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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公务车须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

第八条公务车用车期间,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行车安全。

第九条车辆维修。

由综合管理部选定特约修理厂家,专业负责车辆维修及定期保养。

第十条费用报销。

公务车用毕后,由公务车司机填写报销单。

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修车费用报销时,须附车辆修理厂提供的修理清单。

第十一条证件保管。

公务车的相关证件由公务车司机随车保管。

第十二条年检及缴费。

公务车司机负责办理车辆年检及保险费等手续。

第十三条如外单位借车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并填写用车申请单,方可借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为落实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节约成本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效率,增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意识,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公务车辆为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的支队所使用的公用车辆。

第二条公务车责任人及驾驶人员是指公务车所在的部门负责人以及负责人指定的车辆驾驶人。

第三条公务车责任人及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杜绝公务车在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公务车实行节假(双休)日封存措施。

所有公务车(含支队领导用车),除值班车辆外,节假(双休)日期间一律实施封存。

封存时间:

节假日为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下班时间起至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双休日为每周五下午下班时间起至下周一上午上班时间止。

第五条公务车实施集中停放封存。

所有封存停放的公务车,按照办公场所划定的停车区域进行停放封存。

封存地点:

淮河东路院,存放至院内西北角北围墙一线停车位和办公楼前东围墙一线停车位(由南往北停放)。

中原路院,存放至院内办公楼前北侧一线停车位。

第六条公务车落实尾号停开一天制度。

按照郑政[xx]29号和郑直节能文[xx]3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支队所属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依次少开一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公务车分别为牌号尾数1和

6、2和

7、3和

8、4和

9、5和0。

第七条公务车在非执行公务时,严禁停放在娱乐、洗浴、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公务接待饭店和宾馆等场所。

第八条担负行政执法任务的公务车,要严格落实市法制办制定的加强行政执法车辆的相关措施。

执法车辆在载运扣押违法物品时要规范装卸,妥善保管扣押物品。

公务执法车辆纳入车辆所属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凡出现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一例,扣减1分;

出现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一次扣减2分,绩效考核时,给予累计扣减。

第九条公务车管理实行通报制度。

公务车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和督查。

每周通报一次节假(双休)日公务车封存情况。

每月通报一次公务车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条公务车油料供给和维修实行“三定”制度。

公务车每月油料配给实施“定额、定卡、定车”的措施,由专人负责分配充值到公务车的加油卡内。

充值时间为上一个月末充值下一个月的用油配额;

公务车维修实施“定人管理、定点检修、定项维修”和维修申报核准措施。

公务车需要维修时,事前应由公务车责任人或驾驶员向车辆管理员提出书面维修申请,车辆管理员接到维修申请后,要与指定的修理厂共同核实维修项目和金额,填写车辆维修清单,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场维修。

第十一条对公务车违法违规实施处罚。

所有公务车在使用过程中,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支队规定对公务车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实施停职检查、严肃处理、限期调离的处分外,对该违法违规的公务车实施降低供油配额的处罚。

处罚措施:

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务车,将减少下一个月用油供给量;

处罚标准:

每出现一次违法违规行为,减少下一个月用油总量的20%,下一个月减少的供油量按照上一个月违法违规次数累加。

第十二条支队因公调派的公务车,外出执行公务时,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该公务车的全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x年七月三十日

第三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本钢浦项(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的管理水平,本着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本钢集团公务用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隶属本钢浦项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车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钢浦项综合管理部总务室(以下简称总务室)是本钢浦项提供公务用车服务的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本钢浦项各部门以及电镀锌产线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二、负责管理协调公司主要领导(经理层,副总工,正、副部长)和外国专家的工作用车。

三、负责临时到我公司进行技术等方面交流人员接送车辆的协调安排工作。

四、负责安排车辆接送外国专家到机场或沈阳。

五、负责本钢浦项各部门生产应急、事故救援和其他特殊等情况的人员用车。

第三章派车方式

第四条公务用车以领导用车、电镀锌产线用车、生产调度用车三种方式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第四章派车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派车原则

一、原则先保证公司主要领导(经理层,副总工,正、副部长)和外国专家工作用车;

电镀锌产线用车优先保证电镀锌产线对外联系工作;

生产调度用车由生产部调度室统一调配。

二、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车辆使用时,应提前30分钟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需要所属部门正、副部长签字),要认真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包括目的、用车时间、出车点等),总务室负责车辆调遣人员应根据各部的需求合理安排派遣车辆。

车辆使用人员不得以工作之名去做其他与本钢浦项工作无关事情,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司机有权停止提供车辆服务,并进行公司内部通报,情节严重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

三、临时到我公司进行技术等方面交流人员接送车辆的协调安排工作。

各部应提前半小时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室提出车辆需求方案,总务室根据各部的需求给予合理安排。

第六条长途车派车原则

一、目的地为本溪市外的车辆即称长途车辆。

二、如需要接送外国专家到机场或沈阳,各部应提前一天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室提出车辆需求方案,并协助总务室做好与外方专家的联系工作。

三、各部门主任以上(包括)如因工作原因出市区的并且要使用车辆时,应首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总务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车辆。

出长途车辆当日无法返回时,须征得总经理获准,并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有总经理签字后,总务室方可安排车辆。

第五章用车制度

第七条公务用车由综合部总务室统一管理,各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用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或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申请。

第八条双休日、节假日、夜间用车,各部门应提前向总务室提出要求,由总务室提前做出安排,如果是非工作时间临时用车,由调度协调安排车辆。

第九条长途车辆临时增加时间或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的随车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总务室说明情况,由总务室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条对超出服务范围的工程、维修、生产等其他特殊用车需求,各单位应报给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遵守本钢浦项公务用车使用的管理规定,由总务室对各部门用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车辆的,依据本钢浦项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本钢浦项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除领导用车,特定专用车)由车队办管理。

