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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4.1.6条注③规定“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跃层部分是否应计入层数?
对于多层住宅,如其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时,跃层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如9层跃10层的住宅,仍可按9层计。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规》第2.0.1条关于柱的耐火极限规定:
二级耐火等级支承多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支承单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某工程为轻钢结构梁、柱、檩条体系,对此类结构是否也应遵循此条规定,是否可以放宽处理?
现行《建规》GBJ16-87第2.0.1条对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中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了明确规定,并针对钢结构的耐火性能和防火保护要求,在本规范第2章、第7章第7.2.8条均已有部分调整条款。
此外,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等对钢结构的结构防火设计亦有所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有些具体做法可参照执行。
但其中有些规定与国家标准有所抵触或不一致。
对此,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协调,并根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执行过程中仍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建规》第2.0.3条“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中的两个“其”是否均指“工业建筑”?
《建规》第2.0.3条中两个“其”,前者指“工业建筑”,后者指“非燃烧体的非承重外墙”。
3、《建规》第2.0.3条的有关规定: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以降低到0.25h。
这可理解为轻钢结构厂房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不用涂防火涂料即可(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甲、乙类生产厂房是否除外?
丙类生产厂房呢?
现行《建规》GBJ16第2.0.3条中“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的规定是对非承重外墙的最低耐火极限的要求,设计中所采用的某一构件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防火处理,应根据该构件的耐火测试结果确定。
4、某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工程,其主厂房建筑面积(单层)近8000m2,主承重件均为钢结构,外涂“919防腐涂料”。
根据设计说明,该建筑生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
厂房内主要设备有直结晶连续弯曲连续矫直弧形连铸机一台(一流),可燃物有润滑油与切割用煤气。
其中,润滑油均分散在设备的各润滑点,无油品贮备,切割用焦炉煤气最大流量为365m3/h,随时可在厂房外切断。
鉴于板坯连铸机钢结构厂房的具体情况,是否必须对上述钢结构施涂防火保护涂料?
关于该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主厂房的钢结构承重构件是否需要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问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2章以及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确定。
5、某单层轻钢结构厂房,主要生产工艺为涤纶长丝的物理变形加工,无化学反应变化。
根据《建规》规定,加工使用的涤纶长丝为可燃固体,生产类别应为丙类。
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梁、柱的耐火极限分别应达到1.5h和2.5h,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按表2.0.1的要求应达到0.5h;
但根据第2.0.5条的规定,也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
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作为屋顶承重构件的檩条(金属构件)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根据现行《建规》第2.0.5条的规定,该车间所用金属檩条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6、某普通单层厂房,30m跨、6m柱距,车间内设有双层吊车,柱顶标高为19m左右。
厂房内的柱、吊车梁(除12m跨外)均为钢筋混凝土构件,围护墙为240mm厚的多孔粘土砖。
12m跨吊车梁四根及30m屋架为钢构件。
车间功能为隧道机械(盾构)的组装,生产类别为戊类、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
按《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规定,有关设计人员认为对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喷涂,这样做是否可行?
根据现行《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的规定,该组装车间的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及其火焰或高温直接作用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7、《建规》第2.0.7条规定的“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应如何界定大型、中型,有具体台数或价值吗?
据原电子工业部电子计算机总局介绍,国内外划分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可根据计算机的价值、运算速度、字长等条件确定。
后来,我国划分标准大体是:
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运算速度在100万次以上,字长在32位以上,可算作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
目前,根据《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的规定,则以主机房的建筑面积大小确定,具体可参照该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厂房
1、某加油站,在其东侧围墙内有1台户外变压器,S9型、80kVA,高压侧10kV、低压侧380/220V,变压器总油量180kg,四周有1.7m高实心砖围墙。
该加油站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共有5个油罐,总容量为125m3(单罐容量为25m3),其中:
汽油罐3个,柴油罐2个。
关于室外变、配电站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在《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中没有规定,在《建规》中有规定,但第3.3.10条的规定在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变压器总油量方面与实例相差太大,请问该如何执行?
根据所提供的图纸,该加油站是按照《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设计的。
按照GB50156-92第3.1.4条的规定,一级加油站的直埋卧式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30m。
因此,有关该项目的工程设计防火审核事宜,请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以便进一步确定有关防火安全设计问题。
2、《建规》第三章的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中表3.2.1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单层、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为不限”,是否可认为面积不受限制?
