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农村地区民房建设施工技术要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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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房结构形式

农村房屋的结构形式:

生土墙承重结构、木构架承重结构、砖或石砌体承重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农村房屋采用哪种结构形式主要取决于抗震设防烈度、地理环境、经济水平和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

3基本规定

建房选址

建房前,应对周边地质环境进行考察,须选择对建筑抗震有利及稳定地段。

应尽量避免在水沟、池塘、有粪坑、墓穴及地震带和易发生滑坡的地段选址建房。

以防止地基产生不均匀下沉、位移,造成房屋开裂、滑移,甚至倒塌。

设计

施工图纸是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是否合理,并且是施工、验收以及争议处理的依据。

对于选用专用设计图纸或专用通用图集的,地基基础应请专业人员进行复核,并且应对地基持力层进行现场确认,基础埋置深度应满足最小埋置深度的要求,以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

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变更设计。

选择施工队伍

工程施工前应对当地的建筑队伍进行考察,选择有资质、有施工经验,整体素质好的专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最好是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4建筑材料

农村房屋建设中需要的钢筋,水泥等结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有厂家提供的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

木构架承重房屋所用的木材应选用干燥、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

生土墙承重结构房屋所用的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粉土和亚粘土,土中不应含有大于20mm的硬土块,其含水率宜控制在12%—18%,简易测定的方法为:

手捏成团,落地开花。

石砌体承重结构房屋所用的石材应选用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的料石,不得采用过于细长、扁薄、尖锥或接近圆形的毛石。

农村房屋所用混凝土强度等级:

基础不应低于C15,地面以上结构不应低于C20,其理论重量配合比可参考下表: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参考值

材料 

C15

C20

水泥(kg)

265

355

中砂(kg)

785

673

砾石(kg)

1129

1146

水(kg)

188

195

注:

砾石最大粒径:

20—40mm水泥强度等级级。

砌筑砌体所用砂浆,其理论重量配合比参考下表。

砌筑砂浆的配合比参考值

强度等级

每立方米砂浆

水泥用量(kg)

用砂子量(kg)

用水量(kg)

M5

200~230

1420

270~330

、M10

220~280

1、此表水泥强度等级为级,大于级水泥用量可取下限。

2、当采用细砂或粗砂时,用水量分别取上限或下限。

5基础工程

同一幢房屋的基础不应设在土质明显不同的地基上。

同一幢房屋不宜采用不同类型、不同材料的基础。

基础下的地基为软弱粘土、湿陷性黄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对地基进行换填处理。

处理方法可采用砂石、碎石、矿渣、灰土及含水率合适的粘土换取软弱的土层。

处理厚度不应小于600mm,处理范围应超出基础宽度外缘不小于500mm。

农村房屋选择哪种形式的基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毛石基础施工

5.5.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层石块时,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石块大面向下。

砌体转角处、纵横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平毛石砌筑。

5.5.2毛石的砌筑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放置,应座浆支砌,不得采用灌砌筑,砌筑砂浆应饱满,灰缝厚度宜为20—30毫米。

5.5.3毛石基础的转角及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如不能同时砌筑时,应留斜槎砌筑。

5.5.4毛石基础每天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0米。

其它形式的基础施工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房屋基础圈梁的设置,以民房重建设计通用图集或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为准。

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进行土方回填。

回填时,应沿基础两侧同时均匀回填、分层夯实,且每层填土厚度不宜超过300毫米。

回填土应是不含垃圾和其它杂质的土。

6主体工程

生土墙承重结构

6.1.1生土墙承重房屋是指竖向承重构件为生土墙(土坯墙或土夯墙),屋盖采用木梁或木屋架承重的结构体系。

6.1.2生土墙结构房屋应建在地势较高或较干燥的地方,室外地面能随着天然地形排除雨水或在房屋周围挖排水沟排除雨水。

6.1.3生土墙结构房屋宜采用双坡屋面;

坡屋面的坡度不宜大于30度;

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

6.1.4生土墙结构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

房屋高度不得超过3.3米;

开间不宜过大;

房屋开间均应有横墙;

纵横墙交接处应相互拉结。

6.1.5夯土承重墙

1、夯土墙的最小厚度:

