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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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青岛市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预案编制的目的

为有效应对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的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控制、减轻和消除空气污染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的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2.1.2主要职责

根据空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调度、协调、监督较大以上级别的空气污染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区(市)开展一般级别空气污染处置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1.3各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

在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空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保障,为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应急事件处置工作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等气象资源;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测会商。

市新闻办:

负责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事件的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协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负责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协调落实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在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情况下实施保护性措施。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实施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机动车限行措施。

市城乡建设委:

负责组织实施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市政公用局:

负责组织实施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市政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大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组织实施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事件情况下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

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负责组织公务用车的停驶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在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情况下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防病知识宣传。

敏感人群防护方案,不适人群治疗方案。

市交通运输委:

负责对进出青岛市大型运输车辆空气污染的监督检查;保障在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情况下的公共交通运力。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空气污染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监察局:

负责在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人员的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市)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本辖区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事件的控制、人员防护等应对工作。

全权应对处置一般空气污染事件;较大以上空气污染事件开展前期处置,并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空气污染源企业单位:

负责在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情况下,做好本单位空气污染控制和防止工作,并严格执行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空气污染防治及应急处置工作;履行会议组织,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专家等对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事件的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空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2.3应急工作组

2.3.1预警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

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

2.3.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

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组成。

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空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负责对冒黑烟车辆巡查整治,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负责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进出青岛市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负责组织及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施工源控制组:

由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

由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3.3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实施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以及户外活动等。

2.3.4宣传报道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

负责组织全市信息发布和应急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记者;负责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以及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4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涉及空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医疗救助等专业。

负责参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提出意见建议。

2.5区(市)应急组织机构

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参照市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3.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控与预报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空气质量和气象及时进行监控、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

3.2预防

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空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推进低碳发展,改善我市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施工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等的防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空气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事件的污染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详见附件)。

预警级别相应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

应急指挥部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3.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报请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发布,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中黄色、蓝色预警信息以环保局部门名义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预警信息应在1小时内通过传真、金宏网、短信发布平台、门户网站等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区(市)政府通报,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大气事件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社会公众发布。

3.4预警措施

1.当发布黄色以上级别预警后,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预案。

2.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区(市)政府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单位,按照职责部署工作,加强空气污染防治,做好应急准备。

3.预警监测组应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4.向公众发布建议性防护措施。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分级、分类、分区响应

当不利气象条件引发空气污染构成一般以上级别或黄色预警以上级别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下达应急响应级别。

局部区域、区(市)城区空气质量重污染,或单一特征污染物引发空气质量重污染时,根据应急指令有关区(市)政府、部门、单位启动应急响应。

4.2Ⅳ级应急响应

1.发布信息公告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部门网站等媒体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

(2)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

患有哮喘病、呼吸道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以及婴幼儿、老年人应当避免长时间户外运动,或者留在室内,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空气污染事件警报解除。

2.相关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等重点空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检查并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内部各项防扬尘措施,加强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等企业各项防尘措施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土工地出入口自动冲洗设施安装及各类冲洗设备使用监督检查;落实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实施运输车辆沿途抛撒、冒黑烟问题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黄标车、无标车限行措施;

(4)在气温条件许可情况下组织各单位、社区等开展卫生整洁、冲洗活动;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沉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5)巡查禁止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等废弃物。

4.3Ⅲ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区(市)政府应急机构分别启动应急响应,在实施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信息公告

公布咨询电话;建议患有哮喘病、呼吸道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以及婴幼儿、老年人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外出佩戴防护性口罩;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

2.各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1)重点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2)加大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洒水降尘频次;减少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开挖规模;

(3)采取机械吸尘式清扫,同时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前提下,每天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1次;

(4)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合理调度使用车辆,每日30%公务车辆停止外出公务;

(5)巡查严禁明火烧烤。

4.预警应急监测组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密监控、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

5.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对空气污染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区域范围,以及臭氧、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可入肺颗粒物(PM2.5)等不同特征污染物,分类制定定相关措施,及时报应急指挥部。

6.各部门、各工作组按照指令和职责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对各区(市)政府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协调、指导;

7.各区(市)政府应当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4Ⅱ级应急响应

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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