《建规》第3.2.1条规定的丁、戊类厂房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
因此,上述建筑物每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不受限制,但建议尽可能分组布置并将每组的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控制在10000m2以内。
3、《建规》第3.2.8条已有关于多层和高层厂房内设置丙、丁、戊库房的规定,然而对于单层厂房是否能够套用此条规定执行?
如果可以的话,其通往车间门、窗的选用以及该3h隔墙两侧门、窗间距有何规定?
单层厂房内可设置丙、丁、戊类库房,其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但对于丙类库房,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墙的构造及两侧的门窗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要求。
4、《建规》GBJ16-87(97年版)第3.2.8条的条文说明中有三点与规范正文不一致。
条文说明中丙二类多层厂房允许占地面积6000m2,而正文第3.2.1条为4000m2;
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占地面积3000m2,而条文中第4.2.1条为4800m2;
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防火墙间面积为1000m2,而条文中第4.2.1条为1200m2。
对于以上数据应如何统一?
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时,当规范条文与条文说明不一致时,应以规范条文为依据。
5、《建规》第3.2.11条“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
该容积可否理解为厂房内的中间仓库丙类液体的贮量?
《建规》第3.2.1条丙类(未注明液、固态介质),耐火等级为二级,单层8000m2,500m2(地下)。
如果参照第3.2.11条,这么大的建筑(尤其仓库)只能存放1m3丙类液体,有何意义?
《建规》第3.2.11条“1.00m3”是指生产过程中设置于生产厂房内的中间罐的最大容积,当使用量大于该值时,应设置在厂房外,并应符合本条和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建规》第3.2.11条所述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是针对生产厂房所做的规定与仓库设计无关。
6、在如钢铁厂等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260℃以上参与生产循环使用,不是存放零星发放用油。
目前,通常理解为不执行《建规》第3.2.11条,仅仅从建筑上控制执行第3.2.1条。
厂房内一些存放零星发放用的油(丙类)实际应用中应执行第3.2.11条还是第4.2.1条?
在钢铁厂等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在260℃以上参与生产循环使用的油品的储存设计,应按第3.2.11条或本规范第四章有关储罐布置的规定执行。
厂房内零星发放用的丙类油品,如为小包装时,应执行本规范第3.2.10条的规定,其余应执行第3.2.11条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7、《建规》第3.3.4条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举例而言:
成组布置的厂房,其中一座为高15m,易燃、易爆、噪声大的生产车间。
请问这样高(15m)的生产车间,单从高度而言,它与居民住宅的防火间距应该不小于多少米?
按照第3.3.4条应如何执行?
《建规》第3.3.4条中规定“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
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3.3.8条规定执行;
甲类生产厂房和高层工业厂房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第3.3.1,3.3.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第3.3.5和第3.3.6条的规定。
8、根据《建规》第3.3.8条的规定,高层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当民用建筑与高层厂房相邻一侧做防火墙时,防火间距是否可减少?
当厂房本侧为消防车作业面时,防火间距是否可减少?
若不可以减少应保证多少米?
高层工业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高层工业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其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下表的要求。
高层工业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
m)
高层工业厂房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丙类
13
15
17
一、二级丁、戊类
10
12
12
当民用建筑与高层工业厂房相邻一侧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也不应减小。
但当高层工业厂房有一长边具备消防车作业条件时,如高层工业厂房其他面的相邻民用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与高层工业厂房相邻一侧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应保证不小于4m。
9、《建规》第3.3.8条规定了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此处主要指工厂办公楼、实验楼等)的防火间距要求,但采用了防火墙之后(防火墙设置要求严格按规范执行),办公楼和车间生活间能否贴建于丙、丁、戊类厂房?
为丙、丁、戊类生产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m。
必须相邻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
工厂办公楼和车间生活室应按此规定执行。
此外,还应考虑消防扑救时消防车道的通行和作业面需要等,特别是高层工业厂房。
10、某镇有小型毛织厂数百家,每个厂占地大多为几千平方米,但厂区内车间、宿舍、食堂、办公一应俱全。
每座建筑物占地也不大,如宿舍每层往往也就300m2左右,如果每座建筑物间均按第3.3.8条留出防火间距,根本就布置不下,已建成补办防火设计审查的更是大部分达不到要求。
假如厂内几座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几层加起来都未达到一个防火分区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如一、二级2500m2),这几座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可以降低需求,将其实际间距视作中庭,比照第5.1.2条看待?