2.各部门因公需用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到车队办管理室和车队办签批后与出车司机联系,未经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3.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可直接使用车辆,当班司机必须做好行车记录,事后向车队办汇报。

4.凡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用车时间以免影响其他工作安排。

5.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用车:

①催办呈报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级重要文件的。

②财务人员到银行解款数额超过万元以上的。

③接待上级领导、客人、外宾的。

④提取数量多,重量大的公司公用物品的。

⑤其他特殊情况的(如急诊;

工伤等)。

6.因公用车到外地,“用车申请单”上须填清用车的天数,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再由总经理审批方可用车。

7.车辆外出,司机应自觉接受门卫保安队员的检查。

8.未经车队办和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准私自使用车辆,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的,由当事人自负,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予处罚。

9.车辆保养与检查:

①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由车队办送公司指定车辆保养公司定期保养一次。

②每星期由车辆保管司机负责清洗一次,天晴车辆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车内没有异味。

③车辆长期闲置时,每周由车队办指定人员发动一次,温车5分钟。

10.驾驶人注意事项:

①出车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安全做好检查,各种证件带齐,做好出车登记,保持通讯畅通,以便随时调遣。

②凡无照驾驶者,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③无照驾驶发生车祸,全部赔偿由驾驶人自行负责。

④有照驾驶因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的,有驾驶人自负责任。

⑤物料和行李箱,不得放在车辆椅座上。

⑥运输精密仪器设备须放在椅座上时,应事先垫好衬物。

⑦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罚和解聘。

11.油费控制。

按实际里程数,每月供应油卡数额,节约用油。

12.节假日及下班时间,公务车一律在公司内停放,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开回家中。

13.因超速、超车、任意停放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

如果指定驾驶人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等并致使罚款和损失者,则由指定驾驶人负责全额赔偿。

14.使用车辆和交换车辆应办的手续“

①在行车登记本上登记,填里程数,然后交车。

②将车交换以后,请车队办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在登记本上注明,由办公室主任查核签字。

③办公室检查完毕,在登记本上及派车单上签字,驾驶人才可将车开进车库。

④公司车辆不明费用和保养项目,经由办公室和车队办审核签字后交由财务会计进行核

查,方可发给费用。

15.奖励与惩罚:

①公司车队办和办公室对所有市级进行考核,对于全年未出交通事故,勤俭节约的,给

予奖励。

②办公室和车队办每月对公司所有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交通法规车辆清洗进行一次考

核,考核的等级将作为发放奖金的依据。

③司机肇事后畏罪潜逃的,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既予解雇。

第五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园及其所属各单位车辆的规范化管理,增强驾驶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日常使用管理

(一)公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园所属办公车辆的调度工作。

(二)公园各科、室、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时,必须用公园管委会信纸提前书写“用车申请”,写明用车

事由、行车起始地点、时间,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到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严禁擅自调用车辆。

(三)办公室根据任务缓急、行驶路线和要车先后派车,派车时填写“派车单”通知驾驶员出车;

若未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车,驾驶员要承担责任,每次给予50元罚款。

(四)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按“派车单”规定的行车路线出车。

途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

用车科室因工作需要更改行车路线,事后须在“派车单”上注明办事内容和行车路线并签字。

(五)驾驶员完成任务后按规定时间回车,并在行车记录上填写行车里程数,由用车科室使用人和本人分别签字。

下午下班前驾驶员须返回单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

(六)值班车辆由带班领导负责安排使用。

驾驶员有事请假或单位统一放假,须将车辆存回单位,车辆钥匙交办公室车管人员,并在办公室保存。

否则,按第二条第

(三)款处理。

(七)公园各科室如有重要工作任务急需用车时,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协商,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由办公室主任调度安排用车。

(八)私人私事用车,节假日或外单位办公用车,需经办公室报请公园管委会主任批准方可用车。

(九)车辆要按规定停放,停车后注意锁好车门、车窗,拉紧手闸。

未经批准,不准将车辆带回家中停放,如有损毁或被盗责任自负。

二、车辆费用及驾驶管理

(一)驾驶员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油耗。

(二)实行派车、加油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月1日上报行车里程、燃油量,计算燃油指标。

(三)凡未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私自开车、私自把车停放在外、酒后驾车、擅自将车交给他人开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每行驶1公里5元对其进行收费。

若发生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由个人负担;

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下的,由个人负担30;

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对驾驶员停止工作,限5个月以内调离公园,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四)对正常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除按交通部门的处理外,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按经济损失5处罚,负全部责任的按经济损失10处罚;

发生大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研究酌情处理。

(五)对车辆维护保养不善,乱停乱放,发生违章,交通机械事故,车辆被盗,造成经济损失的,按

(三)、

(四)条一并处理,或交足损失金额,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六)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经常保养,不开故障车,要做到车况完好、车貌整洁。

(七)凡要保养维修车辆,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维修更换大件(200元以上)时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正常保养或200元以下维修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更换零部件要以旧换新,有关费用须在维护后7日内结清,否则,不予报销。

(八)车辆维修、保养、油料及其他费用实行年度单车承包核算,建立档案,并将作为驾驶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报销单据需依次经驾驶员、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计财科不予报销。

(九)办理车辆报废、更新、过户、换发牌证和年审、年检业务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

三、其它事项

(一)派出所、招待所、建筑公司车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其车辆驾驶员需于每月2日前,将本月耗油量、行车里程经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汇总。

(二)每年内各车驾驶员,如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累计3次以上者,除按规定处罚外,年底不得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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