少 

次要组织对本

车间所有正在使用的吊索具进行统一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定期检验

(一)使用部门根据吊索具使用频度、工况条件或吊索具

经验使用寿命确定合理的检验周期,由技术科、安全科,按

吊索具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做出安全评价。

检验记

录应与吊索具台账一同保存,作为继续检查、维修或报废的

依据。

(二)闲置、停用时间超过 

个月以上的吊索具(额定起

重量在 

1t 

以上)在使用前应先向技术科提出申请,经技术检

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吊钩、吊具、自制夹具、卸扣每 

个月要进行一次

磁粉探伤检查,探伤工和检修车间管理人员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检查、检验前、清洗表面上的油污、尘垢时,

不得使用损坏母体金属,引起氢化脆裂、过热、金属脱落或

滑移等出现缺陷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识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

清;

(二)绳夹的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三)吊索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

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

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第三十二条吊钩和自制夹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予报废:

(一)裂纹。

重点检查吊钩下部的危险断面和钩尾螺纹部

分的退刀槽断面,如有裂纹应予报废;

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原尺寸的 

10%;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0 

度;

(四) 

扭转变形超过 

(五)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六)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 

50%时,应报废衬套,心

轴磨损达原尺寸的 

50%时,防报废心轴。

(七)经探伤检验不合格的;

卸扣出现下列请况之一附应予报废:

(一)卸扣扣体扭曲超过 

度时,应更换部件或报废;

(二)锈蚀和磨损超过名义尺寸 

10%时,应更换部分部

件或报废;

(三)卸扣扣体和销轴发生明显变形,应报废;

(四)肉眼看出有裂纹和裂痕时,应更换部分部件或报

废。

(五)经探伤检验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 

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

报废:

(一)无规律分布损坏;

在 

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苑围内,

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 

5%;

(二)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

集在一起;

(三)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

插接处附近、播接连接绳股中;

(四)钢丝绳严垂磨损:

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

寸已低于原公称直径的 

90%;

(五)钢丝绳严重锈蚀:

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

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己低于原公称直径的 

93%;

(六)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

损坏,或铜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 

20%;

(七)钢丝绳热损坏:

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

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

降;

(八)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

金属套管损坏(如裂纹、

严重变形、腐蚀)或直径缩小到原公称直径的 

(九)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第三十四条吊链出现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

废:

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 

:

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

减少到原公称直径钓 

(三)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四)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

称直径的 

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六)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 

第三十五条 

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一)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二)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三)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四)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

(五)吊带出现死结;

(六)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

及热熔化或烧焦;

(七)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第三十六条纤维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一)绳被切割、断骨、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

裂;

(二)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

股磨损达原绳股的 

1/3;

(三)绳索捻距增大;

(四)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

颗粒;

(五)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

弹性变小、轻度减弱;

(六)严重折弯或扭曲;

(七)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

(八)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

(九)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第八章考核

第三十七条各吊索具管理、使用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

细化本部门的吊索具管理工作,明确工作分工、职责,制定

考核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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