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具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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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根据国家、铁道部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吊
索具采购。
2.负责组织对各车间在吊索具保管方面的检查,提出考
3.负责在购置后向技术科提供吊索具合格证、技术文件等
相关资料。
吊索具使用车间(班组)职责:
1.负责吊索具的日常保养、使用、检查工作,每次作业都
要做好检查记录。
2.负责向段职教科提报吊装作业人员培训申请。
3.配合检修车间(设备)运送报废吊索具。
4.配合安全科、技术科等部门对吊索具的管理和使用做
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检修车间(设备)职责:
1.负责吊索具的日常修理、定期检查。
2.负责将报废吊索具收集汇总处理。
3.负责向材料科提报所需购置的吊索具。
4.负责向段职教科提报吊装作业人员培训申请。
5.负责制作标识牌。
6.配合安全科、技术科等部门对吊索具的管理和使用做
第三章申购
第十二条段内所用吊索具的申购须填写计划报料单,
并由使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段内所用吊索具的采购由材料科负责。
第十四条
所有申购的吊索其必项具备下列条件;
(一)吊索具的供货单位必须取得制造制造单位的合格
证等技术证明文件,否则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查明符
合要求后方可接收。
供货单位资质必须经技术科审核。
(二)所采购的吊索具必须具有产品含格证,说明书及永
久性标记。
合格证内容应包括重要性技术性参数;
说明书内
容主要包括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
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
额
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合格标识、生产编号、
制造日期、制造单位。
第三章验收
第十五条材料科所采购的吊索具必须经过技术科的验
收方可入库。
第十六条技术科在验收合格后,必须给检修车间提供
制作吊索具标识牌的建议承重量等数据参数。
第十七条
技术科应建立相关的吊索具台账以备查。
第四章配备
第十八条车间现场需要的吊钩、吊带、吊链、自制夹具
等特殊吊索具,按各车间生产需要计划配备。
第十九条所有资质或改造的吊索具须经检修车间、技
术科共同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吊索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者应熟知各类吊索具及其端部配件的性能、使
用注意事项、报废标准。
(二)吊索具的选用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规定,吊索具上需
配有限重标示和编号。
(三)作业前,应对吊索具及其配件进行检查,确认完好
方可使用。
(四)吊挂前,应正确选择索点;
提升前确认连接是否正
确捆绑是否牢固。
(五)正确选择绳索、卸扣、吊钩、自制夹具。
选择吊具及
配件作业时,吊装重量不得超过其额定限制的起重量,选择
吊索作业时,载荷量不得超过其相应吊挂状态下的最大工作
载荷。
(六)作业中应防止损坏吊索具及配件,必要时在棱角
处加护角防护。
(七)吊运过程应尽量保持平稳,被吊物品下面严禁站人
或在其他物品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钢丝绳吊索使用要求
(一)使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吊索时,金属套管不应受径向
力或弯矩作用。
(二)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梢轴等物体,应有
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
2
倍。
(三)钢丝吊索不得在地绷上拖拽,不得在使用说明书
规定以外的温度环境条件中使用,不此使用有焊接疤痕的钢
丝绳,钢丝绳吊索不能用做电焊打铁线。
(四)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
2、终瑞连接方法正确可靠;
3、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
2
倍;
4、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
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
5、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第二十二条
纤维吊索和吊带使用要求
(一)
应防止纤维受到机械损伤,避免与吊重锐边,粗糙
表面接触或摩擦生热。
(二)在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
30
度,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
20
度。
(三)纤纬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曳摩擦,其表面不
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四)吊索或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
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
(五)
当使用潮涅聚酸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
作载荷应减少
15%。
(六)
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防止受
到环境腐蚀,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
人造纤维
不得接触有机溶剂;
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
聚酯纤维不得接触接触碱性溶液;
纤维吊索、吊带不能接触
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物质。
(七)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温
度以外环境中便用,且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吊钩和卸扣使用要求
(一)吊钩、卸口缺陷不得补焊,表面光潜,不得有裂纹、
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
(二)吊钩、卸口内部不得有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
的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三)卸扣在高温、低温环境里极限工作载荷不得超过规
定标准。
(四)与卸扣销轴连接接触的吊物耳板及其他索具配件
其厚度应不小于销轴直径。
第二十四条
当吊具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可疑
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时,任何人均有权停止使用。
第六章
保养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吊索具集中存放,定人管理。
使用人员应熟
悉并正确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
用,应汇总到设备组,由检修车间统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吊索具在每次使用后有车间班组长采取下
列保护措施:
(一)纤维吊索、吊带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
浓性化学物品场所;
(二)
重物不得任在吊索具上;
(三)
特殊设计的吊萦具,应放置在专用吊索具框架上。
第七章
检查与报废
第二十七条初始检验
(一)技术科、检修车间对新购置的成品吊索,经检验合
格后方能接收。
