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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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办法Word下载.docx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内(含2倍),由于子女上学、家庭成员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对工病亡遗属(即职工在职时去世的工病亡遗属中无就业能力人员)及未到退休年龄的工残、大病家庭,在子女上学时给予重点关注。

(三)大病致困家庭(C类):

1.在职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内(含)。

计算方式:

(家庭可支配收入-大病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3。

2.非在职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内(含)。

(家庭可支配收入-大病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2。

注:

大病致困造成支出费用指医保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

第六条 

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

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一般以户籍为单位,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第三章困难职工核定标准

第七条家庭收入核算:

职工家庭(所有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月人均收入以家庭实际月收入总和除以家庭人口所得到的平均数来计算;

审核身份时需要注意有就业能力却未就业的职工直系家属,其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计算;

困难职工家庭成员需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收入证明和困难情况说明等材料。

(一)下列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

1.企业在册职工实发工资及奖金;

2.从事社会自由职业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净收入;

3.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4.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5.工亡职工遗属抚恤金;

6.工伤职工的护理费、伤残津贴;

7.病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8.政府支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9.“五七”工、超龄家属工享受的社会养老金;

10.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金;

11.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下列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

1.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2.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取暖费、降温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计划生育补贴、单位工作荣誉奖励等;

3.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失业金等社会保险费用;

4.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5.因突发性灾难及因病、因子女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款及救助金;

6.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费用。

(三)家庭收入确认期限一般以提出救助申请前12个月平均水平为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企业在册职工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前12个月工资明细表上的实发工资核算月平均收入;

工残职工以所在单位工伤管理部门提供的12个月工残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核算月平均收入;

退休职工以个人提供的前12个月银行代发账簿原件及复印件为依据核算月平均收入。

2.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病退人员、试用期未满的学、徒工大中专毕业实习期人员的工资或生活费收入,均按实际收入核定月平均收入。

3.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满18周岁在读学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参照中、省相关文件政策执行),在提供就读证明和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后,个人收入按零收入核算。

4.不符合第三款规定、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女50岁以下,男55岁以下),个人月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计算;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家庭成员,个人月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

(1)享受工亡抚恤金和病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成员,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工病亡遗属管理部门提供的享受抚恤人员名单及抚恤标准证明为依据核算收入;

(2)未享受工病亡抚恤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家庭成员,按照社会养老金实发金额核算收入;

(3)享受陕西省高龄等形式补贴的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予建立档案:

1.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2.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子女进入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5.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6.因自杀、自残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伤害的;

7.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伤害的,已明确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8.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其他欺骗行为的;

9.拒绝工会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或提交资料不全、信息不实的;

10.已经失去有效联系方式的。

第四章困难职工申请审批

第九条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

职工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二)入户调查。

收到困难职工申请资料的基层工会,应派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调查人员要准确掌握该职工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致困原因、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确保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三)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经研究同意后,在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有条件的可在厂矿或社区网站上长期公示。

(四)申报。

公示期满后,基层工会报上级工会审核。

(五)审批。

各单位工会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审核通过后,上报集团工会审批。

第十条 

帮扶流程:

经上级工会审核批准后,符合A、B、C三类情况的困难家庭,建立相对应的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帮扶类型和帮扶程序进行帮扶救助。

第五章帮扶救助类型

第十一条助学救助:

对集团公司困难职工的子女上学实行“不漏一户,不少一人”的帮扶救助。

助学帮扶工作通过陕西省“天骄”助学和公司助学两个帮扶渠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分类救助,各项救助不重复享受。

(一)天骄助学:

1.救助的主要对象:

当年考入大中专院校的矿难职工子女、工病亡、工伤残职工子女、以及A、B、C类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子女等。

2.助学标准:

 经审核、公示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陕西省天骄助学基金按中专、高职、大专及本科、研究生等分类给予救助。

3.申报材料:

1 本人助学申请报告;

2 《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入学资助申报表;

4 困难职工及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5 工病亡、工伤残等相关证明;

6 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复印件)。

(二)金秋助学

A、B、C类困难职工在大、中专及研究生院校就读的子女。

经审核、公示符合金秋助学救助条件的,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标准给予救助,特殊情况可报集团工会。

2 《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就读证明;

3 困难职工及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大病救助:

困难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是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的困难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当年发生的住院费用(以医疗结算单提供的结算时间为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分类、分段提供相应比例的医疗救助。

(一)救助原则:

分档施救。

按困难人员身份和困难程度对一个年度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情况实行分类、分段救助。

(二)救助标准:

1.A类困难家庭:

在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个人全年累计自付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自付金额的80%核算救助。

2.B类、C类困难家庭:

在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实行分段救助:

医保范围内个人全年累计自付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个人自付;

1万元至3万(含),救助比例为60%;

3万至5万(含),救助比例为70%;

5万以上,救助比例为80%。

符合条件的职工直系亲属年度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含)。

(三)大病救助的范围和条件:

