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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假

1.事假是指职工因事必须利用工作时间亲自前去处理。

职工在事假期间不得改请其它假,事假期间生急病的,可持医院的急诊证明按病假处理。

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事假处理:

(1)不符合规定的休假证明;

(2)因酗酒、斗殴而造成的病伤者;

(3)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女员工,重复发生人工流产的。

3.事假均按工作日天数计算(即不含法定节假日)。

4.事假按缺勤天数扣日工资和奖金。

(二)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的,需持有医保定点机构、专科医院或单位卫生所(科)的病休证明,诊断证明及病历方可计为病假。

2.职工在外埠(含远郊区县)发生疾病只能开具急诊证明。

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

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具体规定按下表执行: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病休时间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5年以上(含5年)

12个月

10年以上

(含10年)

5年以上10年以下(含5年)

9个月

15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10年)

18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含15年)

24个月

20年以上(含20年)

30个月

4.女工在病假期间生育,自生育之日起记为产假,产假期满,继续病休时间连同产前病假合并计算。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经医院开具证明,需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时间执行病假待遇。

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假前的病假合并计算。

6.病假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7.病假按缺勤天数扣日工资和奖金。

8.病假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岗位工资发放按下列标准执行:

连续工龄本企业工龄

岗位工资发放扣除标准

日工资×

天数

2年以下

40%

2—4年(含2年)

30%

4—6年(含4年)

20%

6—8年(含6年)

10%

8年(含8年)以上

9.在医疗期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岗位工资发放按下列标准执行:

连续工龄

岗位日工资发放扣除标准

1年以下

60%

1—3年(含1年)

50%

3年(含3年)以上

10.扣除后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婚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哺乳假

1.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登记结婚的,给婚假3天。

(2)婚假从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

婚假必须连续使用。

(3)婚假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4)配偶户口在异地并在异地工作居住的,请婚假时可根据路程给与往返路程假,费用自理。

(5)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婚假。

2.计划生育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规定必须在工作时间去医院进行孕期检查的每次检查给假半天;

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检查次数的凭医院证明。

若因病理原因需要增加检查次数的按病假处理。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1胎,并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给假7天(含医院证明给假)。

(3)女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后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的,给假20天(含医院证明给假)。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后做绝育手术的,女职工给假30天,若是男职工给假10天(均含医院证明给假)。

(5)因生理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取节育环的,给假2天(含医院证明给假)。

(6)计划生育假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7)计划生育假按缺勤天数扣津贴。

3.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给产假128天,产前15天,产后113天,产前不休的可以放在产后休。

凭医院证明,难产或剖腹产增加15天,多产每婴增加15天。

若有困难需要增加产假的,由职工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再增加产假90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职工给予七日护理假。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而流产的女职工凭医院证明休息。

①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②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产假30天。

③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产假42天。

④满七个月按正常产假处理。

⑤未采取长效措施的女职工,人工流产给假14天,但只享受一次。

(3)在产假期间做人工流产的,不延长产假。

(4)产假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5)符合社保政策支付的待遇,由社保支付,公司不再支付任何待遇。

(6)非社保政策支付的待遇,由公司支付,产假期间按缺勤天数扣津贴。

(7)职工申请增加的产假按缺勤天数扣津贴及奖金。

4.哺乳假

(1)女职工有未满1周岁的婴儿,每班工作时间内可给1小时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可增加1小时。

哺乳时间不得累计使用。

(2)哺乳假比照出勤处理。

(四)丧假

1.职工的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死亡,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给丧假3天。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给丧假1天。

2.职工需赴外埠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给予往返路程假,费用自理。

3.丧假按工作天数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探亲假

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在第2年合并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如果配偶和父母在同一地方的,不重复给假。

6.凡女职工享受了增加的产假的,停止享受一个年度的探亲假待遇。

7.探亲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探亲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9.探亲假按缺勤天数扣奖金。

(六)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七)日工资计算办法:

日工资=岗位工资÷

21.75天

(八)日奖金计算办法:

日奖金=职工个人实得月奖金÷

第四章请销假手续

第七条职工请各种假,需要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婚姻证明、死亡证明、医院证明等)作为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休各种假应在休假前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因突发情况不能在休假前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口头提出,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在休假后上班的第一天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审批权限

(一)请假在3天以内的(含3天),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附件1),由所在各部门领导审批后,报至公司办公室备案。

(二)请假在3天以上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附件1),由所在各部门领导审批后报所在部门主管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三)中层干部请假在3天以内的(含3天),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附件1),由主管经理批准后,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请假在3天以上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第一副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旷工

第十条以下未在工作岗位的时间计为旷工

(一)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或工作时间脱岗及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时间。

(二)没有得到续假批准而不上班的时间。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造成的停工时间。

(四)工伤人员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医疗期满,接到复工通知后,不到岗的时间。

(五)伪造证明骗取的休假时间。

(六)被公安机关拘留的时间。

第十一条旷工期间按缺勤天数扣日工资、津贴。

旷工1天(含1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期全部考评奖金。

第六章加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安排职工加班

(一)发生事故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为完成公司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其他工作的。

第十三条加班的审批程序

各部门领导有责任控制部门员工加班时间。

(一)工作日及周六,日加班由各部门领导审批。

书面加班申请单(附件2)由部门考勤员保存并记录考勤。

(二)法定节假日加班审批程序:

部门领导-主管经理,批准后,书面加班申请单(附件2)报至公司办公室。

(三)中层干部加班审批程序:

主管经理-总经理/第一副总经理,批准后,书面加班申请单(附件2)报至公司办公室。

第十四条职工加班后,各部门要及时安排休息,如不能及时安排休息的,可在工作相对宽松时安排补休。

第七章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逐日记载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

考勤员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做到及时准确,保持原始记录完整齐全,各类假条附在本部门考勤表后。

第十六条在考勤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将追究考勤员和本部门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职工公司内转岗时,原部门考勤员应出具该职工考勤情况证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后转至新部门。

第十八条考勤员负责汇总本部门人员加班信息,向办公室反馈《加班申请单》时,一并反馈本部门《加班费发放单》(附件3)。

第十九条经领导批准,职工参加社会活动或由公司组织安排的活动所占用的上班时间比照出勤处理。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制度与属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属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当国家、属地政府或上级的规定发生变化,本制度与之相抵触的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二条凡本公司职工都必须认真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制度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根据本公司《职工奖惩制度》及其它有关制度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工会讨论同意后颁布实施。

原《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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