(二)使用部门对新领的吊索具,在使用前,使用人应进
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定期检查
(一)吊索具日常检查
使用人员在每次作业前应对吊索具进行外观检查,填写
《吊具日常检查记录》,使用间歇时间也要对吊索具进行外观
检查,当发现有影晌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交技术科、检修车间设备组进行检验。
(二)吊索具月检
检修车间、吊索具使用车间每个月最少
1
次要组织对本
车间所有正在使用的吊索具进行统一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定期检验
(一)使用部门根据吊索具使用频度、工况条件或吊索具
经验使用寿命确定合理的检验周期,由技术科、安全科,按
吊索具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做出安全评价。
检验记
录应与吊索具台账一同保存,作为继续检查、维修或报废的
依据。
(二)闲置、停用时间超过
3
个月以上的吊索具(额定起
重量在
1t
以上)在使用前应先向技术科提出申请,经技术检
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吊钩、吊具、自制夹具、卸扣每
个月要进行一次
磁粉探伤检查,探伤工和检修车间管理人员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检查、检验前、清洗表面上的油污、尘垢时,
不得使用损坏母体金属,引起氢化脆裂、过热、金属脱落或
滑移等出现缺陷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识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
清;
(二)绳夹的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三)吊索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
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
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第三十二条吊钩和自制夹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予报废:
(一)裂纹。
重点检查吊钩下部的危险断面和钩尾螺纹部
分的退刀槽断面,如有裂纹应予报废;
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原尺寸的
10%;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0
度;
(四)
扭转变形超过
(五)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六)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
50%时,应报废衬套,心
轴磨损达原尺寸的
50%时,防报废心轴。
(七)经探伤检验不合格的;
卸扣出现下列请况之一附应予报废:
(一)卸扣扣体扭曲超过
度时,应更换部件或报废;
(二)锈蚀和磨损超过名义尺寸
10%时,应更换部分部
件或报废;
(三)卸扣扣体和销轴发生明显变形,应报废;
(四)肉眼看出有裂纹和裂痕时,应更换部分部件或报
废。
(五)经探伤检验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
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
报废:
(一)无规律分布损坏;
在
6
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苑围内,
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
5%;
(二)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
集在一起;
(三)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
插接处附近、播接连接绳股中;
(四)钢丝绳严垂磨损:
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
寸已低于原公称直径的
90%;
(五)钢丝绳严重锈蚀:
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
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己低于原公称直径的
93%;
(六)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
损坏,或铜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
20%;
(七)钢丝绳热损坏:
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
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
降;
(八)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
金属套管损坏(如裂纹、
严重变形、腐蚀)或直径缩小到原公称直径的
(九)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第三十四条吊链出现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
废:
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
:
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
减少到原公称直径钓
(三)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四)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
称直径的
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六)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
第三十五条
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一)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二)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三)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四)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
(五)吊带出现死结;
(六)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
及热熔化或烧焦;
(七)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第三十六条纤维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一)绳被切割、断骨、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
裂;
(二)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
股磨损达原绳股的
1/3;
(三)绳索捻距增大;
(四)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
颗粒;
(五)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
弹性变小、轻度减弱;
(六)严重折弯或扭曲;
(七)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
(八)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
(九)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第八章考核
第三十七条各吊索具管理、使用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
细化本部门的吊索具管理工作,明确工作分工、职责,制定
考核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