1.集团公司困难档案中的A、B、C类职工本人;

2.符合大病救助的直系亲属:

(1)困难职工本人是独生子女的父母,且其父母无业无固定收入;

(2)困难职工的配偶(配偶无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

(3)困难职工18周岁以下患大病的子女或18周岁以上在校读书患大病的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常年与职工共同居住)。

3.工病亡遗属仅限本人。

第十三条兜底帮扶:

对A类困难家庭中,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500元的,集团公司实行兜底帮扶(所在地区低保政策高于500元的,不再纳入兜底帮扶);

1.所在单位工会每年对符合兜底帮扶政策的人员按年龄进行审核:

70岁以下的人员每年审核一次;

70岁(含)以上人员每半年审核一次;

2.所在单位工会每季度末将符合兜底帮扶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收入状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社区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在厂矿或社区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

3.兜底帮扶一年以上仍不能达到人均收入500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负责申报城市低保或者农村低保,同时向集团工会说明困难情况、原因及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送温暖救助:

根据各单位经营状况及困难职工情况,资金由上级组织、集团公司配套拨付和二级单位自筹组成,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发放。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

因遭遇水火灾害、交通事故、患危重疾病等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的职工家庭,经所在单位工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给予一次性的临时帮扶。

帮扶后仍无法缓解其困难状况的,由同级党委、行政或上级工会研究决定帮扶办法。

第十六条交友帮扶:

是企业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结合困难家庭现状和领导干部职数设置,对目前暂时处于困难状态、经帮扶指导后有能力脱困的困难职工家庭,采取领导干部“一对一”结对包挂的方式进行帮扶。

根据帮扶对象的具体情况,明确责任,按照要求,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与目标,并根据帮扶工作展开情况,及时改进、完善帮扶措施。

第十七条维权帮扶:

各级工会要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按本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确保内部待岗、退养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待岗或退养生活费,确保工病亡遗属按时领取工亡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

第六章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由集团工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负责对困难职工建立原始档案及电子档案,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困难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和更新。

第二十条 

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帮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集团工会组织负责落实中省帮扶工作要求。

制定集团公司帮扶救助措施或制度,负责全总及集团困难职工帮扶系统的管理工作。

指导检查各单位帮扶工作,审批困难职工帮扶类型申请,下拨帮扶资金。

(二)二级单位工会组织负责落实上级工会帮扶政策要求,做好本单位困难职工档案的审核、申报,及帮扶资金的筹措下拨等管理工作。

督查考核各基层工会帮扶工作,监督帮扶资金落实情况。

(三)基层(厂矿级)工会组织负责本单位困难职工的入户走访、分析识别、档案建立、申请报送、救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困难职工个人档案由四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基础档案

建档要求:

对A、B、C类困难职工家庭分类别建档管理。

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综合收入情况、家庭住址、住房类型及面积、联系方法、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就业状况、帮扶需求等相关证明。

1.申报人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不在同一户口的直系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2.职工工资单(工资领取凭证)或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所有成员收入证明材料以及家庭其他非薪资收入材料(薪资收入材料需工作单位盖章有效);

无工作的家庭成员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学籍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

3.单位工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困难职工档案(附件1:

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保存十年)。

(二)困难职工提供致困情况和困难支出相关材料清单

1.困难情况和困难支出材料清单(根据困难类别分别提供对应证明及支出凭证,如子女上学致困的须提供子女入学证明及学费、杂费等支出凭证;

如大病致困的须提供12个月内具有专业资质的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及自付部分医药原始单据等);

2.其他相关材料。

(三)因户施策帮扶档案

1.帮扶救助专项工作档案(见附件2);

2.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联系卡(见附件3);

3.帮扶救助记录清单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困难职工个人电子档案

困难职工电子档案是以原始档案为基础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或《集团公司智慧工会》中填报的材料,对困难职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建档单位要及时对原始档案与电子档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工会帮扶工作档案,包含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

(二)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

(三)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

(四)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银行转帐凭证等;

(五)困难职工公示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

第二十四条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单位、机关被撤消合并的,由原用人单位工会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

用人单位工会应依据规定标准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标准的保留档案,不再符合标准的应撤档。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帮扶资金可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方法筹集。

(一)行政拨付:

各单位行政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套拨付帮扶资金;

(二)工会补助:

从工会经费中酌情划拨;

(三)职工捐助;

(四)上级单位或工会支持;

(五)各级政府、工会支持;

(六)社会各界捐助;

(七)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会职工生活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各司其责,建立健全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工会职工生活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帮扶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经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所有帮扶资金均需转入帮扶对象个人银行帐户,严禁现金发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相关政策,均以中、省、集团公司的相关政策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由社会管理的人员政策,一切以中、省及各上级组织的相关政策变化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企业经营困难且困难群体较多的单位,由集团工会审核后,适用本办法。

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原则制定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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