外墙为400mm,内墙为250mm。

2、夯土墙在上下层接缝处宜设置木杆、树枝、竹片等竖向拉结材料。

3、夯土墙土料中宜掺入砂石,砂石重量不宜超过25%。

4、夯土墙应分层交错夯筑,夯筑应均匀密实,不应出现竖向接缝通缝,纵横墙应咬槎夯筑。

6.1.6土坯承重墙

1、土坯墙的最小厚度:

外墙为300mm,内墙为240mm。

2、土坯墙砌筑泥浆不宜过稀,应随拌随用。

泥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泌水现象时,应重新拌合。

砌筑泥浆内宜掺入适量的稻、麦草节。

3、土坯墙墙体的转角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咬槎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其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宜超过1.2m,每天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8m。

4、土坯墙砌筑时采用错缝卧砌,泥浆应饱满。

土坯墙接槎时,应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平整、密实,并填实泥浆,保持泥缝平直。

5、土坯墙在砌筑时应采用挤浆法、铺浆法,不得采用灌浆法。

严禁使用碎砖石填充土坯墙的缝隙。

6.1.7各类土墙从基础顶面至室外地面以上500mm或室内地面以上200mm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的毛石、片石或砖砌体,并采取防潮措施。

6.1.8各类土墙的外墙四角和内外墙相接处,应设置荆条、藤条、竹片、苇杆等韧性好的条材作为拉结材料,沿墙高每隔300mm设置一层,且应沿墙内通设。

6.1.9生土墙房屋外墙应做抹灰面层,面层施工应在墙体干燥后进行。

6.1.10各类土墙墙内不宜设烟道,烟道应附墙外砌,并与墙体有可靠拉结。

6.1.11各类土墙与基础、与屋架的连接,见《楚雄州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实施导则(试行)》。

6.2.1木构架承重结构房屋是指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承重,墙体仅作围护墙的房屋。

木构架承重结构房屋采用砖砌体、砌块砌体、生土墙体和石砌体做围护墙体,围护墙体应与木结构可靠拉结;

砌筑的围护墙体不宜将木柱完全包裹,宜贴砌在木柱外侧。

6.2.3木柱下应设柱脚石或混凝土基座,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可采用石销键或石榫连接,也可以采用木销键或铁件连接。

柱脚石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见下图)。

图1柱脚与脚石的锚固

(a)销键结合;

(b)榫结合

6.2.4木柱不宜有接头。

有接头时,应采用巴掌榫对接,并在接头处用钢件连接牢固。

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在同一截面处开槽时,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6.2.5处于房屋隐蔽部位的木构架,应设置通风洞口。

6.2.6木屋架的各杆件除用暗榫连接外,还应用双面扒钉钉牢。

6.2.7搁置在砖墙上的木檩条或龙骨下应铺设砂浆垫层。

6.2.8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或混凝土构件接触处应作防腐处理。

6.2.9木柱与基础、围护墙、屋架的连接及檩条与屋架的连接,见《楚雄州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实施导则(试行)》。

砖砌体结构房屋是指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承重墙体的房屋。

砖砌体砌筑前,砖应提前1——2天浇水润湿,保证在砌筑前,表面风干。

砌体砌筑所用砂浆,在拌成3小时内用完,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必须在2小时内用完。

砖砌体砌筑时,组砌方法应正确;

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

灰缝厚宜8—12mm;

竖向灰缝不得出现瞎缝、通缝;

上下错缝,内外搭砌。

砖砌体结构房屋的楼、屋盖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砖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严禁砌成直槎。

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5m。

砖砌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拉结筋与构造柱连接,拉结筋伸入墙内不宜少于1000mm。

施工时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混凝土。

砖砌体结构农村房屋的构造柱、圈梁的设置,见下图:

(图1构造柱大样图)

(图2构造柱布置图)

石砌体承重结构房屋,是指用料石砌筑承重墙体,一、二层木楼(屋)盖的房屋。

石结构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2层,最小墙厚不得少于500mm。

(2)房屋的层高:

单层房屋7度不应超过4.0m;

两层房屋总高不应超过7m(房屋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

对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单层石砌体房屋,可不设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但必须在房屋转角处和纵横墙交界处沿墙高每隔500~800mm设置3φ6拉接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000mm,遇门窗洞口处伸至门窗洞边。