上述问题较笼统,很难明确答复。
一般应按现行《建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为三合一厂房,还应严格按《消防法》第15条规定执行。
对于单座独立的建筑物,相互间应按《建规》设置防火间距。
11、某仓储工程系露天集装箱堆场。
在《建规》第3.3.10条中没有提到集装箱的防火类别,请问集装箱防火类别应属于哪一类?
集装箱堆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丁、戊类储存物品确定。
具体是丁类还是戊类,应视实际情况确定。
12、家电生产厂房(生产工艺流程略):
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属于哪一类?
根据相关工艺流程,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生产厂的火灾危险性宜按丙类确定。
13、某空调器厂房,一楼主要是钣金及换热器加工,由于加工过程需要采用可燃气体,按照《建规》的相关分类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
二楼是总装配车间,绝大部分工序未采用闪点大于60℃的液体或可燃固体,仅在最后一道包装工序时使用了纸箱和泡沫,生产线附近有纸箱和泡沫的堆放场地,如果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后,可否将整个厂房定为丁类火灾危险?
根据上述情况,如空调器生产厂的丙类生产部分采取了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有独立的安全出口、使用面积不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时,整个生产厂房可按丁类生产厂房进行防火设计,但丙类生产部分的结构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
14、某除盐水站工程,其除盐水站厂房包括控制室、水处理厂房两部分,其中控制室面积355m2,水处理厂房面积1275m2,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
生产工艺过程:
新鲜水经阳离子交换器除去阳离子(如钙镁离子等),再经阴离子交换器除去阴离子(氯离子等)后,成为精制水供锅炉系统使用。
离子交换器内树脂型号为:
强酸树脂:
均粒1200C,强碱树脂:
均粒4200C,弱酸树脂(丙烯酸树脂):
D113-ⅢFC,弱碱树脂(苯乙烯树脂):
D301-ⅢFC。
由于树脂脱水即无法使用,厂外运输过程中树脂是充水桶装运输的,运至厂房后用树脂输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将树脂送至离子交换器,在生产过程中,离子交换器中一直是充满水的。
控制室及厂房外设有高压环状消防给水管网。
控制室(包括操作室、办公室等)部分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水处理厂房火灾危险等级是否可确定为丁、戊类?
上述除盐水站工程中的水处理厂房内的强酸树脂、强碱树脂、弱酸树脂、弱碱树脂均经树脂输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将树脂送至离子交换器,树脂在运输过程中采用充水桶装运输,且生产过程中,离子交换器中一直充满水。
鉴于此种生产工艺情况,该水处理厂的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生产厂房考虑。
问:
自来水厂加氯间(自来水厂一般采用液氯消毒)必须采取消防和抗震措施,但对加氯间是否须采用防爆电机,有如下看法:
第一种看法:
液氯为乙类物品第2项,即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危险物品,即空气中的氯气含量达到317,000mg/m3时,才有可能发生爆炸。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规定: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氯是比空气重并有剧毒的黄绿色气体。
若空气中含量为44mg/m3时,对喉咙有刺激作用,在此环境下工作0.5h~1.0h,将危及生命;
若空气中含量达到2,800mg/m3~3,200mg/m3,人会立即死亡。
在浓度远小于爆炸下限时(3,200mg/m3<
<
317,000mg/m3),人就会死亡,因而控制因素并非爆炸,在设计时可不考虑防爆,但须设报警和吸收装置。
第二种看法:
在自动加氯场合,虽设有报警装置,但报警装置也有失灵的时候,为防止万一泄氯达致爆浓度,宜按防爆设计。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
液氯属乙类物品,其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应按《建规》第3章第4节和第10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自来水厂的加氯间,根据其实际情况(一般为半敞开式或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加氯间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非防爆设备。
15、防火、防爆系统的设备应是防爆型,但放置防爆排风机的机房是否应按防爆设计?
