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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警告和严重警告,一般设置6个月的处分时限;

记过和留校察看,一般设置12个月的处分时限。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留校察看期延期。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屡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侮辱、谩骂、殴打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教职工的。

第九条受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担任学生干部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同时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条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者,到期应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

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参加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给予警告处分;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六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给予警告处分;

触犯法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以写恐吓信或发短信等方法胁迫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6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案值在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中,抢夺财物案值在1000元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2000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3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侵吞或挪用公款,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过失损害公私财物,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扰乱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1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考试纪律者,根据《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在校内外学术、文体等竞赛活动中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的,除退还相应金额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节扰乱学院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扰乱学院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寻衅滋事、斗殴或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策划者、为首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课、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扰乱学院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此造成消防隐患或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冒用学院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损害学院利益,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院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妨碍学院教职工依照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在学院内组织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私藏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在学院进行不良网贷,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骗取、盗用他人信息进行网络借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节违反网络及新媒体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利用互联网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在网上公开诋毁学院形象的,或者有意放纵自身言行,严重损害学院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网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登陆不良网站,查找、散布及传播反动、淫秽、暴力、迷信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使用网络时,侵犯知识产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学生开DHCP(动态地址分配)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或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三条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给予警告处分;

进行破坏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导致网络(服务)瘫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六条利用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等,制作、传播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五十七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前,二级学院应整理以下材料: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或检讨书;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第五十八条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学院审核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书;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三)因政治问题开除学籍的,须报XX省委教育工委、XX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十九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学院安排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条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违纪的事实,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学生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寄送至学生本人、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官网公布处分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处分决定在学院范围内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XX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学生申诉期间,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建议可以继续或者暂停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处分期满需要解除处分者,由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个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决定。

解除处分决定书在学院范围内公开并送交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原《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XX号)同时废止。

校内其它相关纪律处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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