石砌体房屋,砂浆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5,灰缝厚度宜20~30mm;

石材应选用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的料石,尺寸不宜小于长500mm×

宽250mm×

厚200mm。

两层石砌体房屋,在楼、屋盖处和基础顶面必须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截面不小于宽500mm×

厚200mm,配筋:

主筋不小于6φ12,箍筋不小于φ6@200。

在房屋转角处、纵横墙交接处必须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截面不小于500mm×

200mm,配筋:

主筋不小于6φ14,箍筋不小于φ6@200。

木屋架或木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墙厚。

支承处应设置木垫块,木垫块长度不小于600mm,宽度不小于500mm,厚度不小于60mm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6.4.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是由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的结构体系。

梁、柱的箍筋质量非常重要,应按图纸保证箍筋的直径和间距。

抗震设防的梁、柱箍筋应做135°

弯钩。

6.4.2梁下部的受拉钢筋(水平钢筋)的接头可采用搭接或焊接,搭接长度或焊接质量应满足有关要求,并且接头位置应在梁跨中三分之一以外。

梁上部负弯距钢筋(水平钢筋)接头可采用搭接或焊接,搭接长度或焊接质量应满足有关要求,并且接头位置应距梁端三分之一以外。

6.4.3柱纵向钢筋的接头可采用搭接,但搭接长度应不小于主筋直径的35倍;

若焊接可采用绑条、双面焊,应严格保证焊接质量。

6.4.4为保证主筋保护层厚度,在柱的主筋(纵筋)、梁主筋(水平筋)、板底筋绑扎时,应垫保护层厚度的砂浆垫块。

6.4.5柱混凝土浇筑要分层进行,振捣密实,连续作业到顶;

梁、板混凝土应同时浇筑。

6.4.6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

对施工缝的处理:

将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凿毛,用水冲洗干净并充分润湿(一般不少于24小时),刷上纯水泥浆,再浇筑混凝土。

6.4.7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进行覆盖浇水养护,养护应不少于7天。

7屋面工程

刚性防水平屋面

7.1.1屋面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厚度不小于40mm,配筋应不小于φ4—φ6,间距不小于200mm双向设置并绑扎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小于10mm。

7.1.2屋面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间距应小于6m,分格缝处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实。

7.1.3屋面混凝土浇筑应振捣密实,并原浆抹平,初凝时压实,终凝前压光。

混凝土浇筑完,应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天。

柔性防水平屋面

7.2.1防水层施工完后必须及时做好保护层,避免破坏防水层。

严禁在已完工的防水层上打眼凿洞,如确需打眼凿洞时,损坏的防水层应做重点防水密封处理,并与原防水连成整体。

7.2.2突出屋面结构的构件(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应有可靠连接,满足抗震要求。

7.2.3突出屋面的构件与屋面的连接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屋脊等)找平层应做成半径R≥50mm的圆弧。

7.2.4屋面防水层施工完后做保护层,在保护层上做屋面面层。

防水坡屋面

7.3.1平瓦、油毡瓦屋面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构件等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

7.3.2平瓦屋面采用木屋面板时,应在木屋面板上铺设一层卷材,搭接长度不小于100mm,并用顺水条将卷材压钉在木屋面板上,顺水条间距宜为500mm,再在顺水条上铺钉挂瓦条。

7.3.3琉璃瓦、小青瓦的瓦与瓦之间须上下左右搭盖,檐口瓦应与檩条扎牢。

7.3.4坡屋面的雨水可沿屋面经屋檐自由排下,也可在屋檐处设置檐沟、水斗垂直排下。

8门窗工程

农村房屋采用木门窗时应在门窗洞口的侧面预埋防腐木砖,门洞每侧埋置3块,窗洞每侧埋2块,门、窗套应采用圆钉与预埋木砖钉牢。

农村房屋采用铝合金或塑钢窗时应在砌体砌筑时埋设混凝土块,窗四角固定点,其余为每小于500mm设一个固定点。

农村房屋木窗玻璃安装时,必须打坐底油灰。

铝合金、塑钢窗玻璃安装时,必须垫橡胶条。

室外玻璃安装不得拼接。

当外窗单片玻璃面积大于平方米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农村房屋门窗大小应符合农房重建设计通用图或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9装修工程