电气专业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要求,应做防爆设计,但《建规》并没有规定机房本身应按防爆设计(如应有足够的泄压面),且这类机房都有外窗,通风情况较好。
关于防爆排风机机房设备的防爆问题,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要求考虑。
防爆排风机机房设备的防爆泄压及经常有人停留的无外窗房间的机械排烟等问题,将在《建规》修订中考虑。
第四章
仓库
1、某涂料厂工程中有一座乙类1项库房,共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900m2,防火墙间小于300m2。
消防建审意见提出该库房总面积只能为900m2,请解释《建规》第4.2.1条的表4.2.1。
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4.2.1条表4.2.1中“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指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建筑面积,一般为每座库房每层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建规》第4.3.3条规定“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达不到”是否可理解为三级、四级耐火等级,是否在耐火等级达不到时,防火间距必须保证?
《建规》第4.3.3条中“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这是指所设计的建筑物虽为二级耐火等级,但按照本规范规定达不到耐火极限的要求时,其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执行。
3、某3×
10t/h燃油锅炉房,燃料为轻质柴油,室外设3个60m3卧式地下油罐供锅炉5~10天使用。
该锅炉房主要为旅客站房及其他部门,如列车段办公大楼、水电段办公大楼、客站综合楼服务。
依《建规》第4.4.2条、第4.8.3条,丙类液体储罐至锅炉房、厂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2m与20m。
现场间距不能满足上述条文要求。
由于本工程为直埋式地下油罐,可否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第4.2.5条减少防火间距,或采取其他措施,如防火墙等?
上述所提丙类液体储罐与锅炉房、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设计应符合《建规》第4.4.2条、第4.8.3条的规定。
如采用直埋式储罐时,防火间距可减半;
采用耐火极限为4.0h的防火墙进行分隔时,可适当减小。
具体设计要求,请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
4、某煤气储配站现有1号煤气柜为容积30000m3的干式气柜。
新设计2号柜亦为容积30000m3的干式气柜,并确定在1号柜西侧建设。
增加2号柜后,两柜总容积达到60000m3。
根据《建规》第4.5.1条规定,总容积大于50000m3后,气柜距煤气压送机室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1.25m。
对2号柜而言,设计可满足此要求,而1号柜就不能满足(原有间距为25m,满足容积30000m3间距要求)。
拟适当加大两柜间距,使其超过第4.5.2条第2款的要求,在此前提下,气柜与煤气压送机室的防火间距不按气柜总容积确定,而分别按单柜确定,不知是否可行?
我国在70年代末引进的干式煤气柜比湿式煤气柜技术先进,安全可靠。
国内新建的煤气柜大都采用稀油或橡胶膜密封干式储罐,一部分螺旋式湿式的也改造成干式的或直立式湿式的,且储量规模越来越大。
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主要是为保证消防施救的需要而设。
因此,这两种形式的储罐的有关距离可以采用同一要求值。
另外,鉴于煤气气柜的运行和火灾实际情况,为适应建设的需要,《建规》修订组经过多次研讨和征求意见,建议现行《建规》第4.5.1条表4.5.1的规定总储量及其防火间距的部分要求按下表调整。
5、在某工程设计中,布置一个Φ9.2m、V=400m3、压力为3.0MPa的钢制氧气球罐。
该罐与一个空气压缩机站房(耐火等级二级)间距12m;
同时,在球罐与空气压缩机站房之间有属于空气压缩机站的Φ2.42m、V=20m3、压力为0.9MPa的钢制立式空气储罐,两罐间距为7.79m。
问该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建规》GBJ16-87表4.5.4规定:
“总容积1001m3~50000m3的湿式氧气储罐与耐火等级为一、二
级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另据表3.3.1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间距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燃烧构件,则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
据此,氧气球罐与空气压缩机房的间距12m,符合规范要求。
6、现有一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外输(罐车拉运)工程,需建3个液化石油气球罐,单罐容积均为1000m3。
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配置消防冷却水系统,该地区冬季气温比较低,为了防止控制阀在冬季破裂,为控制阀建了一座房子(称为喷淋阀组间,室内有采暖设施)及值班室。
喷淋阀组间的耐火等级为二级,参照《建规》表4.6.2中的其他建筑与罐壁的间距确定喷淋阀组间与罐壁的防火间距为41m,不知这样确定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上述的单罐容积均为1000m3的3个液化石油气球罐,与其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喷淋阀组间的防火间距为41m。
根据现行的《建规》第4.6.2条的规定,该间距符合要求。
第五章
民用建筑
1、某商场建筑,总计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该商场内的楼梯是否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
根据2001年版《建规》的规定,当高为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自动喷水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