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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在我国党的十五大中提出: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按照这次会议要求,我国大力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开始初步形成。

而十年以后,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

2002—2007年,全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5年累计1.95万亿元,比前5年增长了1.41倍。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2007年参保人数超过2亿人,比2002年增加了5400多万人;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扩大到11个省份;

从2005年开始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已经扩大到全国的90﹪的县,参与的农民达到8亿人。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提高。

2007年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建设。

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慈善和残疾人事业取得新进展。

二、我国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

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新的客观要求,有的则是其制度本身有严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因素,急需进行改革。

其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

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

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

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

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

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

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制度的覆盖范围小,城乡差距大。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这里的“覆盖全体公民”并不是说全体公民在同一时间内都在享用社会保障资金,而是说社会保障制度对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制度意义,制度没有排他性,全体公民都能“享用”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作为我国保障非主体的社会救济应该说具备这种特性。

但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主体的社会保险则不具备这种非排他性,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单位的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等的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的职工。

可见,目前社会保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加范围。

其他城镇非单位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都不在制度规定的范会保险的制度覆盖面之内,又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远远不够,比如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覆盖面仅为15%左右。

如果从全部人口的角度来考察,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会更低。

(三)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

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

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

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责任不清、财政支持不够。

鉴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或半公共性质,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成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但是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显然不够。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养老保险空账运行情况严重,根据财政部公布的相关数据,到2004年底,全国养老保险空账达到7000亿元以上。

如果空账继续维持,将会在未来若干年后造成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危机。

个人账户的做实,取决于“老人”和“中人”账户的资金来源。

由于“老人”和“中人”在旧体制下没有实行缴费制,而是由国家包下来,在财务上有一部分工资不作为企业成本,而是作为企业的超额利润上缴给国家,当职工生老病死时再由国家补偿给劳动者。

现在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对这部分劳动者予以补偿,在理论上是完全公平和合理的。

社会保障改革中所遇到的资金不足问题,并非是真正的资金不足,是责任不清、财政并未真正到位等造成的。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如何完善和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做好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衔接工作。

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要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健全的司法机制。

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

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目前,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

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尽量减小城乡差距。

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所谓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

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功能和特点。

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无风险支付和保值增值。

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途径必须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三)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

要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重要.许多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

同时改变农村现行的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

保障项目、保障办法、保障水平等要切实可行,既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

构建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使进入城镇的农民能够真正走上城镇规范的生活轨道,使中国城市化能够稳步地推进,应当逐步将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对象,以此构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通道。

(四)分清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应负的责任。

另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必须在政府主导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政府要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长久的制度安排,国家财政就要由现在的半到位发展为真正全面到位,包括中央财政要将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机制固定比例化,地方财政要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发展到财权与事权及社会保障责任的统一。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例如,通过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做实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将部分国有资产从国家财政转为社会保障基金,以偿还老职工的历史欠债。

此外,还可以考虑其他的方式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如开征新的税种,除已经开征的利息税之外,可以考虑开征财产税、遗产税等;

发行用于社会保障的专项国债等。

通过多种开源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对实行强制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以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

对于不具备实行养老金计划条件的,国家应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⑴江泽民,党的十五大报告,1997

⑵胡锦涛,党的十七大报告,2007

⑶杨玉民,经济研究参考,2002

⑷曾少军,“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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