农村房屋水泥砂浆、混合砂浆外墙抹灰宜设分格缝,外墙推广使用涂料。

农村房屋室内砂浆抹灰层应分层进行,每层厚度宜为5-7毫米,厚度不宜超过30毫米。

10配套设施

电线铺设

10.1.1三相四线制输配电系统的零线严禁作为电器保护的地线使用。

10.1.2电器的开关应控制相线。

10.1.3进户线和穿墙线应用绝缘套管保护。

10.1.4室内开关安装距地高度宜为1.30米。

自来水安装

10.2.1自来水管应采用无毒、无污染的塑铝管、聚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它符合卫生标准的管件、管材。

严禁使用冷镀锌管。

10.2.2厨房的塑料给水管,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

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米,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米。

农村房屋建成后必须做散水,以防地面水灌入地基。

11农房验收

农村房屋按农房重建设计通用图或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施工完后,房主应按设计图对自建农房进行验收。

木柱、砖柱、墙体、屋盖应无裂缝、无变形、。

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无蜂窝、麻面、露筋。

房间的阴角阳角应顺直。

屋面淋水2小时后,排水畅通,不渗漏、不积水。

厨房及卫生间关水24小时后,不渗漏、不积水。

电源插座无松动,接地绝缘情况良好(用三孔插座或者摇表检查)。

12农房施工安全

个人防护安全要求

12.1.1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并系紧下颌带;

女工的发辫要盘在安全帽内。

12.1.2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必须系好安全带。

12.1.3施工人员作业时应穿“三紧”(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服装。

12.1.4施工人员防护用具要经常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或送修。

挖土作业安全要求

12.2.1机械或人工挖土时,为防止土方坍塌,不要掏挖;

人工挖沟槽时,深度超过1.5米必须按规定放坡或设支护。

12.2.2施工过程中随时观察边坡、土壁变化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土方坍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12.2.3施工现场的地面水、生活污水不允许流入农房基坑内。

脚手架搭设安全要求

12.3.1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应尽量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必须确保架体稳定,严禁随意拆改;

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底部应垫木块。

12.3.2施工现场应沿农房周围搭设脚手架并采用闭合形式。

12.3.3施工现场脚手架应搭设供人上下用的斜道或梯子,严禁攀爬脚手架上下;

脚手架前三步的搭设应设置临时抛撑,抛撑的倾角不应大于60°

,并及时设置连墙件和采取安全措施。

12.3.4施工现场脚手架作业层应铺设脚手板,不允许有探头板,严禁站在脚手架的纵、横水平杆上操作;

当作业层高度大于2m时,应在架子外侧设置防护栏杆。

12.3.5施工现场脚手架不得在120mm厚砖墙、毛石清水墙、砖(石)独立柱、过梁设置脚手眼。

12.3.6施工现场脚手架的支模架不得钢、竹、木混合使用;

立杆用园木时,梢径不得小于100mm;

立杆纵、横间距不得大于800mm;

支模架必须搭设扫地杆、小横杆。

12.3.7施工现场脚手架拆除时,下方不得有人,并按照后支先拆,从上到下的原则进行拆除。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要求

12.4.1线路架设应采取绝缘措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现象。

12.4.2现场导线严禁随地拖拽或绑在钢管脚手架上;

电缆接头包扎必须严密、牢固、绝缘可靠;

室内的照明线路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2.4m,严禁乱拉乱接。

12.4.3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接线是否正确,防止零线与相线错接造成事故;

电动工具原有的插头不得随意拆除或改换,严禁直接将电线的金属丝插入插座;

手持电动工具外壳、手柄破裂,由电工拆卸和进行修理,完好方可使用。

12.4.4配电箱保险丝断了,不得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应由电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再接好保险丝。

12.5.1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要保证设备自身的平衡与整体稳定性。

12.5.2吊绳与吊物的夹角宜采用45°

—60°

,吊绳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

12.5.3人工抬吊构件、材料等的绳具应采用合格的麻绳或钢丝绳,不准用元丝。

12.5.4简易的吊具(吊钩、吊具绳)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允许用螺纹钢、元丝做吊钩、吊具绳。

本技术要点用词用语说明

为了便于执行本控制要点,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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